临东政发〔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预防和杜绝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有效压降事故总量,坚决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以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基本素质“三基”建设为主体,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办事流程,规范农机行政许可、执法、处罚行为;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力度,加强源头管理,扎实推进农机安全生产惠农政策;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强化联合执法行动,努力实现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监管能力明显提高、隐患明显减少,农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向好趋势。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行业、生产经营者分工负责的农机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要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理清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农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落实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加强公安、交警、农业农村联合执法行动,持续推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深入农机作业重点区域、农机事故多发地段、农田、场院等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重拳治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堵塞监管漏洞,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督查、警示约谈制度,确保重大农机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要规范农机牌证许可工作,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规范拖拉机年度检验工作,落实责任倒查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农机源头管理工作。深化“平安农机”示范区创建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建立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农机安全生产。
(三)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农机安全队伍建设,强化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人员服务效能。严把农机驾驶人员的考试、发证、检验关,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登记制度,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登记上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违规异地发牌发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地检验、事故勘察、信息平台等装备水平,改善执法服务方式,提升农业机械安全服务能力。发挥政府、农机合作社和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的作用,解决好农机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监管空白的问题。
(四)提高农机安全应急处置水平。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事故处理设备,积极组织开展农机应急培训和救援演练,着力提高农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要切实加强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和预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苗头隐患和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尽最大努力避免农机事故发生。
(五)着力构建长效机制。要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不断提高农机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按照分类管理、简化内容、优化程序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农机安全检验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机免检制度。严格依法办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业务,公开办事流程,不断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完善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持续开。
(三)搞好宣传引导。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提升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农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为重点,扎实开展以“六个一”(组织开展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户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给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给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三夏”、“三秋”等重要农时,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全力营造农机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四)强化责任监督。全面落实农机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临东供〔2022〕7号
各基层社、公司、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区社人员调整及工作需要,经区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河东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主任:黄宏峰 河东区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
副主任:孙汝超 河东区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副主任
王晓丽河东区供销社副科级干部、合作经济发展室(现代流通室、资本运营室)主任
成 员:王 瑾 河东区供销社四级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
徐丽媛 河东区供销社人力资源室主任
张晓林 河东区供销社财务室主任
韦自玉 河东供销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事业发展部经理
密海林 河东供销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
张 瑞 河东供销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作经济发展室(现代流通室、资本运营室),王晓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东政发〔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河东区“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检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支持妇女发挥“半边天”作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
我区已制定实施了四个周期的妇女发展纲要、规划,为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十三五”时期,全区妇女健康状况极大改善,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妇女发展和妇女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
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中性别偏见的影响,妇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妇女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妇女发展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我区全面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关键五年,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山东省“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工作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区妇女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妇女发展事业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发展事业的重要决策部署。
2.坚持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推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坚持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4.坚持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民生实事,同部署、同落实,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妇女。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均衡发展。
5.坚持共建共享。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妇女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重要作用,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全面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加速向现代化强区进军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半边天”作用更加彰显,性别平等进程加速推进,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6.6/10万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5%以上。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35-64岁农村和城镇低收入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人群检查率分别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妇联、区总工会)
(4)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3%以下。(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妇联)
(5)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妇联)
(6)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妇联)
(7)妇女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妇联)
(8)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减少非意愿妊娠。(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
(9)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妇联、区总工会)
2.策略措施
(1)健全妇女健康保障机制。大力推进“健康河东行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统筹完善医保、医疗、医药和监管机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加大对妇女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提高妇幼健康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强化区、镇街、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孕产期、育龄期、更老年期等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妇女病防治中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的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4)保障母婴安全。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推进婚前、孕前、孕期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促进优生优育。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持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分类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加强医疗机构产科质量安全,有效运行危重孕产妇救助网络,提高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5)持续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建立妇女常见病筛查、转诊、治疗、随访一体的实施机制。加强基层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考核,建立相应的病种管理、信息上报、项目培训、帮扶督导等配套制度。
(6)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自我防控意识,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扩大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覆盖面,全面落实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规范项目实施,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创新应用,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加强监测评估。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促进早诊早治,确诊宫颈癌的患病妇女得到治疗的比例超过90%。探索推广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持续实施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困难妇女救助项目,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7)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用药率达95%以上,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达95%以上,对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干预。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妇女感染者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多形式为孕产妇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
(8)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的知晓率,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发有针对性的营养健康信息和产品,加强对营养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定期开展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营养监测和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知识技能。提高妇女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促进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0)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促进妇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预防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和更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临床诊疗中的应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规范诊疗、咨询和社会工作等服务。鼓励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11)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防控知识。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促进在校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自主权。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规范不孕症诊疗服务。加强对代孕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女性卫生用品的质量监管,鼓励企业为城乡生活困难妇女提供质优价廉的卫生巾等生理期用品。
(12)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提高妇女体育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持续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妇女健身活动提供保障。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活动,丰富完善妇女健身活动赛事体系,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和社区组织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引导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妇女健身骨干队伍建设,推进妇女健身站点与组织建设,提高对妇女健身的指导与服务。
(13)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推动“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提升全区妇幼健康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妇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重视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总工会、团区委等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妇联)
(3)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妇联)
(4)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妇联、区残联)
(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妇联、区残联)
(6)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妇联、区残联)
(7)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科协、区妇联、区残联)
(8)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消除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9)女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加大,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显著缩小。(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协)
(10)基本消除女性青壮年文盲现象。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区妇联)
(11)女性终身学习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协、区总工会、区妇联)
(12)提高妇女/性别研究水平,逐步普及社会性别知识。(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教育和体育局)
2.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厚植爱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抓好性别平等教育评估工作,注重吸收社会性别专家参与。在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内容。
(3)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加强师资培训,研发性别平等课程。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新增人口聚集地区、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班),确保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女童、孤儿、残疾女童、随迁女童和农村留守女童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5)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困境女童、农村留守女童、随迁女童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
(6)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水平。稳步提高普通高中学位数量,保障女性特别是农村低收入家庭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7)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沂蒙工匠、齐鲁工匠、大国工匠。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女高校毕业生、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8)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强化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的比例。加强对基础学科拔尖女性的培养。
(9)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女性科技人才。引导高中教育阶段女生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支持有意愿的女性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制定针对女性科技人才特点的专门扶持政策,推动女性参与科技创新,适当延长孕期女性主持的课题结题时间,支持产后回归科研活动。
(10)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女性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开展女科学家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女科技人才的榜样引领作用。引导中小学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培养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
(11)持续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完善扫盲工作机制,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新的女性青壮年文盲。深化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12)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拓宽学历教育渠道,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女性的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女性、女性新市民、待业女性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13)加强妇女/性别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动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专业人才。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总工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妇联、区总工会、区教育和体育局、团区委)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企业从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农业农村局)
(4)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团区委、区妇联)
(5)促进女性人才发展。倡导实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高技能人才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妇联,责任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企业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牵头单位:区总工会)
(8)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区自然资源局)
(9)增强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妇联、区科协、区残联)
(10)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妇联、区科协、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创新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3)促进妇女就业创业。鼓励实施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地方性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妇女就业总量,提升妇女就业质量。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就业形态吸纳妇女就业的作用,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大女大学生等群体就业指导力度,促进妇女就业人岗对接,深入实施创业创新巾帼行动,鼓励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实施科教强区人才兴区战略中,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加强对巾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入乡创业,推动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加大帮扶力度,对特困女大学生、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即时就业援助。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高校和各级政府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服务,拓宽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加强女大学生创业指导,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实施就业帮扶。吸引女大学生在河东就业创业。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就业层次和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村妇女非农就业比例,缩小男女转移就业差距。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
(6)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加强收入的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7)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女性科技人员、技术技能人员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等培训,增强发展能力。提高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科研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加强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典型的培养宣传,激励女性在科技前沿领域和基础核心领域充分发挥作用。
(8)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状况。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大实施力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和落实产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指导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和推动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及法规领域性别平等评估。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10)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完善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协同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人口生育政策的落实。为女性生育后返岗或再就业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标准化母婴设施。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分配等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在股权量化、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各环节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12)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帮扶机制,探索分性别的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激发低收入妇女内生发展动力,扶持适合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巾帼居家创业就业基地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支持妇女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农村妇女培育,引导农村妇女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支持妇女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做贡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全面提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中国共产党全区各级党代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
(3)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及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牵头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
(4)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5)全区镇街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6)全区党政工作部门,应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担任正职的一般不少于3人。(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7)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8)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
(10)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35%左右。(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
(11)鼓励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12)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提高。(牵头单位:区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2.策略措施
(1)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加强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建设,支持妇女参与村(社区)协商议事活动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修改,提高妇女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协商。促进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鼓励在相关培训中开设领导力相关课程,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和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
(2)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障碍,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提高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宪法意识和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能力,做好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
(3)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妇女群众基础,培养对党的感情,深化对党的认识,拥护党的主张,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保证发展党员计划中优秀年轻女性党员有一定比例。在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确保党代会代表中女党员代表比例。
(4)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促进女干部不断增强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群众工作、狠抓落实、驾驭风险和学习的本领。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开展女性领导力培训,提升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保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配尽配。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统筹解决,确实不能配齐的可留出空额届中再补。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聘(任)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不因性别受到歧视。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将女干部选拔配备纳入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8)加强村(社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注重从村(社区)妇联主席、女党员、致富女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女性、本乡本土女大学毕业生、女社区专职工作者、女专职网格员、巾帼志愿者骨干、退休女性等人员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另行选举等措施,提高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
(9)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大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加强支持和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加强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
(10)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以及选拔培养女干部工作中,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缩小男女两性差距。(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总工会、区税务局)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税务局)
(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税务局)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以及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税务局)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特困和低保家庭妇女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低收入家庭妇女根据实际需要得到专项救助。(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团区委)
(7)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得到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区残联)
2.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定修订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过程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女性参保,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推进符合条件的妇女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机制,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政策,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妥善解决妇女在就业和失业期间生育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各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3)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医疗救助。落实职工大病保险女职工待遇,发展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促进不同区域、不同妇女群体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建立企业(职业)年金。规范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5)保障女性的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的参保率。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适时制定特殊时期失业保障政策。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探索建立新业态领域职业伤害参保机制,将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强化社会救助对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实施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困难妇女基本生活救助。强化政策衔接,健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专项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参与,加大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困难妇女的救助力度,实现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不断满足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提高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合理确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补贴标准,扩大适合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养老机构提供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依托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式养老,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10)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构建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妇女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其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和服务质量,推动开展长期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支付等支持。
(11)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以县(区)为单位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支持留守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作用。
(六)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推动健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探索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有效运行。(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
(3)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河东建设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6)提升全社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牵头单位:区司法局、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总工会、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保障妇女对化妆品、卫生巾等用品的消费者权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民政局、区妇联)
2.策略措施
(1)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河东建设全过程。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探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依法对法规政策审查,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河东建设的能力。深入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者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等在法治临沂建设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落实以案说法工作制度,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畅通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强化预防排查,完善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落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规范接警处警工作,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依法处置,并对家庭暴力警情、告诚书出具情况进行专项统计。规范临时庇护场所和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加快落实反家暴条例规定的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处罚作为不良信息被记入信用档案的加害人的惩戒。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警示教育和行为矫治。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5)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
(6)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特别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侵害案件发现报告制度、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害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及其他便于对被害人询问、取证、检查救治的场所建立“一站式”办案(取证)区,与其他办案、工作区隔离,设置专门进出通道,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保障被害人安全和隐私,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建立性侵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和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受害妇女特别是女童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预防和减少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的性骚扰,推动机关、企事业、学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防范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自我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能力。
(9)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加强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监管和查处,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传销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犯罪行为。
(10)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处理中依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生活困难妇女获得经济帮助、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赔偿。
(11)加大对妇女用品的质量监督与卫生检查。提高化妆品、妇女用药和卫生用品等合格率,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妇女消费者权益。
(12)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增加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事项。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3)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调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七)妇女与家庭建设
1.主要目标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新时代家庭观,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区妇联、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
(3)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区残联)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教育和体育局)
(5)注重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和享有者。(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牵头单位:区妇联、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总工会、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促进夫妻共担家庭教育、抚养、保护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全面提高老年妇女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使妇女和家庭成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为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贡献力量。
(2)制定出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领域政策。完善提升生育水平、儿童养育教育、赡养老人、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救助关爱等税收和福利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父母育儿假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完善家政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
(3)大力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推动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面向家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重点为经济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提供支持。探索在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4)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好家庭、涵养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社区基金、义工积分制、公益银行、慈善超市、云公益大数据平台等,引导家庭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良好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深化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鼓励妇女带领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参与绿色家庭创建,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养成勤俭节约好习惯,杜绝浪费。推进平安家庭、无烟家庭建设。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开展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推进移风易俗,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陋习,选树宣传移风易俗典型,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强化衔接联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推进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婚姻家庭辅导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民调解员和婚姻家庭辅导员队伍,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8)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分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辅导子女学业、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便于夫妻平等分担家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产休假、配偶陪产假等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9)增强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父母共同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开展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知识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鼓励父母加强亲子交流,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
(10)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假权利。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探索建设老年友好型社区,依托社区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养老,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要。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八)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促进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2)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民政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妇联)
(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提升。(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妇联)
(4)文化与传媒工作者的性别平等意识提高。(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妇女的媒介素养全面提升,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建设发展的能力提高。(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区残联)
(6)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妇联、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稳定在97.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的比例总体为95%,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牵头单位:区水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和健康局)
(8)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基本完成,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
(9)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特殊需求得到满足。(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和健康局)
2.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点)、主流媒体、妇联主流新媒体平台、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激发妇女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引领服务联系,凝聚青年女性、知识女性和新兴产业从业女性以及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女性群体。通过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
(2)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将妇女参与程度和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惠及城乡妇女。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女性友好型城市、社区、乡村。
(3)开展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教育。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宣传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和优秀妇女典型、性别平等优秀案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教学内容,推动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家庭多形式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批判男尊女卑等落后文化,消除性别歧视观念,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联合主流媒体,依托妇联全媒体,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发声,正面引导舆论,协调并督促处置贬损女性人格尊严、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舆论行为,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4)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评估和培训。探索建立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监测和监管,吸纳性别平等专家参与相关评估,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开展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提升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
(5)引导妇女提高媒介素养。利用社区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重点帮助老年妇女、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女学生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网络沉迷。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引导妇女弘扬网上正能量。
(6)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掌握环境科学知识,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引领绿色生产生活,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支持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深化环境污染因素影响研究,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推进城乡生活环境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全市县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实行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全面开展县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广使用家用节能环保产品。
(8)为城乡妇女享有安全饮水提供保障。推进城乡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提升城区污水管网收集处理效能,减少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硬件设施和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
(9)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改造,完善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建设的评选标准。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在超市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的比例至少为3∶2,人流量较大地区提高到2∶1。推动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增设婴儿护理折叠台位。
(10)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证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女性内衣等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指导培训,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的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引导妇女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政府依据临沂市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妇女发展规划。区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完善落实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评估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检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区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妇女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妇女发展经费投入。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应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妇女办实事。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妇女事业。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区妇儿工委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心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市委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方案。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区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区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监测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区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区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区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区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妇女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妇女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妇女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分年龄统计工作。积极争取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市、区两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妇女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本规划由河东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东区“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当代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生力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幸福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和儿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我区已制定实施了五个周期儿童发展纲要、规划,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十三五”期间,我区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儿童健康水平稳步提升,儿童教育水平逐步提高,儿童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儿童福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儿童法律保护不断加强,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区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能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建设的新要求和儿童及其家庭的新期盼。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儿童思想引领的时代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依然存在,基层儿童保护服务网底尚待编密织牢,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给儿童发展带来新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十四五”时期,我区将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区市建设新征程,各种积极因素加速集聚,为儿童全面发展和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战略机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增进儿童福祉注入了强大动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儿童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山东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和《临沂市河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工作和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
2.坚持儿童优先。在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4.坚持平等发展。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儿童发展差距显著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可及和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法律保护、家庭、环境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疗保障局)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残联、区科协、团区委)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1‰和3.5‰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科技局、区残联、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6)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4%和1.8%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关工委、区残联、区妇联)
(8)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总体近视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关工委)
(9)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30%以内。(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
(10)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52%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卫生和健康局)
(11)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关工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委宣传部)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科协、区妇联、团区委)
2.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健全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建设提升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促进新生儿科、儿科与儿童保健科的优质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建设一体化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区级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儿童健康统计制度,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妇幼健康大数据,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和薪酬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0.85名、床位增至2.2张,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和儿童保健医生。
(2)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推动开展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托幼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的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留守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群体的健康管理。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健康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提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作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安全管理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5%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强化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完善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转诊网络,提高救治水平。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强化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降低重大出生缺陷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儿童残疾早期干预工作,实现早诊早治。
(6)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肥胖、肺炎、腹泻、哮喘、视力不良、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罕见病目录,加强罕见病管理。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
(7)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及时跟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维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强化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政策。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强化爱婴医院管理,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充足营养。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完善落实食品标签体系。
(9)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视力健康教育,引导学生自觉爱眼护眼。督促学校、引导家庭减轻孩子学业负担,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儿童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等健康知识,养成健康习惯。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指导家长加强对儿童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确保手机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提高眼健康服务能力,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与技术的应用。建设儿童眼健康监测系统,开展儿童视力年度监测。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减少新发近视率,减缓近视进展,降低重度近视率。
(10)加强儿童口腔保健。开展口腔健康教育,提高口腔健康教育的可及性,培养儿童勤刷牙、勤漱口等卫生习惯,形成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减糖”专项行动,减少儿童含糖饮料和高糖食品摄入。推广实施儿童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等口腔疾病干预模式。推动各级政府将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作为民生工程,实现适龄儿童全覆盖。
(11)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实施校园健身行动计划,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支持儿童参加各类全民健身活动赛事,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保障儿童每天体育有效锻炼1小时,熟练掌握2-3项以上受益终身的运动技能。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指导家庭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睡眠时间。
(12)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推动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可及性。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中小学普遍建设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实现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全覆盖。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学校、家庭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面向儿童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的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关注和满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的心理发展需要。
(13)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和支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性教育,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法治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加强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合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探索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14)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科研创新。围绕儿童早期发展和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强儿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二)儿童与安全
1.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团区委,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妇联、区关工委、区文化和旅游局)
(2)减少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团区委、区关工委、区妇联、河东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3)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死亡率持续下降。(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4)儿童食品、日用品、玩具、大型游乐设施及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
(5)学生欺凌事件显著减少。(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儿童网络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妇联、团区委)
(8)儿童伤害监测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司法局、区大数据局、团区委、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建立健全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加大儿童意外伤害防控的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儿童意外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意外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孤残儿童、困境儿童的意外伤害防控措施。
(2)建设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意外伤害可防可控意识,运用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建设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安全环境。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等教育活动,帮助儿童及其监护人、看护人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校外活动阵地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排除安全隐患。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游乐场、车站、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
(3)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提高父母及看护人的安全监护意识,不得让未满8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清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
(4)预防和减少儿童溺水。加强儿童暑期安全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
(5)预防和减少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提高儿童看护人的看护能力,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完善落实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标准。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配备的校车全部达到安全标准。
(6)加强对儿童食品、日用品、玩具、大型游乐设施、用药的安全监管。完善落实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用于儿童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在显著位置表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强化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婴幼儿配方食品在产企业体系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抽查检测及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将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降至最低。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中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儿童日用品、玩具等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儿童日用品、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等,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加强儿童合理用药监管。
(7)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预防、减少、妥善处置校园欺凌。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学生的异常行为,疏导化解学生欺凌不良苗头。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加大对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违法信息整治力度,开展净网行动,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治理网络欺凌。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功能,不得为未满16周岁儿童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落实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加强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监管。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安全保护。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优先考虑儿童。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按照儿童防护用品标准,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风险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
(10)提高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看护人、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加强各级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1)完善儿童安全监测机制。健全完善统一的儿童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儿童安全统计大数据。通过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等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关工委、区妇联)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5%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3)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4)适龄儿童普遍接受高质量的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残联)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6)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学生的性别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妇联)
(7)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科协、区关工委、团区委、区妇联)
2.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创新德育工作形式,增强德育工作吸引力。提升智育水平,发展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坚持健康第一,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学生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改进美育教学,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2)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各教育阶段生均预算拨款制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3)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完善教材编写、修订、审查、选用、退出机制。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建立拔尖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管理的能力水平,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
(4)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强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效衔接,中小学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活动。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领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教书育人职责。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育人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凤尚。
(6)开展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
(7)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重点解决好农村普惠性资源短板,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力争达到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标准。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部、班)。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营利民办园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注重科学保教,建立健全保教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幼儿园课程,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双向科学衔接,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8)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学校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建设,力争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规定。充分发挥优质学校引领辐射作用,加强城乡间、校际间协作,实现每一所薄弱学校都有学校结对帮扶,推行城乡学校一体办学、协同发展,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构建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防止大班额问题反弹。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全面实施强镇筑基行动,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9)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实施高中强科培优行动,深化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规划和开发,力争建设一批依托国家规定课程,涵盖人文、社科、理工、艺体、科技等多个领域的特色高中。完善选课走班教学制度,推进课堂深度学习变革。全面推行全员育人导师制,做好学生发展指导。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完善职普互通、转换机制,探索发展综合高中,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机制,探索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资源互通。继续实行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城乡新增劳动力普遍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10)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以保育、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保障水平。普通高中、普通职业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在特殊教育学校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学业辅导、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
(11)推动中小学普遍开展性别平等教育。研究制定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指导大纲,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师资培训,建设性别平等师资队伍。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12)全面提升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爱好和探究能力。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学教育质量和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
(四)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残联)
(2)扩大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4)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牵头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关工委)
(6)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妇联、团区委、区关工委)
(7)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配备儿童督导员,村(居)配备儿童主任。(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
(8)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财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2.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逐步建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护力度。完善儿童福利政策,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加强儿童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惠政策。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完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孤儿、困境儿童和残疾儿童医疗保障政策,着力解决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断保、漏保问题。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多元化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城乡儿童早期综合服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规划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综合性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探索托幼一体化、社区托育点、家庭互助式托育等服务模式,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
(5)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
(6)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
(8)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属地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实施“希望小屋”等儿童关爱项目,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9)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整合社区和社会资源,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区融入。
(10)提高基层儿童工作服务能力。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乡镇(街道)配备儿童督导员,村(居)配备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负责指导、管理儿童主任工作。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妇联主席兼职。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报告工作。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业务培训力度,每年轮训一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引入或孵化至少1家儿童类社会组织。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
(11)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更加完善。(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团区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关工委、区妇联)
(2)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工作体系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殊需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团区委、区关工委、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4)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关工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落实。(责任单位:区司法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妇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关工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禁止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总工会、团区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关工委、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禁止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关工委、区妇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10)降低未成年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口数量的比重。(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团区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1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加强。(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河东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司法局、团区委等区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严格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落实未成年人救助协作制度,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建立防控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鼓励支持公众依法制止、检举、控告针对未成年人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严惩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探索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专业培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5)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推进法律援助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队伍建设。保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倡导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理念,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资源教室和网络平台建设,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和胎儿的遗产继承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等方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加强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探索建立亲职教育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依法依规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落实政府监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
(10)预防和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禁止溺婴、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督促监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1)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未成年人吸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2)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等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建设,对未成年被害人尽量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3)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14)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案释法,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儿童与家庭
1.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关工委)
(2)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支持父母共担儿童照顾和教育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卫生和健康局)
(3)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
(4)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关工委)
(5)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协)
(6)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关工委)
(7)健全完善家庭生育养育儿童的政策。(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妇联、区总工会)
(8)提升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区妇联,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
2.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按照《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引导儿童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2)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关注儿童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成才观,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是在孕期和儿童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3)用好家风涵养熏陶儿童。家长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引领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
(4)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儿童为本,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时间、休闲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处分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依托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开展亲子活动。加强亲子阅读指导,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服务站点。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社区(村)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政策。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促进工作家庭平衡等税收和福利政策,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通过税收减免、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方式减轻家庭服务企业成本,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加强对困难家庭、单亲特困家庭的政策支持、救助和服务。探索实行父母育儿假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
(8)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研究会等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探索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培养壮大家庭领域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研究,及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七)儿童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儿童优先原则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得到落实,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团区委、区妇联)
(2)提供更多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教育和体育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
(3)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影响。儿童媒介素养提升。(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
(4)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得到保障。(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妇联、团区委)
(5)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和健康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关工委)
(6)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增加,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牵头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文化和旅游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
(7)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
2.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加大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作和传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合儿童的图书、影视、歌曲、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精神文化产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依托传统文化优势资源,挖掘传统文化精髓,为广大儿童讲好临沂故事。提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覆盖率、利用率,提供更多优秀公共文化产品。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支持儿童题材作品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大力倡导全民阅读,提升“农家书屋”,推广“城市书房”,在“书香临沂”建设中,培养儿童的阅读习惯,增加儿童图书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等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严格网络出版、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及时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社交、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宣传。加强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的监管。禁止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广告。规范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加大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引导儿童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儿童有权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涉及儿童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处理儿童事务,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实现其权利和利益。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
(7)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建设以娱乐、教育、卫生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妇女儿童家园或儿童之家,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参与国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交流。
(8)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规范设施场所管理。加强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和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完善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爱国主义、党史国史、科普、法治、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等教育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城市综合性公园能够提供儿童游戏、教育等多元化服务。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儿童主题活动品牌,提升育人成效。
(9)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周”等节点,开展儿童环保主题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优先发展。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政府依据临沂市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儿童发展规划。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完善落实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区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我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儿童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儿童发展经费投入。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儿童办实事。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区委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儿童发展调查研究。加强儿童工作智库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通过课题招标、联合科研基地、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区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区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区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区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儿童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积极争取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市、区两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本规划由河东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临东政办发〔2022〕1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根据《河东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临东办字〔202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证明证照的数据共享,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在发布实施《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基础上,梳理形成了《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
请严格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21〕17号)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4日前,《清单》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单位免证办事项清单要在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对《清单》中的证明材料,自2022年7月4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建设“无证明城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按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巩固“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做好“无证明城市”查询核验系统应用,推动更多证明材料实现“免提交”,把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附件: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二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二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政务服务 部门 |
免提交 方式 |
备注 |
直接取消(10项) |
|||||
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系统查询。 |
2 |
职业资格证书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登录中国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如查询不到,需要继续提交原件 |
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系统查询。 |
4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学信网查询。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上级文件要求不再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
6 |
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局内部数据共享 |
7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在相应网站查询即可。 |
8 |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在工信部网站查询即可。 |
9 |
医疗机构设置批复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
10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上级文件要求不再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照替代(106项) |
|||||
1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12 |
医师执业证书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13 |
护士执业证书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1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15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16 |
营业执照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区医疗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17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区委统战部 |
证照替代 |
|
18 |
身份证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查 |
区档案馆 |
证照替代 |
|
19 |
身份证 |
普通护照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0 |
身份证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1 |
身份证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2 |
身份证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3 |
身份证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4 |
身份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5 |
户籍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6 |
户籍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7 |
户籍证明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8 |
户籍证明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29 |
监护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监护证明主要有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
30 |
监护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监护证明主要有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
31 |
监护证明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监护证明主要有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
32 |
监护证明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监护证明主要有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
33 |
身份证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34 |
身份证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35 |
身份证 |
娱乐场所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36 |
营业执照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37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38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
刻制公章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证照替代 |
|
39 |
身份证 |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 |
河东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证照替代 |
|
40 |
营业执照 |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 |
河东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证照替代 |
|
41 |
身份证 |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证照替代 |
|
42 |
营业执照 |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河东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证照替代 |
|
43 |
身份证 |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证照替代 |
|
44 |
营业执照 |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证照替代 |
|
45 |
身份证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46 |
身份证 |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47 |
身份证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48 |
身份证 |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49 |
身份证 |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50 |
身份证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51 |
身份证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区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52 |
营业执照 |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
区商务局 |
证照替代 |
|
53 |
身份证 |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54 |
身份证明 |
信息公开 |
区司法局 |
证照替代 |
|
55 |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
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 |
证照替代 |
|
56 |
营业执照 |
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 |
证照替代 |
|
57 |
居民户口簿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58 |
身份证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59 |
居民户口簿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0 |
身份证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1 |
身份证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2 |
身份证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3 |
身份证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4 |
居民户口簿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5 |
身份证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6 |
居民户口簿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7 |
身份证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8 |
居民户口簿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69 |
身份证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70 |
居民户口簿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71 |
残疾人证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72 |
身份证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73 |
居民户口簿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74 |
出生医学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75 |
结婚证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76 |
离婚证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 |
区民政局 |
证照替代 |
|
77 |
身份证 |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78 |
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79 |
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0 |
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1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2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3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4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5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6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7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8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89 |
身份证 |
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90 |
身份证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91 |
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92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93 |
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94 |
身份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95 |
身份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96 |
身份证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97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证照替代 |
|
98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区教体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99 |
房屋产权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区教体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100 |
土地使用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区教体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101 |
使用权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区教体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102 |
身份证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
区教体局 |
证照替代 |
|
103 |
身份证 |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区教体局 |
证照替代 |
|
104 |
身份证 |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 |
区教体局 |
证照替代 |
|
105 |
身份证明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区自然资源局 |
证照替代 |
|
10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7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部门核验 |
办理产权证的可实现证照替代,租赁合同、协议等继续提交原件。 |
108 |
身份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9 |
身份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0 |
身份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1 |
身份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2 |
身份证明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3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5 |
驾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6 |
营业执照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数据共享(46项) |
|||||
117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区医疗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118 |
批准成立的文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
刻制公章备案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数据共享 |
|
119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区卫生健康局 |
数据共享 |
|
120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 |
区卫生健康局 |
数据共享 |
|
121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 |
区卫生健康局 |
数据共享 |
|
122 |
执业助理医师证 |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 |
区卫生健康局 |
数据共享 |
|
123 |
居住证 |
外来转移人口城乡低保人员认定 |
区民政局 |
数据共享 |
|
124 |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区民政局 |
数据共享 |
|
125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26 |
居住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27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28 |
居住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29 |
居住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0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1 |
机动车行驶证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2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3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4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5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6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7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8 |
营业执照 |
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39 |
营业执照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0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1 |
机动车行驶证 |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2 |
机动车行驶证 |
教练车辆年度审验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3 |
机动车驾驶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4 |
居住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5 |
机动车驾驶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6 |
居住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7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8 |
机动车驾驶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49 |
机动车行驶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50 |
机动车行驶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51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52 |
机动车驾驶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53 |
机动车行驶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54 |
营业执照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数据共享 |
|
155 |
学历证明 |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 |
区教体局 |
数据共享 |
|
156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护士执业注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157 |
学历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158 |
社保缴纳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159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160 |
资格(职称)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161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162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告知承诺(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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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环评批准或备案证明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部门核验(7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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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资质证明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部门核验 |
|
165 |
资质证明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部门核验 |
|
166 |
资质证明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部门核验 |
|
167 |
资质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部门核验 |
|
168 |
施工合同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部门核验 |
|
169 |
资格证明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部门核验 |
|
170 |
资格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部门核验 |
|
171 |
资格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部门核验 |
|
172 |
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部门核验 |
|
173 |
外国人居留证件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区教体局 |
部门核验 |
|
174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区教体局 |
部门核验 |
|
175 |
资格(职称)证书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176 |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177 |
资格(职称)证书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178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179 |
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180 |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考试合格证明(或者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181 |
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182 |
职业情况证明(无职业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183 |
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临东政办字〔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落实,现将《河东区“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凡是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惠企政策事项,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相关企业精准解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核验等方式,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附件:河东区“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责任单位 |
1 |
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 |
“供应商在参加全区政府采购活动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承诺信用制”,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在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
《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临东财采〔2022〕1号 |
0539-2930505 |
河东区财政局 |
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免收工本费 |
在区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窗口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免收工本费。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 |
0539-8088035 |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
3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 |
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22〕55号) |
0539-8383613 |
河东区人社局 |
4 |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 |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稳岗补贴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费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后提高为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残暴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22〕55号) |
0539-2109761 |
河东区人社局 |
5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服务 |
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刻制印章服务。 |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通知》(临审服发〔2020〕45号) |
0539-8822605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6 |
免费寄递服务 |
深化企业开办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推行免费寄递服务。 |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通知》(临审服发〔2020〕45号) |
0539-8822605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7 |
节能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项目,适用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8 |
节能审查技术 评审费 |
1.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平衡安排。县(区)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
1.《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2.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评估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
2.《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 |
||||
9 |
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 |
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取消备案,通过工改系统信息共享获取 |
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实施意见(试行)(临建审改字〔2020〕5号)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0〕4号) |
0539-8822613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费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
0539-8822613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的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继续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费 |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环评审批职能划转到审批局)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0539-8822602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2.推动在评估评审环节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不得向企业转嫁评估评审费用。 |
2.《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 |
||||
14 |
民非社团法人离任及注销免费制作清算报告服务 |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与注销审计等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0539-8822615 |
河东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15 |
临沂市小微企业登记费免收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相关规定,减轻小微企业经济负担、减少开具证明等繁琐环节,如果申请人认为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标准,请做出承诺,将按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0539-8081515 |
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
临东政办字〔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司法局编制了《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河东区2022年重点民生工程实施计划(承办单位:区民生办)
2.河东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司法局)
3.河东区建筑业强区建设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河东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区财政局)
5.河东区安全生产“万企宣讲”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6.河东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
7.东部商城发展规划(2022-2030)(承办单位:区商城管委会)
临东政办字〔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省市决策部署,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区“两会”精神,加强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对标最高标准、最优水平、最佳实践,深入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清理一批妨碍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推出一批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政策包,打造一批集约化审批、智慧化服务的特色品牌,培育一批创新性引领性的示范标杆,推动改革由专项突破向系统集成升级,实现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力争营商环境进入全市第一方阵,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开办企业领域
1.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9月底前,实现开办企业全流程(名称申报、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1环节、0成本、0.5日办结。(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
2.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模式。5月底前,积极争取市场主体住所标准化登记试点工作。9月底前,配合上级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工作,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住所登记功能。12月底前,落实新修订的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扩大“一照多址”适用范围,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3.提升银行开户效率。6月底前,落实企业账户账号在线推送模式,银行收到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发送的企业开户预约信息、完成账户开立后,根据企业授权,在线反馈企业账户账号。鼓励商业银行完善账户服务分类分级管理,对风险较低的企业推行简易开户。鼓励商业银行对市场主体取消或降低票据业务、账户服务、转账汇款等手续费用。(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4.深入探索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6月底前,扩展电子营业执照承载功能,将涉企电子许可证、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信用信息以及惠企政策关联到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实现“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创新应用。9月底前,实现涉企信息归集“一企一档”、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
5.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6月底前,推动各部门单位自建高频涉企服务系统支持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业务。9月底前,在行政审批、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银行开户等涉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探索实行股权继承简易办。5月底前,明确股权继承简易办适用情形、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提升股权继承变更登记便利度。(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7.完善代位注销模式。将代位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市场主体。6月底前,明确代位注销适用情形、程序、申请材料,拓展特殊市场主体退出路径。(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河东区税务局、河东区公积金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8.探索开展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制度。5月底前,积极争取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改革试点,探索明确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适用范围、业务流程以及救济途径等工作。(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9.探索制定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标准。9月底前,落实全市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准入准营新标准,为经营者发放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6月底前,根据上级部署,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8月底前,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实现集中统一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2.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高频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进入一个平台、办企业所有事”。6月底前,配合市级制定标准化服务指南;8月底前,实现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3.健全清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长效机制。根据省市部署要求,6月底前,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
14.实施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在地块供应前应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纳入供地方案,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9月底前,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按规定将涉及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
15.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12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工作。用好工程审批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及时共享相关成果,告知企业建设与评估要求。(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16.深入推进区域评估。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需要,科学确定需要评估的事项,12月底前,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基本完成区域评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经开区、东城建投集团)
17.深化区域评估结果运用。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相应区域评估成果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相关地块,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管理,获得地块的使用权人自动获取成果,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重复评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18.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项目策划生成功能,由区发改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策划社会投资项目,区住建局牵头策划政府投资项目。10月底前,落实建立策划生成项目库管理机制,对入库项目的排放、能耗、水资源、资金等要素进行统筹。(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发改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大数据局)
19.完善土地供应前基础配套设施。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善地块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储备土地的,将项目必需的水、电等市政公用管线接至地块红线边界,明确接入点位,11月底前,实现供应土地具备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铁塔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
20.推广线上云踏勘、云评审模式。拓宽云踏勘、云评审以及专家函审事项范围,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一次申请、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5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修改完善踏勘评审工作制度,对事项简单、外地专家参与评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审核论证,选取部分事项纳入线上云踏勘、云评审范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1.对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全面实行“拿地即开工”。9月底前,实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2.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专窗事项覆盖面,5月底前,将社会投资、政府投资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综合受理窗口标准化管理,实现“只登一扇门”(只需跑政务服务中心一个机构)、“只对一扇窗”(只需在一个综合受理窗口就能办理所有相关事项)、“只见一部门”(在项目办理全过程只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个部门打交道)。6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建设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推行相关项目审批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办理,实现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
23.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效能。6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实现工程审批系统和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增加企业电子签章应用场景,加大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力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全流程、全覆盖。(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4.实行全过程“一套图纸”在线运用。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9月底前,实现“一套图纸”全程使用、“一个系统”全程监管,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5.实施分类联合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周边情况、技术难度等项目客观因素,科学合理划分风险等级,6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细化不同风险等级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参与部门及参与方式,完善各类工程分类验收标准,优化完善验收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6.探索开展“验登合一”改革。9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制定“验登合一”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工作试点,引导建设单位同步申请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7.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量。加强工程审批系统监测分析,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9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编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技术审查、现场勘查等特殊程序清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中介超市应用,规范中介服务管理。9月底前,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帮办服务规范。(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28.推进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等“一站式”服务。全面推广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等联合营业厅制度,推动联合营业厅内的设施、人力等各类资源共享,9月底前,实现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一次办多事”。(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分中心、河东铁塔公司、各水气暖专营公司、河东广电网络公司)
29.探索市政接入工程行政审批事项“非禁免批”。5月底前,在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基础上,扩大告知承诺制实行范围,打造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应用场景。探索实行市政报装外线工程审批“非禁免批”。(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河东铁塔公司)
30.优化环保事项审批服务。建立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通过“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等方式,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1.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管互动。探索审批与监管协同路径,6月底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管互动机制。加强守信激励、失信制约,9月底前,建立企业信用和审批、监管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市场监管局)
32.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差异化监管。建立基于工程风险程度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强化对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源辨识,明确风险管控对象、管控责任、管控主体,开展分级、分类、分专业管控。9月底前,积极争取并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33.持续深化“多测合一”改革。11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推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中介超市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测绘成果在线共享应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34.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配合市级主管部门推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鼓励同一园区、同一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联合编制一本环评文件,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环评。11月底前,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项目环评文件。(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5.强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监管监测。11月底前,督促全区所有产业园区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完成年度监测报告编制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
36.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推动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有序发展,8月底前,积极争取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37.推进财产登记前“一件事”集成服务。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作为一件事,制定统一工作标准、规范,优化办理流程。10月底前,推广高频事项办理场景,形成一张表单,印发零基础申报指南。(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三)获得电力领域
38.推广“物流式”办电服务。做好网上国网等线上办电服务,推广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的“物流式”办电模式,5月底前,推广应用用电报装服务质量“好差评”功能相关业务,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牵头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39.提升重点项目接电效率。9月底前,在电力业务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贯通后,通过系统及时获取的土地出让、项目立项等信息,提前启动工程建设准备工作。充分考虑电力等配套实施建设需求,统筹推进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区发改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0.压减接电环节。严格落实上级政策,6月底前,由供电企业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高压电力接入工程,办理环节压减至3个环节。(牵头单位:区发改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41.降低办电成本。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定额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储备土地相关的电力外线接入工程项目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行定额管理。(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42.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深化应用工改系统,实现供电方案预答复,深化电子证照应用,打造零证办服务模式。8月底前,在电力业务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贯通后,对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含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电力工程,由供电企业线上推送申请,道路、绿化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线上审批并反馈相关审批结果,实现“一链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区发改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3.提高供电可靠性。加大带电作业应用力度,8月底前,进一步推广复杂不停电作业和带电更换设备等作业模式,减少客户停电,提高供电可靠性。(牵头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服中心)
(四)登记财产领域
44.服务新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实现新建项目全过程信息可追溯。12月底前,持续推动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新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交易、税收、登记等全链条事项。(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45.强化信息共享协同。10月底前,实现户籍、境外及港澳台人员身份、生效法律文书、相关税费缴纳等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共享应用,支撑不动产登记智能审核。强化系统对接,实现“点对点”查控、政银联办。(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46.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依托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支撑企业网上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事项时在线签署、在线承诺、共享信息确认。12月底前,实现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47.拓展不动产交易渠道。依托省不动产交易网上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深度关联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系统。(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48.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上传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12月底前,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完成新一轮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入库。(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五)纳税服务领域
49.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配合市级申请全省试点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向新办纳税人发放税务UKey,推动新办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一次不用跑”。(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50.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9月底前,实现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一张报表合并申报,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51.持续打造“纳税人之家”服务品牌。12月底前,构建线上“纳税人之家”,不断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和范围;推动办税服务场所由传统的以办税缴费为主向以沟通交流、精准辅导、权益保护等多元化服务供给为主转型,完善线下“纳税人之家”功能。(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52.进一步便利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12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间,实现土地出(转)让信息及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缴纳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探索税费和登记费实现线上一次缴纳,后台自动清分入账。(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53.实现社保缴费即时开票。12月底前,实现社保缴费成功后即时开具缴费凭证,推出线上缴费凭证下载、打印功能。(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六)跨境贸易领域
54.全力推动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围绕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要求,创新推进跨境电商业务。发挥政策叠加效应,落实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推广“市场采购+跨境电商”新模式。加强与临沂大学、山东外贸学校、临沂职业学院等院校合作,鼓励产业园和孵化机构持续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及孵化。(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55.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9月底前,支持企业申报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积极配合省、市构建新型技术标准研发平台,推动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和产业实现。(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七)获得信贷领域
56.用好企业债业务。推动企业提高银行间市场发债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报发行小微、三农、绿色、双创专项金融债及资本补充债券。(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57.扩大金融辅导和管家服务范围。6月底前,将小微、涉农、科创、制造业、商务、“专精特新”等领域更多市场主体纳入金融辅导。稳步扩大金融管家试点范围,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
58.强化数字化综合金融服务。加大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机构注册数量、企业注册数量和金融产品数量,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12月底前,我区平台综合服务授信额度突破4亿元。(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59.加强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硬科技”企业、成长型创新企业到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到北交所上市。(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60.拓宽融资渠道。充分挖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潜力,8月底前,推动解决市、县层级支付账户锁定等制约难题,提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覆盖面和办理效率。引导供应链产业链企业积极对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1.优化对老年人金融服务。5月底前,协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落细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各项举措。9月底前,重点协调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妥善处理老年人客户投诉化解、特殊群体金融知识宣传等工作,常态化建立“关爱老年人”金融服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62.推动金融支持生态环保。贯彻落实《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区环保金融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做好入库项目管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牵头单位: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保护中小投资者领域
63.持续提升投保宣传工作质效。扎实开展理性投资、防非识假等各类专项教育活动。整合现有工作资源,借助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持续传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培育壮大理性投资群体。(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64.进一步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支持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纠纷解决服务,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行使诉讼代表人职责,扩大小额速调机制覆盖面,持续畅通权利救济和诉求表达渠道。(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九)办理破产领域
65.支持法院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支持法院成立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积极争取建立破产法庭。健全破产法官业绩单独考核机制,细化优化清算、重整、和解、强制清算类案件考核要求。(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6.支持法院持续推进办理破产“繁简分流”。支持法院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优化并公布简易破产案件识别标准。(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7.加强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支持法院建立“府院联动”定期会商机制,10月底前,完善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破产事务办理、开展困境企业动态监测等工作制度。(区发改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8.支持法院优化企业预重整规则。支持法院完善破产预重整制度,有序推动预重整适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司法挽救机制,制定中小企业预重整规则,加强与重整程序的衔接适用。(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9.支持法院完善重整企业股权及时变更制度。8月底前,实现破产管理人持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等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解除重整企业股权冻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潜在投资人参与重整创造条件。(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0.健全破产重整信用快速修复机制。10月底前,实现对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申请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1.支持法院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支持法院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突出“债权人主导选任、法院依法审查、债权人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档案制度,对已结案件的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激励管理人勤勉尽责。(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2.提升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管理能力。8月底前,推动律师、会计师等以个人名义加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73.支持法院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9月底前,支持法院拓展破产管理人查询范围,实现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车辆、纳税、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10月底前,围绕开立账户、解除保全、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处置分配财产、登记注销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推动管理人履职“一件事”改革。(区发改局、河东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4.支持法院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制度。支持法院强化破产企业资产刑事查封和破产审判解封协调联动,压缩办理期限。8月底前,实现管理人作为发起人,向查封单位发出申请解封通知,接管和处置相关财产。(河东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5.支持法院深化破产领域数字化改革。支持法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创新线上推介财产处置方法。推广网上债权人会议,8月底前,加强债权人网上投票管理,实现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10月底前,实现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河东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执行合同领域
76.支持法院完善多元解纷体系。10月底前,支持法院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部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线上委派调解力度,实现相关案件诉前调解分流60%以上。(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7.支持法院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支持法院推进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改革,聘请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9月底前,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法院,建立相关领域诉前中立评估模式。支持法院建立全区中立评估机制评估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8.支持法院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支持法院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智能识别相关要素判断案件繁简。支持法院有序扩大独任制、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一审民商事案件独任制适用率达到90%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0%以上;全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到20%以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9.支持法院深入推进电子诉讼服务。支持法院优化完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一审常见民事案由诉状自动生成,二审立案一键上诉,执行立案一键触发。(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0.支持法院深化全流程网上办案。支持法院深入推动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建立健全一体化要素式审判机制。实现常见案由裁判文书自动辅助生成。(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1.支持法院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协同。支持法院加快构建府院协同联动信息数据库,12月底前,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完成办案系统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系统数据对接。(区民政局、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2.支持法院深化电子卷宗改革。支持法院推进电子卷宗在案件信息回填、智能阅卷、卷宗公开与协同、文书生成、一键归档、类案推送等场景中的智能化应用。优化网上阅卷机制,将阅卷申请审批制升级为直接推送制。(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3.支持法院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支持法院严格控制案款认领、提存、发放等重点环节时间,主动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具备条件的案款在法院收到后20日内发放。实现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区内机动车等财产的在线冻结和查控。(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4.支持法院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保护。支持法院进一步健全财产保全执行制度,重点解决财产保全执行超标的、超范围查封问题。完善财产保全执行工作指引,明确合理的价值计算方法和保全范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5.支持法院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支持法院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支持法院开展相关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6.支持法院持续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规范管理。支持法院建立健全鉴定机构“宽进严管”工作体系,对自愿从事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不再审核建册,全部实行备案制度;取得国家行业许可或不需要取得国家行业许可但具备一定实力的机构和个人,均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申请备案。借助“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多角度对备案机构逐案打分考评,对得分较低的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约谈、暂停委托以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劳动力市场监管领域
87.深化“就好办”公共就业服务品牌建设。12月底前,完成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智慧就业服务大厅建设,健全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88.推动就业友好型示范城市建设。强化示范引领,优化就业环境,积极参与全省充分就业和质量就业成效显著县级城市评选。(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89.加强新业态用工保障。7月底前,落实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推进基层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90.深入推进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12月底前,基本形成公共就业服务“一刻钟服务圈”,推出一批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反响佳的区域就业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1.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加强仲裁办案指导,积极总结典型案例,争取经验推广。(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2.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按照省市人社部门部署,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移接续平台,8月底前,实施业务归集,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3.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联合办。按照省人社厅部署,9月底前,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在移动端联合办理,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便利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4.推进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全省通办。8月底前,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当月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全省通办,方便参保单位及离退休人员及时获取领取证明。(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5.推进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掌上办”。8月底前,实现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掌上办”,提升企业在职职工待遇申领便利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96.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推广使用山东省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十二)政府采购领域
97.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5月底前,对适宜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98.推行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6月底前,实现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不再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99.优化政府采购资金电子化支付服务。8月底前,优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功能,实现资金拨付进度供应商实时在线查询、支付进度系统自动提醒。(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0.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5月底前,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份额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工程项目5%)顶格优惠。(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1.推行评审专家异地在线评审试点。5月底前,按照上级财政部门部署安排,选取物业、家具、体育器材等采购品目,积极配合上级开展评审专家异地线上评审试点,并逐步探索在更多领域推广。(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2.完善项目履约验收跟踪监管机制。5月底前,完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备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项目到期履约验收工作的跟踪监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时效性。(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3.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化试点。9月底前,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范围内,对须组织进场招标的项目,建立招标文件标准化样板库,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服务质量和水平,并逐步向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扩展,全面提升招标文件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4.开展一揽子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过开展一揽子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3月底前,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提前汇总并一揽子公开全年采购意向信息。(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
(十三)招标投标领域
105.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落实省市部署,9月底前,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公开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6.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流程。9月底前,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107.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5月底前,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测试上线试运行,实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开、评、定等所有交易环节线上化、无纸化、便捷化。(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建局)
108.持续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配合省市做好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互认扩容升级工作,12月底前,实现申领CA后,即可在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实现“一把CA走山东”。(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9.探索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电子化。12月底前,推动各方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办理合同签订和变更。(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110.推动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11月底前,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鼓励招标人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四)政务服务领域
111.推动事项要素标准化。按照“统一、同源”原则,对部分高频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40+同”,推动“展示侧、受理侧、办理侧”三侧数据同源。(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2.推动业务流程标准化。深入开展“双全双百”2.0工程,做好医疗机构(99张床位以下)、畜禽养殖开办准营等集成服务。8月底前,完成“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标准制定。12月底前,实现“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次办好”。(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3.推动线上应用标准化。12月底前,推动事项要素标准化、业务流程标准化成果,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完善网上“双全双百”专区,推动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快办、掌上易办、就近可办”。(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4.加强“爱山东”运营推广。统一线上线下各级政务服务办事渠道,统筹纳入“爱山东”品牌管理,融合更多便民惠企高频刚需服务,推进外商投资等涉外事项纳入“爱山东”办理,10月底前,新打造不少于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拳头应用”,构建移动政务服务“总枢纽”。12月底前,按照省级统一部署,依托统一业务中台,实现桌面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等多渠道对外展示及申报端口标准一致、流程一致、体验一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5.打造2.0版无证明城市。强化“无证明城市”信息核验系统应用,结合“无证明之省”部署,6月底前,分批次公布“免证办”事项清单;11月底前,实现政务服务基础数据库、专题库和面向企业群众的证明开具掌上渠道深度应用,为企业群众提供专属数字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一企一档”;12月底前,配合深化省市电子证照系统纵向横向对接,推动电子证照证明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调用,实现电子证照“亮证即用”,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实现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6.强化数据汇聚分析和展示应用。持续抓好有效电子证照数据、政务办件数据归集。加强对涉企事项运行数据、大厅流量数据、系统办件数据的日常监测、汇聚分析和成效展示,实现事项办理—办事评价—问题整改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挖掘数据价值,做好研判预警,提高服务企业精准性。(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7.加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高标准提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水平,开展镇级便民服务中心达标建设,实现“人员配备、管理考核、数字化应用、综合受理、事项管理、办理标准、场所改造、标识名称、业务培训、服务制度”“十统一”。5月底前,推动部分基层政务服务建设成果在省“云上展厅”全面展示。6月底前,进一步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推动全面下沉政务服务“驿站”办理。12月底前,建设完成速度快、标准高、协同联动、一体运行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统一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将更多服务事项纳入银行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实现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18.推广“静默认证”模式。5月底前,对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事项推行“静默认证”模式。6月底前,将“静默认证”范围扩展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事项。(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
119.推行车辆“随到随检”服务。在全面推广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的基础上,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开通“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进一步优化车辆检测渠道,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代办企业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群众“随到随检”。(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120.积极探索智能审批模式。持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技术应用,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便捷服务,完善申请条件预检、审查要点自动校核等智能预审功能,10月底前,推动11项左右服务事项实现由“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进高频服务事项智能审批、秒批秒办。(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1.打造政务服务“网购版”智能总客服。强化事前辅导,设置实体智慧导服中心,整合线上线下帮办资源,组建区镇(街)二级导服队伍。10月底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发集“智能+人工”咨询服务、远程帮办申报、企业诉求反馈于一体的线上智能导服系统,动态维护业务知识库,打造7×24小时全天候无间断“沂蒙政务云客服”。(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2.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出台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升级改造“政企直通车”平台,推动企业和政策精准匹配,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5月底前,组建企业服务中心,开设小微企业公益讲堂、定期举办见面交流会,推进政务服务进园区、进市场、进企业,搭建政企常态化交流通道。6月底前,强化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应用,推动一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初步实现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根据省级部署要求,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一码支付”平台,推动涉企资金申领“码上兑现、零跑腿”。(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3.拓展跨域通办服务模式。做实做细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市通办事项,12月底前,落实全市新增“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事项。深度对接长三角区域、淮海经济区城市,积极探索与徐州等城市异地数据共享,持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4.探索市县一体化审批新机制。9月底前,根据市级统一部署,对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县级一口受理、市级后台审批、县级统一发证”,配合市级努力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大事不出县”。(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25.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开展“数用”行动,12月底前,围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要素配置、数据支撑等重点领域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打造一批大数据典型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6.健全完善政务服务配套制度。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制作、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工作调研,12月底前,配合上级起草制定《临沂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围绕“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件事主题服务”等方面,12月底前,配合上级起草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标准规范,固化改革成效,提升改革影响力。(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27.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渠道。探索“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建设完善集为民办事、宣传教育、问计问策等功能一体的“河东首发”融媒客户端。6月底前,整合全区各类政务资源、媒体资源和信息资源,完成客户端开发建设,全域推广使用,实现企业群众诉求“一端通办”。(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
128.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1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十五)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领域
129.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及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0.实施高价值专利综合奖补。在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争取省市资金支持,力争全年实现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18%以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31.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9月底前,按上级法院要求,细化落实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2.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7月底前,落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力争实现涉企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法定办理时限压减20%以上;探索推出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电子送达。10月底前,开展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线上侵权线索智能监测。(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3.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6月底前,配合省市健全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等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机制。12月底前,争取培育1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4.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快速联动处置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5.参与沿黄9省(区)地理标志联合保护行动。12月底前,研究制定全区重点地理标志监管清单,申请纳入黄河生态经济带9省(区)共建共享重点地理标志保护名录,及时移交地理标志侵权违法线索,共同开展查处行动。(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6.优化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交易和金融服务。依托全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提高质押登记质量与效率。(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市场监管领域
137.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持续推动市场监管、统计、人社、海关、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6月底前,实现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一次填报、多方共享”。推进企业年报精细化,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因企施策,激发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13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6月底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文件抽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9月底前,开展竞争政策第三方评估,探索完善重大政策措施联合会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39.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智慧化水平。6月底前,按照统一部署,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标签式监管”,将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风险和信用等条件,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自动生成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40.加强重点领域监管。6月底前,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落实清单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规范监管程序。9月底前,建立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推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牵头单位:河东公安分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消防大队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41.统一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分类标准。12月底前,根据省制定的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开展相关工作,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教体局、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消防大队)
142.探索实行“综合监管一件事”。9月底前,在预付式消费、医疗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项目、交通新业态、危化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积极争取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工作;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十七)包容普惠创新领域
143.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网络。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10月底前,争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取得新突破,布局建设1家以上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44.创新科研工作机制。9月底前推动各类实验室重大研发设备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45.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探索应用。按照全省统一政务区块链基础服务平台统一规划,探索政务区块链在“无证明城市”中的应用。积极申请省级试点,探索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照应用模式。(牵头单位:区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46.助推科技型企业成长发展。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培育一批科创企业,12月底前,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家。(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47.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实施,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批贷款1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48.实施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组织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引导技术、人才、成果及资金等各类资源持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49.提升激励性政策兑现便利度。深入企业宣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上办理流程、提供标准化服务。6月底前,根据市科技局简化的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组织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区科技局、河东区税务局)
150.完善孵化培育体系。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51.定期发布“机会清单”。收集和发布河东区城市投资机遇、投资需求,推动优质项目与产业链资源精准匹配,让更多企业准确、及时地掌握河东区城市发展机会,参与城市发展。5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征集汇总对外推介的八大传统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的相关项目,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库,适时对外发布。(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大数据局、区商城管委会、区城建中心、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汤泉区、农高区、河东经开区)
152.优化青年人才引进方式。参加“百校千企”人才对接活动,12月底前,根据省市部署,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推送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支持青年人才发展政策清单,向区内重点用人单位推送国内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源、院系学生就业联系人等信息,实现网上投递简历、网上面试,做好签约后续服务。(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3.加大力度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稳步推进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计划,拓宽海外留学人才引进渠道和规模,12月底前,引进不少于10名海外留学人员。(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4.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提质扩面。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体,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自主评价。落实好2022年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进计划,12月底前,全区自主评价企业达到20家。(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5.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10月底前,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创新企业工资分配指导服务,积极优化技能人才薪酬分配。(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6.健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措施,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全面升级。(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7.建立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产品清单。9月底前,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品牌。动态建立市场化引才育才服务重点推介清单,促进人才、产业、岗位精准匹配。(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158.提升人才服务质效。建立健全我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才服务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河东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见临东人组办发〔2020〕3号))
159.开展“双招双引”人才及其亲属医疗保障全程帮办代办服务。10月底前,全面依托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开设“双招双引”医保服务窗口,为我区持“山东惠才卡”和各级人才服务保障凭证的“双招双引”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提供同事项、同流程、同标准、同质量的医疗保障全程帮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60.建立国际物流常态化诉求解决机制。7月底前,依托“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收集汇总外贸企业国际物流方面诉求,全力做好企业诉求解决工作,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区商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161.全力为企业纾困解难。12月底前,依托“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扩大企业注册覆盖面,精准推送有关政策,“一企一策”解决问题,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河东交通运输分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62.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助力全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培育市级跨境电商主体,积极申报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争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63.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结合我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以智慧商圈大数据平台为核心,统筹兼顾商圈各类运营主体需求,推动传统商圈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商圈高质量发展水平,积极争取省市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64.优化外国人来临投资工作“一件事”主题服务。5月底前,通过线下“一窗受理”,线上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外国人来河东投资工作服务事项,提升外国人来河东投资工作“一件事”主题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河东区税务局、区司法局)
(十八)减税降费领域
165.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16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税额标准严格按规定税额标准50%执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区科技局)
167.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严格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168.鼓励就业创业。延续执行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最高上浮标准税收扣减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乡村振兴局)
169.全面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170.减轻民用建筑工程负担。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71.开展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检查。8月底前,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防止乱收费冲抵减税降费红利。(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72.优化税费政策宣传服务。常态化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企业”活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费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十九)法治保障领域
17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6月底前,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单位。9月底前,开展全区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4.提升涉企执法司法工作质效。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规范涉企执法办案,坚持“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区工信局、河东公安分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10月底前,制定我区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9月底前,组织开展“乱罚款”专项监督,重点对是否存在下达罚款指标或罚款任务、随意检查、超标处罚、处罚不公等问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176.完善优化法治环境保障机制。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优,认真落实法治临沂建设指标体系要求,通过综合评估和动态监测持续提升依法治区工作成效。深化平安河东法治河东建设,持续推进刑事检察提质增效。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开展律师惠企服务,组织律师参与企业法治体检。(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依法治市办、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区政府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领域改革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营商环境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二)发挥示范引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积极争取改革试点,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系统集成改革,为全区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三)加大跟踪督导。完善营商环境日常监测体系,对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进行项目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通报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导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临东政办字〔20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纵向拓宽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需求,根据上级关于政务服务延伸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区镇街、村(社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扎实推进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功能、加大放权赋权、服务延伸力度,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事情高效办,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镇街、村(社区)延伸,力争2022年7月底前实现全区镇街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全覆盖,并纳入政务服务驿站办理范围,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实体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群众真正在家门口享受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办事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设立镇街、村(社区)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窗口设置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政务服务驿站,人员由镇街和村(社区)便民服务驿站自行配备管理。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延伸办理,有效地健全和完善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四级体系。
(二)配备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各镇街、村(社区)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应配备1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负责联系市中心为工作人员开通相关业务受理权限。
(三)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对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使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熟悉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及时准确传达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最新政策法规。
四、职责分工
(一)部门协同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镇街、村(社区)全力参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我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向镇街、村(社区)延伸的有关工作。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作为专职部门,负责编制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相关工作制度,对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建设维护,组织对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镇街、村(社区)贯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实施方案,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提供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应有的软硬件配置,配备至少一名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本区域内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各镇街于6月17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见附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河东区自然资源局。
五、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督察机制。各镇街、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尽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的落实落地。区自然资源局、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负责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延伸办理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形成解决方案,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通过调研评估,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服务延伸工作,使延伸事项运转更顺畅,让企业群众办事更便利。
(二)强化保密意识,确保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且责任重大的工作,因其登记信息和档案材料涉及权利人隐私,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筑牢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努力将信息安全保密贯穿于工作中,拧紧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安全阀”。
(三)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为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业务延伸至镇街、村(社区)办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面向服务对象宣传服务内容,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度和使用率。
附件:不动产登记人员名单
附件
不动产登记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镇街分管领导 |
|||
2 |
镇街大厅工作人员 |
|||
3 |
政务服务驿站工作人员 |
|||
4 |
临东政办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河东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2022年5月1日前出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区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3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至2022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 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至2022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至2022年10月12日 |
4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8号 |
2018年9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8-002006 |
至2023年10月31日 |
5 |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132号 |
2018年11月2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7 |
至2023年12月28日 |
6 |
河东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10号 |
2019年4月10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1 |
至2024年5月31日 |
7 |
河东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30号 |
2019年12月7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19-002003 |
至2023年1月9日 |
8 |
河东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 |
临东政办字〔2020〕17号 |
2020年6月3日 |
区科协 |
HDDR-2020-002002 |
至2024年7月5日 |
9 |
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临东政发〔2021〕1号 |
2021年1月14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1001 |
至2024年1月3日 |
10 |
河东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4号 |
2021年3月8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21-002001 |
至2024年3月31日 |
11 |
临沂市河东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21〕14号 |
2021年9月6日 |
区烟草专卖局 |
HDDR-2021-002002 |
至2026年9月6日 |
12 |
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 |
临东政发〔2021〕54号 |
2021年12月23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21-002003 |
至2027年1月23日 |
13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2004 |
至2024年12月31日 |
14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
2021年12月29日 |
区财政局 |
HDDR-2021-001002 |
至2024年12月31日 |
附件2
拟修改的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部门 |
文件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76号 |
2017年6月29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7-002002 |
至2022年7月28日 |
2 |
河东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1号 |
2017年8月30日 |
区教体局 |
HDDR-2017-002005 |
至2022年9月30日 |
附件3
拟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09〕90号 |
2009年7月9日 |
区审计局 |
HDDR-2016-002010 |
至2021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临东政办发〔2015〕72号 |
2015年8月26日 |
区司法局 |
HDDR-2015-002006 |
至2022年12月31日 |
3 |
河东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5〕116号 |
2015年12月26日 |
区应急管理局 |
HDDR-2015-002012 |
至2022年12月31日 |
4 |
临沂市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9〕26号 |
2019年10月30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HDDR-2019-002002 |
至2022年11月29日 |
5 |
河东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
临东政办发〔2020〕19号 |
2020年9月16日 |
区投资促进中心 |
HDDR-2020-002003 |
至2022年10月15日 |
附件4
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 |
1 |
河东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7〕113号 |
2017年9月7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7-002006 |
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2 |
“河东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2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民政局 |
HDDR-2018-002004 |
延长至2027年10月12日 |
3 |
河东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临东政办发〔2018〕93号 |
2018年9月13日 |
区人社局 |
HDDR-2018-002005 |
延长至2027年10月12日 |
临东供〔2022〕11号
各基层社、公司、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区社人员调整及工作需要,经区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主任:黄云霞 河东区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副主任:张兴力 河东区供销社一级主任科员、临沂河东供销合作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宏峰 河东区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
成 员:李刚 河东区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刘淑军 河东区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副主任
黄江水 河东区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孙汝超 河东区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副主任
姜琨河东区供销社四级主任科员
胡海峰河东区供销社副科级干部
王晓丽河东区供销社副科级干部
王 瑾 河东区供销社四级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
密海林 河东供销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室,黄宏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晓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河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10日
临东政办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全面加强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全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第43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号)、《临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城委发〔2020〕1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字〔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东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源头收集、中段运输、末端消纳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一种,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工程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及市级相关标准收取。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的申报、受理、审批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处置核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置方式;
(二)与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消纳处置协议,与承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承运公司所用运输车辆的数量及车牌号码;
(四)工地出口道路硬化及冲洗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七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章拆除建筑垃圾政务流程
第九条区征收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拆迁计划,各镇街确定拆迁地块后,将拆迁方案告知区城发集团,区城发集团根据拆迁方案及时沟通相关镇街,委托第三方核算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运输成本,分别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区城发集团依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对拆迁工地的拆除、运输及拆除垃圾的处置工作进行招标、拍卖。将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垃圾处置费用列入评估后的标底拆迁成本;收取垃圾处置费用、第三方费用后剩余金额汇入拆迁地块所属镇街。国有土地拆迁工作,参照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第四章拆除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由区城发集团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安排专人进入工地现场,指导建筑垃圾分类装车。
第十二条拆除流程:区城发集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拆迁物进行评估并确定招标价格—组织招标—中标拆迁公司向区城发集团缴纳残值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等相关费用—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30%后—实施拆除—拆除完成后15日内建筑垃圾清理完成。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流程:中标拆迁公司清运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公司、和处置场所,定时、定路线、定点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废弃砖混类等建筑垃圾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场手段无法处置的,由中标企业运送至市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市城管部门备案的运输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城管部门备案证明》;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二)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驶;
(三)不得遗撒、泄漏,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第六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废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主管部门查验。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七章拆迁施工现场环保标准
第二十三条拆迁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具备喷淋等降尘设施;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监控设备;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有专职保洁人员,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二十四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纳入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住建部门联合区城发集团开展拆迁项目的评估、招标、拍卖,把拆除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预算成本。同时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违法倾倒、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行为。
第三十条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4年6月20日。
临东政办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秩序,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补偿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河东区行政管辖区域,其中芝麻墩街道、朝阳街道、梅埠街道执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补偿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原则,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区分用地性质、房屋类型分类实施,其中住宅类房屋采取还建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其他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
三、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各类全新住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平房1000元/平方米,砖瓦房900元/平方米,砖(土坯)草房800元/平方米。以上各类被征收房屋以全新补偿标准为基础,按折旧确定补偿价格。
2.宅基地补偿标准。具有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合规宅基手续,院内空地面积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院内空地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据实补偿,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补偿。对取得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合规手续尚未建设的空闲宅基地,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66平方米,超过166平方米的按166平方米补偿,可按还建价格购买住房1套,每户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院内空地与建筑物、构筑物等不重复补偿。
3.附属物补偿标准。住宅类房屋院内压水井(含电机井)、土暖气、热水器、空调、太阳能、浴盆、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树木、燃气等附属设施迁移费用,按每户3000元标准补偿。
4.搬家补助费。每位独立住宅搬家费2000元(含第一次腾空躲迁及第二次新房回迁),现房安置的搬家费为每位独立住宅1000元。
5.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原则自行解决躲迁用房,多层躲迁过渡期为24个月,小高层、高层躲迁过渡期为36个月。临时安置费九曲街道每户900元/月,其他镇街每户600元/月,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还建安置的躲迁过渡期时间,自签订征收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时开始,至收到回迁通知书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超过规定过渡期安置的,超期部分按标准上浮20%后执行。
(二)征收安置办法
1.征收安置原则
还建安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相结合,限定面积还建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一套还建住宅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1)九曲街道按照“宅基地拆一平还一平”和“建筑面积拆一平还一平”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有房产手续、街道社区统一规划的二层楼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拆一平还一平”安置,执行还建价格;其他住宅按照宅基地占地面积“拆一平还一平”安置,执行还建价格。还建户型原则上不超过3个,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2)其他镇街按照“拆一宅还一套”的原则实施。每拆除一位独立住宅还建一套楼房,还建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执行还建价格。土地增减挂项目按照“拆一户还一套”的原则实施。
(3)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还建面积部分按还建成本价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类型及还建房屋类型,互找结构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还建安置价格
还建住宅实行互找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的办法,还建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还建面积最多不超过应还建面积2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以内执行成本价,10平方米以外执行市场价。还建成本价应包含相应的土地成本,多层不含地价的还建成本价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定价依据,小高层、高层不含地价的还建成本价均价分别不得超过2400元/平方米、2600元/平方米。市场价以周围同类房屋市场询价为准。
3.组织实施
还建安置房屋的建设要优先考虑居民意愿,优化规划设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及品质。鼓励镇街打破村居社区界限,实行连片征收、集中配套,建设大社区。发改、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镇街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分配住房,加快回迁进度,取得回迁证的被征收人,30天内办理结算,不结算不予交房。抢占楼房的,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沿街商业补偿标准
(一)沿街商业房屋的认定
被认定为沿街商业房屋的应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1.城市规划主次道路两侧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房屋。
2.具有商业房屋所有权手续、相关规划手续或历史形成的商业用房,并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正常纳税记录。
(二)征收补偿标准
由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询价后,按合法经营面积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
对有营业执照的被征收人,根据劳动合同及缴纳的养老保险,对职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市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1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核发一人的停业补助,计发3个月。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五、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征收安置和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标准
一般厂房、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2。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整体被征收的单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及缴纳的养老保险,对职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市区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1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核发一人的停业补助,计发3个月。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三)土地补偿
用地单位凭当时办理用地手续费用的缴付凭证据实退补,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按下列标准补偿:199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的每亩退补4000元,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每亩退补6000元。
六、奖励办法
(一)住宅类用房征收奖励办法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最高奖励2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最高奖励10000元,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后一次性支付。
具有合法宅基手续的院内空地,在400元/平方米补偿基础上,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沿街商业奖励办法
沿街商业实行分层奖励,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二层沿街商业给予最高5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三层及以上给予45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生产企业用房征收奖励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生产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给予45元/平方米的奖励,经验收合格后兑现,同片区企业奖励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四)青苗类奖励办法
青苗类农作物(不含经济作物),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清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亩的奖励。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镇街要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评估结果签订协议。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经镇街确认后给予一定物料补助。其中楼房平房、瓦房、草房分别给予22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物料补助,其他结构建筑物给予最高70元/平方米物料补助。
(二)集体土地上不可预见费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补偿总额为基数核算,按3%计取;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上不可预见费标准方式,按2%计取前期工作费用。
(三)房屋檐高大于4米,檐高每增加1米,补偿标准相应递增10%。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的单层彩钢瓦复合板房按750元/平方米价格补偿,不享受檐高超高递增补偿政策。特殊结构由评估公司评估补偿。
(四)对征收过程中历史遗留、政策衔接等特殊情况需进行集中研究。其形成的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审批方案等,为该片区征收工作的重要补充和依据,其效力等同本文件。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应交出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租赁、抵押的被征收人应负责解除租赁、抵押手续。被征收人核实现状摸底调查数据无误后,必须在调查表上签字。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镇街片区方案须报区政府批复后实施。镇街未按批复方案实施,擅自突破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镇街自行承担责任(区财政不承担超出政策资金),并追究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社区负责人责任。各级各部门、参与征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为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性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实施之前已启动征收的项目,执行原有方案。《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6〕31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生产企业房屋补偿标准
2.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表1 |
|||||
生产企业房屋补偿标准 |
|||||
补偿标准单位:元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楼房平房 |
㎡ |
1000 |
||
2 |
瓦房 |
㎡ |
900 |
||
3 |
草房 |
㎡ |
800 |
||
4 |
空心砖平房 |
㎡ |
800 |
建设外观结构较好,门窗齐全,墙体抹灰。否则进行相应扣减,门窗不全扣50元/平方米,无墙体抹灰扣50元/平方米,无硬化地面扣5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
|
5 |
空心砖瓦房 |
㎡ |
700 |
||
6 |
钢结构红砖墙体平房 |
㎡ |
850 |
||
7 |
钢结构空心砖墙体平房 |
㎡ |
650 |
||
8 |
彩钢复合板房 |
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750 |
1、四面墙体必须达到2.2米及以上;2、建设外观结构较好,门窗齐全,墙体抹灰,地面硬化,否则进行相应扣减,门窗不全扣50元/平方米,无墙体抹灰扣50元/平方米,三面墙体扣50元/平方米,无硬化地面扣5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
9 |
彩钢复合板房 |
四面空心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550 |
|
10 |
彩钢瓦房 |
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650 |
|
11 |
彩钢瓦房 |
四面空心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450 |
|
12 |
新型材料平房(波形瓦房等) |
四面红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750 |
|
13 |
新型材料平房(波形瓦房等) |
四面空心砖墙,门窗齐全,檐高≥2.2米 |
㎡ |
550 |
|
14 |
玻璃钢瓦石棉棚 |
1米≤檐高≤3米 |
㎡ |
200 |
檐高超高的,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0%。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5 |
彩钢复合板棚 |
2.2米≤檐高≤3米 |
㎡ |
220 |
檐高大于7米的,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5%。 |
16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3米 |
㎡ |
240 |
|
17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3米,跨度≥9米 |
㎡ |
320 |
|
18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4米,跨度≥15米 |
㎡ |
360 |
|
19 |
彩钢复合板棚 |
檐高≥5米,跨度≥15米 |
㎡ |
390 |
|
20 |
彩钢复合板棚 |
6米≤檐高≤7米,跨度≥15米 |
㎡ |
420 |
|
21 |
彩钢瓦棚 |
2.2米≤檐高≤3米,跨度<9米 |
㎡ |
220 |
檐高大于6米的,每增加1米价格增加15%。 |
22 |
彩钢瓦棚 |
5米≤檐高≤6米,跨度≥9米 |
㎡ |
320 |
备注:
1、房屋须满足基本规范要求,具有生活及生产使用功能,不满足基本要求的按附属设施进行成本核价。
2、复合板房、彩钢瓦房及波形瓦房补偿标准均为单层价格,超过一层的不再执行单价,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3、特殊结构通过评估公司评估补偿。
4、不允许个人拆除,原则由镇街统一组织实施。
附表2 |
||||||
附属物补偿标准 |
||||||
补偿标准单位:元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1 |
门楼 |
独立门楼 |
个 |
500 |
||
独立大门楼 |
个 |
1000 |
宽度≥1.3米。 |
|||
2 |
单位大门 |
铁皮、铁栅式 |
平方米 |
50 |
||
电动伸缩式 |
米 |
800 |
||||
3 |
水井 |
压水井 |
个 |
500 |
1、水井含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50%; 3、机井须能正常使用,100米以上机井,每增加1米,增加50元。 |
|
土井、电机井 |
眼 |
1000 |
||||
砖井:(含乱石井)深5-10米,直径1.5米 |
眼 |
5000 |
||||
砖井:深10-20米,直径2.5米 |
眼 |
7000 |
||||
机井:50米以下 |
眼 |
3000 |
||||
机井:50米以上 |
眼 |
5000 |
||||
4 |
水渠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按挖方体积) |
立方米 |
20 |
不含田间毛渠。 |
|
石砌水渠、水池 |
立方米 |
100 |
||||
砖砌水渠、水池 |
立方米 |
120 |
||||
5 |
活动板房 |
含临时用房用的集装箱 |
平方米 |
50 |
||
6 |
烟囱(企业) |
高度5-9米 |
座 |
2500 |
每增加1米增加400元(5米以下不予补偿)。 |
|
高度10-14米 |
座 |
5000 |
每增加1米增加700元。 |
|||
高度15-20米 |
座 |
8000 |
每增加1米增加1100元。 |
|||
7 |
金属烟囱(企业) |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
米 |
30 |
||
8 |
锅炉 |
0.2-0.5吨 |
台 |
1500 |
搬迁费。 |
|
0.6-1吨 |
台 |
2000 |
||||
2吨 |
台 |
6000 |
||||
3吨 |
台 |
8000 |
||||
4吨 |
台 |
10000 |
||||
5吨 |
台 |
12000 |
||||
6吨 |
台 |
15000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9 |
地磅 |
100吨以上 |
吨 |
10000 |
100吨以下每降低10吨扣减10%(搬迁费)。 |
|
10 |
畜禽舍 |
砖混、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00 |
旧料归原主。 |
|
简易结构 |
平方米 |
110 |
||||
11 |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平方米 |
130 |
1、表中面积是指占地面积; 2、旧料归原主。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平方米 |
80 |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平方米 |
25 |
||||
12 |
土暖气 |
组(片) |
60 |
自行拆除。 |
||
13 |
热水器 |
元/套 |
200 |
自行拆除。 |
||
14 |
空调 |
分体式空调 |
元/台 |
300 |
自行拆除。 |
|
窗式空调 |
元/台 |
100 |
||||
15 |
太阳能 |
个 |
100 |
自行拆除。 |
||
16 |
浴盆 |
元/套 |
150 |
自行拆除。 |
||
17 |
室外楼梯 |
砖石砌体或预制现浇楼梯板、水泥墙面 |
元/平方米 |
500 |
按投影面积计算。 |
|
钢制楼梯 |
元/平方米 |
120 |
自行拆除。 |
|||
18 |
燃气 |
私人自费安装 |
户 |
/ |
执行有关部门规定标准。 |
|
19 |
电话 |
部 |
150 |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
||
20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
||
21 |
宽带 |
户 |
300 |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
||
22 |
围墙 |
砖石墙 |
平方米 |
120 |
旧料归原主。 |
|
空心砖、土坯墙 |
平方米 |
80 |
||||
铁艺护栏 |
平方米 |
120 |
||||
铁丝围网(含简易围档) |
米 |
10 |
||||
23 |
院内地面 |
水泥地面 |
平方米 |
50 |
||
花砖地面 |
平方米 |
40 |
||||
24 |
道路 |
水泥硬化道路 |
平方米 |
75 |
||
沥青硬化道路 |
平方米 |
125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25 |
草坪 |
平方米 |
10 |
|||
26 |
坟墓 |
单棺 |
座 |
2500 |
||
双棺 |
座 |
3100 |
||||
27 |
光伏 设施 |
光伏太阳能电池板 |
瓦 |
1 |
迁移费。 |
|
28 |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平方米 |
1500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平坦石拱桥 |
平方米 |
1200 |
||||
石拱桥 |
平方米 |
1600 |
||||
简易桥 |
平方米 |
500 |
||||
29 |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米 |
米 |
600 |
||
石拱涵跨径3-4米 |
米 |
1900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米 |
米 |
1600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米 |
米 |
1900 |
||||
30 |
排污排水沟管 |
砖砌盖板 |
截面0.5m2以下 |
米 |
20 |
|
截面0.5m2以上 |
米 |
50 |
||||
钢筋混凝土管 |
内径<30cm |
米 |
30 |
|||
30cm≤内径<50cm |
米 |
60 |
||||
50cm≤内径<80cm |
米 |
100 |
||||
内径≥80cm |
米 |
150 |
||||
无筋混凝土管 |
内径<20cm |
米 |
20 |
|||
内径≥20cm |
米 |
50 |
||||
31 |
供水管道 |
户内(从主干道到户内水龙头)PE管 |
户 |
300 |
包含户内水管、水嘴、水表。 |
|
32 |
台田石堰 |
平方米 |
70 |
|||
33 |
厕所 |
露天简易 |
个 |
300 |
||
34 |
观赏性乔木 |
胸径3-6cm |
棵 |
30 |
1、含银杏、百日红、玉兰等树种; 2、移栽费补偿。 |
|
胸径6-10cm |
棵 |
120 |
||||
胸径10-15cm |
棵 |
300 |
||||
胸径15cm以上 |
棵 |
500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35 |
乔木 |
胸径小于2公分 |
棵 |
15 |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2、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3、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4、无法移栽的评估;5、树归原主。 |
|
胸径2-5公分(松柏<3公分) |
棵 |
30 |
||||
胸径5公分以上(松柏3公分以上) |
棵 |
60 |
||||
36 |
果树 |
苗木,地径1.5公分以下,每亩不高于1500棵 |
棵 |
5 |
1、果树含: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2、石榴加20%;3、大棚果树按市场价格评估; 4、树归原主;5、葡萄每亩不超过300棵。 |
|
幼龄期,地径3公分以下,每亩不高于220棵 |
棵 |
50 |
||||
初果期,地径6公分以下,定植三年以上,每亩不高于120棵 |
棵 |
260 |
||||
盛果期,地径6公分以上,定植三年以上,每亩不高于100棵 |
棵 |
400 |
||||
衰果期(区分树种) |
棵 |
120 |
||||
葡萄 |
幼苗期 |
棵 |
8 |
|||
初果期 |
棵 |
30 |
||||
盛果期 |
棵 |
130 |
||||
37 |
金银花 |
2年以内 |
株 |
7 |
树归原主,密度430-450棵/亩。 |
|
2年以上 |
株 |
30 |
||||
38 |
桑园 |
两年生以内 |
亩 |
4500 |
大田种植养蚕用,树归原主。 |
|
两年生以上三年以内 |
亩 |
6000 |
||||
三年生以上 |
亩 |
8000 |
||||
39 |
花椒、香椿 |
小苗(2公分以下) |
株 |
5 |
树归原主。 |
|
地径2-5公分 |
株 |
20 |
||||
地径5公分以上 |
株 |
60 |
||||
40 |
苗圃 |
2年以内 |
亩 |
4000 |
特殊苗圃评估确定。 |
|
2-4年 |
亩 |
6000 |
||||
4-6年 |
亩 |
10000 |
||||
6年以上 |
亩 |
20000 |
||||
41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墩 |
7 |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
|
一年以上 |
墩 |
9 |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42 |
鱼塘 |
亩 |
14000 |
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有石砌斜坡的适当增加。 |
||
43 |
藕塘 |
亩 |
12000 |
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费。 |
||
44 |
电力通讯线路 |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 |
杆 |
1600 |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已废弃的线杆不予补偿。 |
|
通讯广播线路 |
杆 |
1600 |
||||
照明木线杆 |
杆 |
100 |
||||
45 |
青苗 |
小麦、玉米 |
亩 |
1500 |
1、大棚蔬菜,可按市场价格评估;2、能收获的不补;3、其他青苗:参照小麦、玉米、水稻标准。 |
|
水稻 |
亩 |
2000 |
||||
经济类作物 |
亩 |
3000 |
||||
蔬菜类 |
亩 |
3000 |
||||
46 |
设备搬迁 |
吨 |
200 |
特殊设备评估确定。 |
||
47 |
地下电缆 |
米 |
40 |
搬迁费。 |
||
48 |
监控探头 |
球式、枪式等 |
个 |
100 |
搬迁费。 |
备注:
1、苗木补偿只针对成活苗木。
2、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或青苗可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标准进行补偿;无法参照的,可协商或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特殊行业设备设施的迁移费,可参照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4、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规定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东政办字〔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就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区安排部署,将惠企政策服务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转变管理视角,打破数据壁垒,强化主动服务,全面提升惠企政策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水平,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政策服务是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围绕建设“品质河东”,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打造一站式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推进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从“人找政策”到“免申即享”转变,构建“政策清晰、企业轻松、政商亲清”的新型政策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成统一。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强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同步规范窗口服务标准,实现惠企政策线上一网汇集、精准推送、智能兑现,线下一窗受理、一站办理、一次办好。
(二)坚持闭环管理。构建从企业诉求出发的政策全生产服务闭环,建立健全每个环节的责任落实机制、问题调处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惠企政策服务环环相扣、衔接紧密、不留空隙、落实有力。
(三)坚持迭代优化。突出制度创新、流程再造,通过规则数字化、材料数据化、监管信用化,强化“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措施,对各类惠企政策服务流程持续进行优化重塑,着力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政务服务模式。
四、梳理范围
各级出台的主动公开类惠企政策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产业发展、税费优惠、促进投资、科技创新、金融扶持、社保医保、户籍人才、教育就医等行业领域。
五、主要任务
(一)归集解读政策
1.全量归集政策。各涉企服务部门将各类惠企政策统一纳入“政企直通车”平台管理发布。对区级及以下新出台的惠企政策,由主导出台政策的部门在政策公布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企直通车”平台,努力做到同步上传。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2.分类解读政策。涉企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科学拆分,逐条解读政策事项名称、事项依据、事项内容、适用对象、适用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要素,便于企业快速找到政策核心内容,确保“易知晓、看得懂、用得上”。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二)精准推送政策
3.优化服务平台。围绕“前端页面优化、政策精准推送、资金兑现分析、数据对接共享”等方面,按照“一级建设、两级使用”原则完成平台优化,实行市县一体化运行,为惠企政策全流程闭环服务提供平台支撑。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4.强化标签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企业营收、纳税额度、资质资格、所获荣誉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动态精准画像,生成企业标签,持续更新临沂市本地企业法人库标签信息;根据惠企政策的享受主体、申报条件、兑付标准等,对政策进行标签化处理,为精准推送夯实基础。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5.推进政策直达。线上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在对政策、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和标签化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线下各涉企部门分领域常态化编制政策汇编,由基层政府划分“政策服务网格”,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主动送政策上门”。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三)快速兑现政策
6.线上智能兑现。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按照“端口整合”原则,对政策兑付有网办系统的,整合网上申报入口;对政策兑付无网办系统的,依托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定制网办通道,企业登陆政策服务平台后可“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推广应用“一码支付”平台,实现各类惠企资金“码上兑付”。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7.线下一口办理。在确保线上智能兑现政策的同时,依托区政务服务大厅,组建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化服务队伍,统一受理企业提出的政策咨询、资金兑付、项目申请、意见诉求等事项,搭建可供企业个性化选择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8.推进免申即享。各涉企服务部门将政策兑现的前置条件转化为数字化规则,通过汇聚分析人口、法人、纳税、社保、不动产等数据,精准确定享受企业,实现第一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逐步扩大免审即享政策范围,实现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四)动态优化政策
9.快速响应诉求。开通政企直通车诉求直达功能,连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受理模块,实时收集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政企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梳理分析企业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条反馈办理进度,确保企业诉求直达、政府快速响应、双方实时互动。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10.实时评价服务。完善政策服务在线评价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对政策的申领成功率、规模兑付率、金额兑付率、异议处理率等进行星级评价。对收集的差评信息,积极抓好问题整改,推动政策评价跟踪问效闭环运行。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各涉企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惠企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日常联络员制度,负责本领域惠企政策日常联络工作,确保责任到人。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政企直通车”平台的维护和运行,建好线下服务窗口;区财政局负责惠企政策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兑付工作;区直涉企服务部门负责归集、解读、兑现、更新本部门领域惠企政策,提升政策服务效能。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对区直部门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对工作落实有力、推进迅速、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漠视企业诉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惠企政策服务工作成果纳入营商环境日常监测及相关考核。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附件
临沂市河东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程 刚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召集人:褚言强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蒋圣国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员:陈德兴 区融媒体中心总编辑
邢 璐 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崔安明 区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颜庭娟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春光 区民政局副科级干部
刘凤江 区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杨江波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国庆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际忠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允杰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思玲 区商务局党组成员、国际贸促会副会长
秦中华 区文化和旅游局二级主任科员
杜明义 区卫生健康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世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剑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 祎 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孟凡森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主任科员
郭宝志 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丁冬青 河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
刘思波 河东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 奇 河东区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江春美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崔 晓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我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围绕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各类惠企政策,聚焦政策“一网集成、精准推送、快速兑现、动态优化”等全流程,研究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惠企政策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何建方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世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联络员负责按照办公室要求做好惠企政策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该项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临东政办字〔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区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河东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河东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起草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河东区水文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
4.河东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财政补助办法(起草部门: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临东政办字〔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提高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出一下政策措施。
一、稳步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组织创业创新大赛。通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选树创业先进典型,浓厚创业创新氛围,释放各类群体创业创新活力。全年组织1-2场区级创业大赛。多渠道促进灵活就业。认真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险补贴政策,按照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开展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实行用工专员服务,“一企一策”解决用工问题,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缺工用人情况。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招聘会。搭建供需平台,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招聘会,为缺工量较大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抓好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工作。目前现有青年就业见习基地6家,2022年计划新增青年见习基地2-3家。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和信息整理发布工作。积极协调就业见习基地为广大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2022年组织不低于100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强化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管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及时拨付就业见习补贴,严格审核,确保就业见习补贴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推进职业教育高地建设。加快推进临沂市经济学校新校建设工作,整体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建设完善区级职业教育联盟,深化校际、校企间联合招生、协同育人长效机制。实行专业布局动态调整。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职业学校专业布局,重点建设新兴产业相关专业,优化职业学校专业结构。停招部分过时专业,新设10个左右专业点。对接“1+X证书”试点。建设提升现有8个“1+X证书”试点专业,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与认定工作,确保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双证达到4000人以上,力争临沂市经济学校试点专业覆盖面达到全部专业的60%以上,获取1+X证书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75%以上,增强学生就业创业本领。深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精细化管理。积极对接各级技能大赛,发挥名师工作室等资源效能,不断提升教学科研成绩。持续加强社会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开展技能储备、技能提升培训,以临沂市经济学校为引领,积极为社会人员和区域学校提供培训考核服务,完成岗前培训、再就业培训、残疾人培训、家庭再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助农培训人员2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扶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创业者和初创企业融资成本。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按照规定发放1.2万元补贴。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大学生创业。计划9月底前组织大学生创业大赛或大学生训练营活动,扶持大学生创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渠道向群众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力争2022年发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8000万元。积极发挥“创业+商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和商业性创业贷款“1+1”组合放贷等模式,满足创业群体合理融资需求。及时拨付贷款贴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按季度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缓解创业者的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6.搭建政策辅导服务平台。2022年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一户一策”服务,做到505户规模以上企业全覆盖;建立33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为纳税人提供“量体定制”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继续推出“新办纳税人税收政策大礼包”,按月开展新办纳税人培训;2022年计划继续编印发放《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册1000份,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强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利用税务金三系统省局监管平台,实时开展申报数据监控,拓展升级“智慧税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整合“远程问办一体”服务模式,所有税费业务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责任单位:河东税务局、区财政局)
7.加大普惠性贷款投放力度。每月调度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普惠性贷数投放等业务开展情况,督促业务开展落后的银行机构加大业务开层力度。将无还本续贷、普惠性贷数投放、首贷塔植等业务开展情况纳入2022年全区银行机构考核办法,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开展相关业务推广工作。力争到2022年末,全区银行机构全年普惠性贷款投放达100亿元以上。加强金融辅导体系建设。积极响应省市推送的企业名单,引导并尊重企业意愿,推动金融辅导队与有意向的企业对接,纳入金融辅导体系。力争2022年对辅导企业投放贷款资金5亿元以上,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优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8.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力。开展工资支付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行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严厉打击欠薪行为。对存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恶意欠薪行为,快速立案查处,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
9.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良好氛围。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10.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队伍建设。2022年4月前各镇街(经开区)总工会至少聘任1名集体协商指导员(其中,辖属地区所有会员数达到4000及以上的应当聘任2名)。强化集体协商机制。12月底前至少参与12家企业协商全过程,并汇总典型案例进行分享交流,不断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等信息,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和分配方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11.深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现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将评价结果和使用、待遇挂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技能激励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技能人才搭建展示精湛技艺的平台。联合区总工会、团区委、教体局等主管部门开展2次职业技能竞赛,带动各行各业立足本职岗位开展练兵比武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12.制定出台《基层工会建会建家工作方案》。着力抓实“拉清单、清底数”工作,加强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数据共享,切实摸清底数,积极动员和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充分运用各地主流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手段,广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服务集中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探索新业态劳动者入会新形式新路径。坚持“先服务后入会、先活动覆盖后组织覆盖”工作的原则,精准了解职工的需求,探索研究企业工会组织形式、入会方式、经费保障和服务问题。简化入会程序、优化入会流程、便捷入会通道,建立网上宣传发动、网上组织入会、网上会籍管理模式,开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线上入会的新路径。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通过“单独建”“联合建”“依托建”等多种方式,重点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夯实工会工作的基础。争取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新入会货车司机1000名,网约车司机30名,快递员200名、外卖配送员30名。(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13.开展新业态行业1+3集体合同宣传签订工作。组织集体合同专职指导员走访快递、外卖、网约车、货车司机等新业态行业,协助企业开展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开展“以赛代训”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省市总工会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工作要求,积极举办两届协商大赛,通过基层工会人员“以赛代训”来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树立协商理念,推动企业建立和规范集体协商制度,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企业稳岗稳产。(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二、大力促进农民增收
(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14.积极争创河东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做好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创建准备工作,等待上级文件下发后,进行申报。积极争创省级农业产业强镇。推进八湖镇争创国家农业强镇。积极争创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年内计划争创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2个。争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制定《河东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积极争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5.培育长三角农产品供应基地。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向前端延伸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培育长三角农产品供应基地8家以上。开展专项行动和培训活动。开展冬小麦“科技壮苗”专项行动启动仪式暨冬春农民大培训活动,培育职业农民70人。开展“四雁”工程。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职业经理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确保培育各类高素质农民500人以上。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着力培有2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家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争创区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10家以上;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1家以上,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6.培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内培养3-5家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财政补助项目。推进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财政补助项目,覆盖面积3万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7.加快现代高效农业及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品牌效应。培育提升“河东原产地”标签,计划全区新增“三品一标”认证产品3个以上;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农产品质量追溯覆盖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18.加强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每季度对华夏高科、云锦不老莓等4家农业科技示范园进行走访、调研、指导1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全区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大力实施农业科技项目。围绕粮食种植、蔬菜水果加工、中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大力支持同德农业、华夏高科等农业企业申报良种工程、乡村振兴提振行动计划项目。加强农科驿站建设。加强对现有5家农科驿站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每季度开展1次走访调研农科驿站活动。深入推行区级科技特派员制度,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水平。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注册为创新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和农户解决生产、研发等过程中的技术难题;2022年将组织两支科技服务队,每季度开展1次科技服务活动,加快先进生产力由实验室向田间地头下沉。(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19.制定《2022年河东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需求摸底调查,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报,批复后开展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验收通过后,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五)积极拓宽农民经营性收入渠道
20.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和物流配送网络,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目前,通过调研和各镇街提报摸清电子商务企业明细,组织各镇街积极提报涉及农村电商重点项目。加强与直播电商平台合作。依托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拓展农村特色产品网上销售渠道,确保全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2亿元。邀请抖音官方产业带项目负责人来我区对接考察五金产业,力争产业带落户我区。组织华夏高科科农业科技公司、纽派食品等企业参加“齐鲁公益性”直播带货活动。开展农村电商培训。积极对接第一书记帮扶村,统计有意向参加农村电商人员,计划培训500人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1.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发展近郊游、农家乐等旅游项目,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旅游民宿集聚区,争创5个以上精品旅游特色村,打造2条精品旅游线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推动好运角等一批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做好“农业+““生态+”文章。(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22.加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奖励补助。印发《河东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相关单位及各村(社区)集体成立的合作社申请办理的属于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省财政补贴之后负担的部分,以及政策性优惠后负担的担保费支出,由区财政全额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提高农民财产收入
2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广泛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宣传工作,做到宣传区域全域化、宣传方式多样化、宣传内容明确化。加强基层自然资源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不动产队伍建设,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今后的不动产工作,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24.制定管理办法。出台《河东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仓储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医疗慈善、体育、综合及其他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80%归村集体所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50%归村集体所有。及时拨付村集体入市主体收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河东税务局)
(七)完善对农民补助补贴政策
25.兑现农机购置补贴。出台《2021-2023年河东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申领流程开展购机和报废农机局补贴,完善经销商、购机户承诺制,强化对购机补贴监督管理。计划2022年补贴新机具150台/套、报废农机具19台/套,补贴资金约260万元。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小麦面积核定工作的通知》,真实、准确核定麦种植面积,及时通过“一本通”系统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2022年补贴标准不低于134元/亩,总补贴资金不低于3771.67万元,补贴种植户约9万户。(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26.强化资金使用和监管。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惠民补贴发放信息,及时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进行全程监管。做好“一本通”系统工作。持续认真做好“一本通”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一本通”系统网络及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支持保障。加强“一本通”系统资金发放。对适合通过“一本通”系统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应纳尽纳”“一本通”系统发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7.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保尽保”。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2021年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河东区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我区将全面推开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做到“应保尽保”,2月底前实现小麦保险全覆盖。做好农业保险资金保障工作。2022年区财政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800万元,切实做好农业保险资金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28.确定产品保费标准和金额。根据《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确定我区2022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标准、保险金额。(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八)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29.建立欠薪治理长效机制。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通过压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组织、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欠薪线索办结力度。对国家和省市欠薪平台专班线索限时办结、动态清零。加强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对建设项目应纳尽纳,工人实名制、按月拨付人工费、工资保证金、按月发放工资比例达到100%。加大惩处力度。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符合规定情形的按规定依法纳入“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
三、稳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九)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30.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计划的实施意见》,加大上市挂牌扶持力度。强化拟上市重点后备资源培育。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精心培育上市挂牌资源,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步伐,力争全年实现上市挂牌6-8家。加大上市挂牌培训。拟定于下半年举行1期上市挂牌培训班,提高企业家对资本市场的认识。(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丰富居民理财渠道
31.通过发放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材料、发送宣传教育短信等形式,提高群众非法集资防范意识。计划2022年发放宣传单页、海报等宣传材料10万份以上,宣传教育短信息20万条以上。(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2.协调银行机构开办金融产品。鼓励、协助农商行、齐商村镇银行创新产品和服务,争取2022年协调农商行、齐商村镇银行推出贷款产品2种以上。(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3.协调银行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争取到2022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净增1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4.协调银行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协调区农商银行、齐商村镇银行本年度开办2种以上普惠年金融贷款产品。(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一)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35.制定行动方案。制定《河东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多部门联合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舆情处置。做好住房租赁市场有关舆情处置工作,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涉嫌网络虚假房地产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规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及时网签住房租赁合同;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等行为。加大违法查处力度。查处虚假违法住房租赁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委网信办)
四、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深入推动全民参保
36.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社保政策,提高社保政策的宣传覆盖率。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全年计划企业养老保险扩面新增5000人。(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保证资金充足、发放渠道畅通,确保基础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十三)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8.做好2022年社会敏助资金测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全区城乡低保标准比已缩小到1.3:1以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9.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人员、医疗救助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及时更新平台数据。对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40.多种方式开展充分有效的政策宣传,实现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和救助对象公示“二维码”村(居)全覆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知晓率。全年开展两次“赶大集”宣传。建立“大救助”工作平台。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规范低保、特困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流程。对基层救助经办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年内对基层救助经办人员开展3次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大数据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
(十四)加强困难群体帮扶
41.全年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2880个。制定《河东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全面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建立信息数据库。摸清人员底数和岗位需求,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待安置人员信息库”和“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数据库”。创新开发模式。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便民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国有企业+公益性岗位”、“村(社区)党组织+公益性岗位”模式,全方位开发岗位。强化管理机制。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岗位人员和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42.提高救助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9类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按照省里8%提标后,城市低保为813.2元,城市特困1069.2元,农村低保626.4元,农村特困814.3元。每月需增发各类供养资金约21.44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3.完成2021年度专项资金编报。完成困难职工摸底登记和上报工作。全面拖清全区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底数,努力实现全区困难职工帮扶常态化、长效化、精准化、精细化。发放救助款和“连心牌”。完成在档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款和帮扶责任人“连心牌”的发放。开展送温暖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完成困难职工和生活困难的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送温暖活动。(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财政局)
44.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村广播喇叭、横幅、标语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开展培训工作。制定扶助对象确认工作方案,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优化办事流程。按照本人申请,村两委调查评议、镇街卫健办审核调查、区卫健局审批公示的程序,优化流程,利用部门信息共享,精简材料,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及时调整扶助金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及时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十五)完善医疗待遇保障机制
45.稳步提高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在2021年进一步增加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610元,比2021增加30元。严格执行上级部署强化居民参保意识。今后根据上级部署,进一步予以调整。加大多媒体手段宣传,强化居民参保意识。(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
46.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自2020年起,我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已提高至300元;依据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我区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确保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平均提高50%。逐步建立完善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根据市局工作安排,于2022年底前全面建立更加完善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7.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机制。目前区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已由85%提高到90%,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已达71.67%,参保患者相关医疗待遇得到较好保障,今后将继续依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予以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职工医疗保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最低80%报销,退休人员自负比例为在职人员一半。(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8.推进DRG医保支付改革。临沂市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启动,在部分市直定点医院开展试点(河东区无相关试点),目前河东区正组织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上传2021年度住院信息,做好基础数据测算,为改革做好准备。(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9.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落实力度。继续组织15家公立医疗机构按时申报采购计划、鼓励其他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参加集采产品的报量,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临床需求扩大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范围,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国家、省级集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产品。严格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比例拨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款,确保拨付到位率为100%。按时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货款政策。按照结算工作要求,15家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集采药品货款次月末结算率达到100%,并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将医保基金结算范围扩大至医用耗材。(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
50.坚持社会共治,建立多维度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设置有奖举报、建立医保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医药机构行业建设,鼓励机构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夯实监管力量,创新医保基金监管办法。一方面建立专门执法机构及队伍,提高执法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保基金监管专业能力;另一方面积极运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立预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的闭环管理模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力量协助监管。强化媒体宣传,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内控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张贴宣传画册等方式宣传医保政策及法律法规。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医保基金制度、政策培训、警示教育,强化普通参保群众、医护人员及医保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深入了解定点医药机构行业特点,把握运作规律,依法依规查处医保领域违规行为,达到移交公安、纪检条件的坚决按照程序移交。以上政策措施,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统一出台的外,其余政策措施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底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逐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以上政策措施,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上级统一出台的外,其余政策措施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底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各责任单位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临东政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已经2022年3月28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
区第十五次党代会描绘了河东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提出全力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发出“加速向现代化强区进军”的号召,对今后五年全区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新一届政府承担着把“十四五”规划变成现实的使命担当,肩负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征程的历史重任。新征程、新使命对新一届政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政府系统必须全面提升自身水平。为认真落实“严、真、细、实、快”的作风要求,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做践行“两个确立”的忠诚捍卫者
1.坚定政治方向。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研究决策各类事项首先从政治上审视把关,全面准确落实好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做到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同向、行动上同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切实加强政府系统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2.强化理论武装。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学习型政府建设,始终做到善学、善谋、善作、善成,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加强专业学习、政策研究,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善于集思广益,增强“开门决策”意识,收“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效果。在真刀真枪的实干中历练本领,“不看起跑看撞线”,用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用结果来检验工作成效,切实增强善作善成的“真本领”“硬功夫”。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坚持集体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集体学习,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在全区政府系统大力营造勤奋学习的浓厚氛围。
3.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以党建统领政府工作。区政府班子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高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要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充分利用谈心谈话等形式加强沟通,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要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执行政府议事规则,重要决策事项由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担当作为谋发展,做各项工作“走在前列”的有力推动者
4.统领全局抓落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认真贯彻省委“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围绕市委“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要求,按照区第十五次党代会、区“两会”、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等重大会议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把新发展理念体现到全区工作的方方面面,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新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围绕新发展理念想问题、作决策,推动政府工作迈向更高层次、实现更大突破。
5.勇做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把“品质河东”建设作为统领全局的战略目标,把建设产业强区、加速城市更新、打造区域中心、共建幸福家园作为核心任务,集中力量、集聚资源,求大突破、见大成效,全力跑出跨越发展的“河东速度”。以产业强区为引领,以工业振兴为突破,做大做强“八大产业”。聚焦八大产业体系,锚定“做大做强、招大招强、建大建强”三条路径,实施产业大强行动,毫不动摇抓工业,全力做大规模体量,加快实现质的提升。
6.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树牢统筹理念、系统思维,打好工作整体仗,稳扎稳打走向前。健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每月对经济形势进行1次分析研判,确保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始终走在全市前列。定期调度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情况。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促进落实的激励政策,形成鼓励创新、争先创优的工作导向。
7.全面推进改革创新。以改革强动力、促开放激活力、向需求挖潜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需求导向,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加快解决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在更大层面、更深层次上破解发展瓶颈、激活发展动能。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靠前指挥、亲力亲为、主动作为,以打造更多走在全国全省前列的改革经验为目标,纵深推进改革创新,狠抓重点领域改革攻坚,让更多的河东经验走向全国。牢固树立“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理念,加快实施“全域创新行动”,把创新贯穿于发展的全过程,在政府系统大力营造善于抓矛盾、解难题、促改革、勇创新的浓厚氛围。
三、全力以赴惠民生,做站稳“人民立场”的坚定践行者
8.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持续加大民生投入,补齐民生保障短板,每年办成一批民生实事,切实提高群众幸福指数。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用好区政府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都要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组织听证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把人民群众需要体现到实施决策的全过程。开展好领导干部“大走访”等活动,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开展接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党组成员定期开展困难党员、困难群众和老党员走访工作,每年至少为联系镇街、部门单位上党课1次或进行理论宣讲。
9.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决策、定政策的基础和保障,坚持“一线工作法”,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贴近基层群众,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调研,在一线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推进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3次到基层一线调研现场办公,每年到基层的总调研不少于60天,撰写调研报告1-2篇,与政策制定紧密结合,让决策部署更接地气、更有成效。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时,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10.打造优质政务服务品牌。坚持企业群众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评效能”活动,全面提升环境竞争力。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厘清政商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主动热情搞好服务。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以多种形式联系服务企业,领导干部要常态化联系服务企业,了解企业诉求,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心无旁骛创新创业,踏踏实实办好企业。
11.全力守好风险底线。树牢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把安全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城、全过程,坚定不移守好“一排底线”。认真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压紧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持续抓好重点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大力度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中之重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好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金融、社会稳定等各领域重大风险,稳妥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未建成社区建设任务,确保群众及时回迁。
四、持之以恒转作风,做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的坚定落实者
12.旗帜鲜明建设效能政府。将“严真细实快”作为今后作风建设的主基调、主旋律,作为对党员干部政治能力、党性修养、使命担当、格局境界的重要检验,对照“严肃严格、求真较真、细致细究、务实扎实、高效快捷”的标准要求,与最优者“对标”、与最强者“比拼”、与最快者“赛跑”,坚定不移推动“严真细实快”作风建设要求落地见效。将行政效能建设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大力倡树“以实干论英雄”的鲜明导向,区政府班子成员带头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干为先、大干快上,重实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府各项工作“事争一流、唯旗是夺”。大力发扬斗争精神、担当意识,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政府工作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定不移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说了算、定了干、干必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3.坚持严肃严格。始终保持工作态度严肃、纪律规矩严明、工作标准严格、工作流程严密,坚决克服低标准、过得去。要有严肃的工作氛围,做到一心为公、严肃严格。要有严格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必须严起来,高度重视严格化、规范化管理的问题,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规范化工作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廉洁纪律必须严起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廉洁自律的底线。
14.坚持求真较真。要对工作较真,摸清真实情况,改进调研方式,及时了解政策落实情况,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工作不落地问题。要保持认真的态度和较真的劲头,对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动真格、敢叫板、敢于纠偏祛弊,真刀真枪解决问题。
15.坚持细致细究。要时刻牢记凡事必作于细,实施精细化管理,做到研究要细、谋划要细、政策要细、落实要细。研究工作要细致,牢固树立研究业务的鲜明导向,把上级要求和河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业务精通,成为行家里手。工作推进要细化,弄清楚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盯紧抓牢各个环节,把每个细节做到位、做扎实。督查问效要细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督查,细究每一项流程、每一个项目、每一个台账,发挥督查作用。
16.坚持务实扎实。在“实”处着力,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按照精简会议“七个尽量”的要求,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在做好开拓性工作的同时,解决好遗留问题,轻装上阵,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7.坚持高效快捷。把“马上干”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坚持说了就干、定了就办、干就快干、干就干好,雷厉风行抓落实,让“高效率”在政府工作中蔚然成风。快速推进落实,对安排的每一项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快速协同联动,宁可往前一步形成交叉,不可后退半步出现空档,更不能各自为战、推诿扯皮。秉持“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理念,拿出“一天当作两天用,三步并作两步走”的劲头,开足马力、上紧发条,一切工作朝前赶、全力以赴往前推。
五、严格要求作表率,做带头“廉洁自律”的坚定执行者
18.坚定不移建设廉洁政府。强化预算约束,严控“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禁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备案规定要求。强化政务督查,科学设置督查事项,突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切实发挥督导督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19.毫不动摇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决策质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加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努力使政府做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20.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政府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和低保、医保等民生领域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21.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一言一行,廉洁用权、秉公用权,远离底线、不越红线。全区政府系统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全力维护好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离任审计等制度,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以上率下带动政府系统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法规和规定,严格管理重要文件、内部资料,严格按规定运转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做出的决定。
全区政府系统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向前进、一起向未来,努力交出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新答卷,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建设不懈奋斗!
临东政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28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聚焦市委、市政府“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的目标定位,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坚定不移实施“品质河东”发展战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勇当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着力打造高效政府、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接受和维护区委的全面领导,对区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为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区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打造更多走在全国全省前列的改革经验为目标,纵深推进改革创新,狠抓重点领域改革攻坚,让更多的河东经验走向全国。全面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切实做到利企便民,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大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勇当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千方百计转动能、优产业,坚定不移促改革、求创新,不遗余力补短板、防风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要把“品质河东”建设作为统领全局的战略目标,把建设产业强区、加速城市更新、打造区域中心、共建幸福家园作为核心任务,集中力量、集聚资源,求大突破、见大成效,全力跑出跨越发展的“河东速度”。要以产业强区为引领,以工业振兴为突破,锚定“做大做强、招大招强、建大建强”三条路径,全面实施产业大强行动,做大做强“八大产业”。
第十一条严格市场监管。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提升质量水平,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河东人民。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要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第十六条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河东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自公布30日内报区政府(经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重要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九条 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依法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镇(街道)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质量,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工作,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教育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区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条 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党组会议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城建计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区政府名义表扬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河东区荣誉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项;
(六)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原则上定于每周四召开。
第三十四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或与其他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或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提出;区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区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七条 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议题,要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协调;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人员、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会前要与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八条 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至少3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参会,须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区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无故缺席、替会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时,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属尚未决定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尽量开短会。凡提请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报区长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除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或区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区长出席,邀请副区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不请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凡上级一次性开到基层的会议,不再层层重复开会,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河东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要、紧急、涉密事项外,应当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区政府。
第四十七条请示、报告类公文,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文。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的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审理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须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区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二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区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市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区长或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的区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必要时,报请区长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授权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区长或副区长授权,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简报须经区政府办公室核准;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四条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区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七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抓执行、抓落实的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的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注重运用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区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区委、区政府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区政府区长在各类会议上的工作安排;
(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条督查要真督实查、注重实际效果,对问题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严防表面落实、会议落实、文件落实或以正在推进应付督查,逾期的及时督办、通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才可销号。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第六十一条 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镇街、部门、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区镇街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区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市的,应报区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的,须提前3天请假,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经区长批准后方可出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在离开岗位的同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区政府办公室销假。区政府领导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务活动外,不得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区政府领导同志所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协助副区长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向区长请示、报告。向区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时,事发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亲自把关,认真执行“两同时两提前”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得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正式报告;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请示、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提供准确信息、报告真实情况,杜绝报喜不报忧,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发挥好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作用,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或学习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学习、调研、工作“三位一体”,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牵头重大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尽量精简。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的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镇街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调查研究要简化接待,严禁警车带路,严禁边界迎送或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严禁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严禁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严禁铺设迎宾地毯,严禁献花插彩旗,严禁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不安排礼仪人员,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区政府名义首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以区政府名义再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区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三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区委、区政府批准外,区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
临东政办发〔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快清理“失联”“僵尸”“死亡”市场主体,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东区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拟除名名单,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市场主体从异常名录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或恢复纳税申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被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对外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一)被除名市场主体就其逾期未申报纳税行为接受税务部门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纠正第四条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违法行为的;
(二)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除名决定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市场主体经营限制予以解除。
第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 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临东政办发〔202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乡村振兴,全力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和市下达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现就做好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承践行沂蒙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和有效增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统筹整合岗位、人员、资金、管理,形成城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2.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实施精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措施,按需设岗、分步推进,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效率和公平,把握好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和进度,注重实际效果,扎实推进。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基层需求和群众期盼,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待遇标准,及时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大呼隆”。
(三)任务目标。根据全市统一安排,2022年全区创设2880个城乡公益性岗位,其中乡村公益岗位232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560个。2023-2025年,根据省市下达我区的创设计划,确定当年各镇街目标任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视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年度计划。
二、开发管理
(一)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区负总责,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市负责整体推进,区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与岗位开发;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二)岗位开发类型。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镇街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2022年岗位设置侧重于服务乡村振兴、卫生防疫、护林、防火巡护、植绿护绿、环卫保洁、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维护等领域。
(三)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区统一组织,镇街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调查摸底。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各镇街应整合乡村振兴、残联、民政等部门困难对象信息,组织人员走访调查上岗需求,并建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待安置人员信息库”和“岗位信息库”。
(二)定向岗位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可依据工作需要提报岗位设置计划,各镇街应统筹社区岗位需求,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数据库”。各行业部门、各社区要依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建立岗位目录,明晰岗位职责,落实管理制度。
(三)规范组织上岗。根据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按季度(或半年)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组织各镇街、社区开展公益性岗位报名安置工作。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的方式组织上岗。
(四)兑现扶持政策。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不低于60元/年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档。
(五)全程精准管理。加强对城乡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发布、人员报名、审核公示等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应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加强人员、岗位、资金的综合管理,及时更新人员情况,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杜绝“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着力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实行市级统筹,区负总责,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使用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政策措施,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使就业增收、劳动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形成整体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最大力度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督导落实,确保任务完成。把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组织实施和计划进展情况作为就业督导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导资金配套、岗位开发、人员管理等情况,确保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临东政办字〔2022〕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河东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全区开展企业从注册到清算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巩固提升“一次办好”“一链办理”“一业一证”等改革经验,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14项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
(二)工作原则。
按照“一事思维、一链办理、一照汇集、一码通行”原则,全方位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改革系统集成。
1.“一事思维”。宏观上,将企业从开办、准营,到清算退出全过程,作为工作整体,打破部门、层级、区域限制,统筹规则,通盘谋划;微观上,将企业不同阶段的开办、获得资金、水电气获取等任务,作为具体单一工作,树立局部业务整体观,进行模块化处理,整合精简事项表单、材料和流程。
2.“一链办理”。区政务服务大厅为企业提供从注册到清算各业务模块一链式服务,强化“只进一门、一窗受理”理念,统一收件,统一出件。线上,应用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实现一次登录、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并联审批。
3.“一照汇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逐步将印章、登记档案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涉企证件的电子化信息,归集处理,全区实现涉企证照、印章、档案“一照汇集”,联合管理、展示、应用。
4.“一码通行”。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行的“企业身份码”作为业务办理的唯一身份识别标志,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扫描“企业身份码”即可实现亮照亮证和相关信息一键导入,最大限度减少纸质证明材料。
二、任务措施
(一)企业开办
1.推进“电子两证”应用。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身份认证、信息获取、存储留档、电子签名等应用功能,梳理企业开办领域“电子两证”应用需求,推动相关业务系统接入“电子两证”应用,打造更多应用场景。大力宣传、引导市场主体使用“电子两证”,提升企业开办领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2.打造“企业身份码”。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档案、电子印章、许可证件、信用信息、监管信息、惠企政策等数据归集在“企业身份码”上,实现数据信息集中展示,企业办事更便捷、服务更精准、监管更高效,打造“码上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
3.持续优化“一窗通”系统。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升级“一窗通”系统功能,实现新开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相关信息通过“一窗通”系统推送至税务、公积金等部门。畅通“一窗通”系统数据推送渠道,提升开办企业相关事项数据共享效率,实现数据即时推送。推行企业开办分时分次办理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分时分次或全链条一次性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4.持续做好营业执照印章档案电子化融合应用。依托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优化河东区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功能,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同步发放融合应用工作,提高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下载领取率。(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
(二)企业准营
5.持续推进“一证准营”。围绕提高企业准营便利度,将生产经营许可、社会服务许可中两个以上行业关联事项纳入“一业一证”范畴,推动“串联”审批向“并联”审批转变,实行“一单覆盖、一门办理、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审批监管一体联动”的审批服务模式,发放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行业许可信息一码覆盖,不断提高企业准营便利度。(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6.深入推进“证照联办”。按照“一件事、一链办”原则,将涉及单个许可或备案的事项,纳入“证照联办”范畴,实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联合办理。结合“双全双百”工作,更新完善“证照联办”事项清单,整合联办事项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办事指南,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的“证照联办”集成办理模式,推动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7.推行证照“联管联展联用”。依托电子证照联展联用系统,使用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归集管理、应用管理模块,推进涉企许可证件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归集,将市场主体电子许可证与电子营业执照关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实现对所关联许可证的线上申领、下载展示、验证使用。打造企业在线申办业务、部门查验证照真伪以及电子证照卡包等应用场景,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多次往返、反复提交纸质材料、重复录入信息等问题。(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三)员工保障
8.推进员工保障事项集成办理。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以及职工参保登记(医保)、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单位医疗保险工资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进行梳理整合,打造“企业员工保障一件事”主题式服务,推动相关事项集成办理。(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9.推行员工保障“网上办”“掌上办”。新开办企业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办理员工保障事项,人社、医保、公积金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自动办结,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APP“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保障事项综合服务窗口,打造“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反馈”服务模式。区级开办企业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员工保障事项。(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河东区税务局)
(四)纳税服务
10.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强化数据驱动,优化平台支撑,依托“一窗通”及电子税务局系统,实现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3项依申请事项“一表集成、一网受理、一次办结”;推动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2项高关联度后续事项在开办环节并联办理。(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1.推广实施新办企业智能化办税。优化完善“智税通”系统,整合涉税及第三方信息,实现企业新办后,税务信息自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自动分配,票种自动核定,税(费)种自动认定,发票用量自动核准、一键邮寄到家,企业新办税务环节从申请到发票使用无缝衔接。(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2.推进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按照申报信息合并、申报步骤合并、申报渠道合并的要求,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10个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3.深化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简化整合申报材料,实现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一表申报”。优化申报预填功能,借助纳税人开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及第三方数据,在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并预填部分申报数据项,简化纳税人申报操作。(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4.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拓展涉税事项办理渠道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范围及功能,实现纳税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可办,全面提升涉税系统支撑保障能力。以场景应用为前提,在数据互认基础上,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无感对接,方便企业群众线上“一门办”。(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5.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全面拓展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建立健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保障体系,优化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服务,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在主要行业全覆盖。(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五)财产登记
16.拓展不动产登记网上业务类型。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涉企登记可办业务类型,提高线上办理便利度,鼓励企业线上办理各类登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
17.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查询。“一网通办”平台、“爱山东”APP、“爱山东·容沂办”APP全面上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向企业提供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拓宽地籍图查询渠道和查询方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宗地、房屋等信息,满足企业在交易、抵押不动产活动中的应用。(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18.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以物抵债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法律文书,需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处分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在依法征收受让方办理本次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税款(契税、印花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法院;责任单位:河东区税务局)
19.优化非住房计税价格评估方式提升缴税效率。将非住房批量评估纳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认定范围,推行企业间非住房交易税款智能审核。扩大非住房批量评估范围和数量,推进工业、仓储用房等评估工作。(牵头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20.扩大“交房(地)即办证”覆盖面。全面实现“交房(地)即办证”工作常态化运行。建立“交房即办证”企业“红名单”制度,激励企业主动担当,树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群众满意”的标杆。(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河东区税务局)
(六)金融服务
21.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协调商业银行落实制造业、房地产业、绿色金融、民营领域差异化信贷服务要求,制定银行机构综合考核方案,开展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22.推动涉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强化涉企政务数据的归集,加大数据共享力度,降低信息数据获取成本,助力企业获取融资服务。推广区级融资服务平台,继续做好金融大数据枢纽子平台建设和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归集工作。(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大数据局)
23.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不断提升征信查询网点便民服务水平;稳步推进中小机构接入二代征信系统。(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24.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加入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名单。推进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主体和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5.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境内外多元化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企业上市以及通过增发、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企业上市工作模块化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七)公共就业专项服务
26.提升公共就业精准化服务水平。加强与市人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省“智慧平台”的联网协同,通过数据比对、联系核实等方式,主动对接相关企业,及时汇集用人单位相关数据,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等事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准服务,快速办结用人单位提报的相关业务需求,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度。(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保障。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渠道,切实保障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利用大数据比对,加强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等数据共享,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就业资金安全。(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知识产权保护
28.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9.健全并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重大活动,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项目立项
30.加强立项业务系统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在线赋码,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策划生成系统数据实时共享,信息反馈、业务协同;以项目代码作为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码关联、一链到底。(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1.深化“我要立项一件事”主题服务。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二为一,整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事项同步办理,集成发证。(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施工许可
32.实行施工图联审。将人防、消防、技防和水电热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33.合并施工许可事项。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施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4.推行全流程在线审批。优化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强化部门间、平台间数据调用和信息共享,增加企业电子签章应用场景,加大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力度,实现“零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十一)竣工验收
35.实行分段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分段联合验收或集中联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选择单独报备或纳入联合验收一并报备。(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36.合并验收事项。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推出联合验收3.0模式,实行分类分段联合验收,细化不同风险等级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完善各类工程分类验收标准,优化完善验收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东规划编研分中心)
38.开展“验登合一”改革。通过联合验收方式监督建设条件落实,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后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实现验收即登记。(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河东分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水电气热、通信、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部门或单位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前期有关约定,参与分段或集中联合验收,并签订相关设施移交协议。(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体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十二)水电气热信协同报装
40.优化水电气热信报装主动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报装申请纳入“一张表单”“联合踏勘”,不再单独申请。工程审批系统与专营单位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或在工程审批系统设置报装模块,专营单位实时获取项目接入需求,及时提供主动服务,推动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施工、联合验收“四联合”。(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41.深化外线工程告知承诺制审批。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增加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场景,在前期对管线电力线路不大于200米,供水、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专营单位长度不大于150米工程的管线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扩大至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增设不超过250米的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管廊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
(十三)企业变更
42.实施企业开办全流程变更。将“一窗通”系统向企业变更业务拓展,企业变更信息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即时推送至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单位,实现企业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医疗保险单位、税务、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变更登记联审联变、“一站式”办结。(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
43.推行企业证照“联合变更”。按照“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后台分流、同步办理、一次办好”审批模式,在餐饮店、药店、旅馆等53个涉企高频行业,推行证照“联合变更”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压缩企业办理时间。根据企业需求和本地特色,动态调整证照“联合变更”事项清单,逐步扩大改革范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十四)企业注销
44.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所有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代替股东(出资人)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推行简易注销全程网办,注销登记后公示系统自动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完善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推行企业简易注销部门预检服务,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压缩企业注销实际办理周期。(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
45.优化普通注销全流程协同办理。通过“一窗通”系统实现企业注销信息在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银行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业务协同联动,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可视可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河东区税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河东分中心)
46.推广“代位注销”制度。破解特殊情形下企业注销难题,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47.实施“企业休眠”制度。因短期内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休眠”状态。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提供差异化监管、金融支持等方面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渡过短期经营困难提供缓冲期,助力企业尽早脱困“苏醒”。(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东区税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8.推行企业证照“联合注销”。推行53项涉企高频行业证照“联合注销”服务。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依托“综合受理”窗口和全程帮代办服务,实现“联合注销”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一体化联动办理。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后,按照“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反馈信息”原则,将相关涉企许可注销信息与企业注销信息简并采集,系统自动及时推送,后台人员分类审批,办理结果实时反馈。(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河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河东消防救援大队、河东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试点事项(2022年2月底前)。制定本地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落实试点工作(2022年5月底前)。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方案部署,在场景分类、事项梳理、表单优化、流程再造、数据共享等方面严格落实改革试点要求,根据统一标准化服务指南开展试点工作,做好省评估验收准备。同时,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力争在全省全市复制推广。
(三)全面推进改革(2022年8月底前)。统一工作规范,将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纳入市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推开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改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红利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总结评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定期调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试点成效情况,逐步扩大至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其他事项。
临东政办字〔2022〕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全面加强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52号)、《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9〕1号)、《临沂市中心城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临城委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全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二、建筑垃圾处置原则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工作任务
(一)建筑垃圾处置一体化运作
1.河东区政府授权委托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委托单位”)负责河东区建筑垃圾的运营、收费等工作。
2.根据《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授权委托单位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收费工作。根据《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文件要求,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3.被授权委托单位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筹备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合作,在郑旺镇建设密闭式、环保型建筑垃圾处置场,专门用于我区建筑垃圾的存放及资源化利用。
4.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拆迁计划对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运输成本进行核算,被授权委托单位根据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核算评估情况聘用第三方对拆迁工地的拆除、运输及拆除垃圾的处置工作进行招标、拍卖。将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成本,明确要求拆除企业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定时、定路线、定点进行处置。
5.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我区建成小区装饰装修垃圾进行摸底评估,并对运输处置与被授权委托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核算评估。
6.建设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平台,将相关数据接入平台,及时掌握建筑垃圾去向、数量等。
(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1.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并纳入政府“一次办好”联审联办项目。建设(拆迁)单位开工20日前必须提出申请,并报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方量、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按照第三方审计的处置量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经核准通过并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核准由产生地负责办理处置申请,明确装饰装修垃圾的种类、方量、运输企业和处置场所。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建设(拆迁)工地的监管,对建设工地开挖渣土和拆迁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的,应严格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落实施工工地现场联合勘验制度;落实街道、社区(村居)及小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每个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居民必须按照物业公司要求到指定暂存点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公司定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清运前安排保洁人员对不宜混入装饰装修垃圾的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园林垃圾、医疗垃圾等)进行分拣处理,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工作,对分类垃圾和未分类垃圾处置费通过价格机制进行管理。对新交付小区、商业综合体、沿街商铺一律实施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管理,并在有条件的小区、商业综合体、沿街商铺推广设置智能化收集设备。
2.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管理
在我区进行建筑垃圾营运的运输单位须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营运车辆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建设(拆迁)单位和小区物业公司外运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时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严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路线行驶。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备案的单位运输。
3.建筑垃圾末端处置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和争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政策措施;住建部门联合被授权委托单位开展拆迁项目的评估、招标、拍卖,把拆除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预算成本,明确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律不予验收;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违法倾倒、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严格按照建设(拆迁)工地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监管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流向,加强拆除垃圾资源化处置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水平。
4.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建筑垃圾、无《经营性运输登记证》运输建筑垃圾及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
(二)严格督导考核。区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建筑垃圾存量摸排清理、核准审批、装饰装修垃圾存放场所建设、专项整治及建筑垃圾管理实施计划等情况,报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增强市民资源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
附件: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备注:
1.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一种,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等废弃物。
2.建筑垃圾源头包括:建设工地、拆迁工地、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地(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或商业用房、沿街门面房等)。
附件
河东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田婷婷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范 浩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周圣连 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王守堂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凤凯 区财政局局长
吴永学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善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连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孙 斌 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
朱孟华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陈宏伟 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 家 九曲街道办事处主任
霍云鹏 芝麻墩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超男 梅家埠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大伟 朝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浩 凤凰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 汤河镇政府镇长
曹克善 相公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洁 郑旺镇政府镇长
刘柯含 八湖镇政府镇长
朱孟涛 汤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 太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张连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临东政发〔2022〕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及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2022年河东消费季”消费券惠民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河东消费季”消费券惠民活动方案
为恢复和提振消费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根据山东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发行消费券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通知》(鲁商字〔2020〕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政府引导、金融助力、企业让利”的原则,开展“2022年河东消费季”消费券惠民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扩内需、促消费、保民生、稳运行。
二、活动时间和范围
2022年1月28日至2月18日,在河东区内的零售、餐饮、住宿等领域发放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
三、活动方式
消费券发放以“云闪付”APP为平台,参与活动的商家需确认已开通中国银联“云闪付”受理业务,并配合中国银联完成活动测试。消费者可以在“云闪付”APP上领取消费券,消费券仅限线下到店使用。
四、消费券参与企业和消费主体
(一)参与企业
根据区统计局提供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名单,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镇街、经开区报名,经河东区政府官网公示后确定。具体筛选要求如下:
1.纳税(注册)地或交易发生地在河东区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经营手续齐全,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风险交易等负面记录;
2.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没有变相加价、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企业及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一旦发现有套现、作弊、虚假交易、洗钱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向违法违规企业索回相应损失;
3.遵守本次活动各项规则,能够结合自身实际在政府消费券补贴之外,给予消费者一定程度的优惠让利。活动期间,企业需在店内铺设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并利用企业公众号、微信、微博等积极传播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参与活动;
4.企业能够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消费主体
在河东区境内的消费人群。
五、消费券投放、领取和使用
消费券发放总资金120万元。其中河东区人民政府出资100万元,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出资20万元。
(一)投放计划
2022年1月28日至2月18日。每周五上午10点通过“云闪付”APP向广大消费者发放惠民消费券,共投放4轮,每轮消费券自发放当日起7日内有效。过期时间以券面展示时间为准,消费券过期不补发。活动期间,活动组织方将根据活动执行、市场反馈情况及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适当调整消费券投放比例,并择机开展随机立减等满减营销活动。
1.首轮投放:1月28日上午10点,投放消费券总量不低于投放总额的40%。
2.第二、三、四轮每轮按不低于投放总额的20%(含上轮逾期消费券未使用部分)进行投放。
(二)领取方式
1.“云闪付”。第一步:打开“云闪付”APP定位临沂市,点击“奖励中心”;第二步:选择需要领取的消费券,点击“去领取”;第三步:点击“免费获取”,输入验证码;第四步:领取成功。
2.线下扫码。消费者在活动商家门店,扫描活动海报的二维码,进入“云闪付”领取。
(三)领取规则
消费券在投放日限时限额发放,每人每轮(批)可领取100元、50元、30元消费券各一张,领完为止。
(四)使用规则
1.消费券领取成功后,到店消费时使用“云闪付”核销。30元券消费满100元可用,50元券消费满200元可用,100元券消费满500元可用。
2.每笔消费只限使用一张消费券。用户在临沂市河东区境内注册的商家进行线下消费时,若消费行为满足消费券使用规则,可选择使用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3.消费券在使用时,可与商家优惠叠加使用。
4.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为他人付款,不可售卖。
5.在有效期内使用消费券的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消费券可再次使用,退款后的消费券有效期不变。如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内订单部分退款,消费券无法再次使用。
六、活动宣传
1.活动宣传。通过组织启动仪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启动仪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商务部门根据发券周期负责组织本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益短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消费券发放的相关信息和社会反响,营造浓厚活动氛围,激发居民参与热情和消费意愿。
2.线上宣传。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组织合作银行、银联商务山东分公司,通过官网、APP、公众号、小程序、短信等平台发布活动信息。
3.线下宣传。银联山东分公司通过采购的楼宇电梯广告、视频广告以及店内海报、单页等多种渠道宣传本次活动。
七、活动组织
1.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全程提供活动舆论支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
2.区商务局负责活动的牵头组织,组织引导相关企业、商家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并对活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3.区财政局负责消费券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商家产品和服务质量,强化市场监管,查处商家变相加价、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套现、作弊、虚假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
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全区城区户外彩色大屏全天候全时段宣传播放消费券发放的社会意义及活动规则,确保户外宣传收到实效。
6.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负责推动收单机构优化提升移动支付受理环境,及时处理支付领域咨询、投诉、举报。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活动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公安、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单位,督导参与企业落实经营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及安全保障措施。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做好活动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9.区统计局负责提供我区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等企业名单。
10.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临沂业务部)负责筹集银联承担投入资金,做好活动宣传、消费券发放结算、数据统计汇总,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临东政字〔202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及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切实加强我区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推进健康河东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体育”这一根本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多元功能,推动体育强区和健康河东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全区总人口的45%以上,城乡居民体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体质和健康水平指标位居全市前列。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体育设施体系更加配套,行政村和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实现健身设施全覆盖,社区“15分钟健身圈”更加优化,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1块,每千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达到3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1平方米以上,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会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让城市处处有体育基因,实现从“健康之城”到“运动之城”的转变,建设成为全省知名的体育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
1、科学研制行动计划。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着眼增加全民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健身设施短板,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按照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综合利用的指导原则,分类编制和实施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行动计划,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公益性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举步可就、方便可达的社区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小型足球场等全民健身设施。积极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工作格局,力争建设更多的全民健身设施。
2、积极推进重点工程。继续推进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区、镇街“四个一”工程,即区级建成一个公共体育场、一个全民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和一个游泳馆,镇街全面建成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和一个社会足球场。充分利用城市“金角银边”空闲地,到2025年,建成100处城市体育口袋公园,建成篮球、排球、乒乓球等中小体育馆;加强农村健身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70个行政村健身设施更新、72个自然村健身设施新建任务任务。加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面落实《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巩固完善体育设施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工作机制。按照《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抓好老旧小区健身设施建设。
3、健全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管,落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加快推进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场馆综合利用率。鼓励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社会化、专业化运营。
4、积极推进智慧化建设。鼓励企业设计研发智慧化健身设备和器材,推动全民健身设施、器材智慧化升级,到2025年,区内至少建有1个智慧体育公园。全面落实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平台建设,推动健身俱乐部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在场地预定、赛事信息、体质监测、健身指导、人员追溯等方面提供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化健身服务。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1、不断丰富活动载体。以区全民健身运动会为依托,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赛事项目,扩大赛事规模和覆盖人群。按照因地制宜、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重心下移,把赛事办到群众身边,以镇街、社区(行政村)为主体,组织举办镇街、社区运动会,镇街运动会和社区运动会总数每年各不少于100场次。结合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各类主题示范活动。大力推进冬季冰雪项目普及,办好冬季全民健身运动会。鼓励结合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探索发展线上体育,打造全民健身新模式。
2、持续打造品牌赛事。打造“红色沂蒙”体育品牌,以新四军军部红色教育基地、临沂市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为阵地,积极开展“红色之源”迷你马拉松赛、“红色之韵”广场舞大赛、“红色之旅”自行车赛、“红色之韧”百里沂河水陆马拉松挑战赛等系列活动,突出城市特色和人文精神,彰显城市形象和时代进步。加大太极拳、健身气功、广场舞、龙舟等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力度,鼓励皮划艇等时尚休闲运动项目发展,推动“一镇(街)一特色、一村一品牌”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创建活动。
3、鼓励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体育”工作格局。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体育协会、俱乐部承办全民健身赛事,引导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共同打造体育赛事,支持鼓励行业、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策划组织针对不同人群的赛事活动。以坚持安全办赛为前提,积极进行市场化运作探索,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办好群众体育赛事。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党性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区工商联、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
1、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完善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按照“1+2+N”模式(1个体育总会,1个老年体协+1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N个单项体育协会),重点推动镇(街道)、村(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体育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健身团队。着眼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指导和动态考核,全面推行等级管理,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全面梳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状况,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建设和信息化管理。继续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教学水平。
3、加强志愿者组织建设。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鼓励优秀运动员、体育教师、教练员、大学生等具有体育技能与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建设。积极开展体质测定和运动能力评估,提高城乡国民体质抽样检测比例,不断提升科学健身水平。加强基层健身站点建设,全面推行星级健身站点评选认定工作,实现标识规范、管理有序、功能完备、布局合理,不断提升基层健身站点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实施全民健身技能入户工程。组织编写全民健身宣传读本,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和健身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特定人群健身服务
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及职工文体协会作用,更加广泛地开展机关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及喜闻乐见的健身赛事活动,引导更多干部职工参与健身。积极推动新兴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探索富有特色、科学高效的组织形式和参与方式。发挥各级老年体育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康复设施,继续办好残疾人各类赛事活动。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群众性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心健康水平。
(责任部门:区直机关工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区工商联、区卫生健康局、区委老干部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推进全民健身文化发展
把弘扬体育精神和弘扬沂蒙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沂蒙精神对全民健身的支撑作用,丰富弘扬沂蒙精神的载体和平台。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引领健康生活方式中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健身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推广全民健身基层典型人物和单位的示范效应,利用各种载体讲好群众身边的健身故事。注重体育项目文化的打造,挖掘运动项目文化内涵,丰富体育文化表达方式。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推广。以北京冬季奥运会为契机,大力普及推广冰雪运动文化。
(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融媒体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统筹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1、深化体教融合。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体教融合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保障,制定青少年体育发展保障标准。鼓励中小学积极开展特色体育活动,发展特色体育运动队,推进区队校办。开展区中小学生体育联赛、区中小学生运动会等学校体育赛事,以小学体育兴趣化、初中体育多样化、高中体育专项化为体育课程改革目标和方向,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督导机制,加强学校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按照“1+N”模式,加强区级体校全面建设,深化区级体校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开展体育技能培训,研究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社局、团区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动体医融合。建立完善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体医融合试点工作。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康复科室、开设运动医学门诊,鼓励体质检测与健康体检融合开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开具运动处方试点。加强体医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体医融合专家资源库。支持发展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慢病管理、运动康复等体医融合服务业态。
(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促进体旅融合。放大生态河东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精品路线。鼓励发展休闲体育项目,培育户外露营、机动车越野、水上运动、民俗项目等体育旅游新业态。
(责任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加强产业融合。加大健身服务与康养、旅游、医疗、经贸、会展等产业形态的融合力度。以山东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山东瑞建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华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龙头,打造一批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鼓励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做好体育产业统计及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监管工作。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全民健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推动全民健身重大政策落实落地。深化体育公共服务“放管服”制度改革,强化区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本实施计划年度监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成效纳入镇街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拓宽社会资本投入全民健身事业渠道,促进社会资本参加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数量,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全民健身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区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统筹用地保障。将全民健身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农村健身工程用地。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用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荒地等土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落实好国家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
(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优化人才保障。加强部门协同,畅通培养渠道,推动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提升服务技能。推动竞技体育科研成果与全民健身互通共享,引导退役运动员从事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强化安全保障。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统筹赛事活动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
(责任部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河东公安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服务保障等标准规范和全民健身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全民健身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规范。利用好第三方评估和全民健身满意度调查等评估手段,开展好本实施计划实施效果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计划》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河东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临东供〔2022〕1号
各公司、基层社、专业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电视会议精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发〔2021〕26 号)、省社《关于在系统内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供销安办发〔2021〕10 号)、市社《关于在系统内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临供办发〔2022〕2 号)要求,结合省、市、区“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区供销社系统实际,自即日起至2022年底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具体方案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落实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市领导批示指示,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精准治理,按照“全面、严格、治本”的总要求,利用一年时间,在区供销社系统“起底式”排查燃气管网和燃气各领域、各环节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整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
区社机关、基层社;区供销社、基层社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含子公司及出租、租赁场所。
三、排查整治主要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单位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情况,突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大力整顿员工未持证上岗、员工技能培训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安全检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三违”行为突出等问题。
二是燃气领域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对系统内畜牧养殖、冷链加工、商业综合体、经营场所、幼儿园、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气瓶使用或储存位置)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山东鲁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盛业超市公司、盛民农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盛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供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是排查整治燃气用户使用安全情况。重点检查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安全设施等室外设备设施。配合相关部门排查好用户在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风险隐患,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整治。(责任单位:山东鲁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滨城置业有限公司)
四是燃气工程建设情况。区社系统各单位在新建燃气工程时,工程项目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建设或改动燃气设施,禁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社安监室、资产公司安全管理部、资产公司事业发展部、各新建燃气工程单位)
五是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盛业超市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内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电商公司对本电商平台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盛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葛沟供销社、郑旺供销社对社有资产出租、租赁、联营户进行告知、排查严禁其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坚决杜绝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通过区社系统进入使用环节。(责任单位:供销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盛业超市公司、盛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东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葛沟供销社、郑旺供销社)
六是燃气管道设施情况。各燃气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对不符合燃气运行安全的管道设施,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燃气管道更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山东鲁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滨城置业有限公司)
七是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对系统内使用瓶装液化气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非法储存、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有单位食堂、值班室的单位重点排查整治气瓶放置场所及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超过使用寿命的“瓶、灶、阀、管”情况,用气环境是否通风良好,是否存在第二火源,用气区域是否与其他区域分隔等情况。盛业超市公司卖场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作为能源,在2022年3月前,所有超市店卖场内更换完毕。(责任单位:供销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盛业超市公司、盛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盛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石油公司、山东供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四、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1月15日前)
区社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责任、措施。一是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根据《山东省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和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二是各单位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本单位燃气、用气等情况进行详细摸排,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梳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短板和漏洞,边排查边整治并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和整改清单,请相关单位将自查报告于1月18日前报送至区社安监室。
(二)巡查排查(2022年1月16日-3月)
区社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的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巡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对系统内各单位的燃气整治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对于巡查出的问题,严格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并督促积极与燃气公司联系落实,确保所有问题都要限期整改到位。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6月)
对照问题隐患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隐患实行销号闭环管理,并通过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停业整顿,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闭环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7月-12月)
认真总结分析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全面回顾总结专项整治情况,总结和推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成果,找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逐步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原则,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各环节责任,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要紧盯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部位,全面排查、逐个整改,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切实抓好整改。各单位要结合区社两次安全生产会工作安排,把隐患排查整改和风险防控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人,自查、巡查发现的每一个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时限,保障人员资金投入,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确保预案整改到位,切实解决问题。
(三)形成长效机制。通过治理安全隐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自查自纠长效机制。根据省、市、区安委会制定的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方案,各单位要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广泛普及法律法规规章、燃气安全检查、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应急处置技能等基本知识,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觉保护燃气设施,积极举报身边的“黑气点”“气贩子”以及占压管道、破坏燃气设施等非法违法行为,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岁末年初,人员流动性大,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严格抓好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严格做到“应报尽报”“应访尽访”“应检尽检”,企业经营、安全检查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不能有丝毫放松,守住守牢疫情不反弹的底线。
请各单位将社于1 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燃气、煤气排查起底情况(表格见附件),并分别于2022 年 2 月6日、5 月6日、8 月6 日、11 月 6日前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隐患排查整治动态清单报区社安监室。
附件:1.燃气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巡查领导小组
2.燃气、煤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联系人:庄磊,15376001616;
河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1月11日
附件1:
河东区供销合作联合社燃气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巡查领导小组
组 长:黄云霞河东区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副组长:黄宏峰河东区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
王晓丽河东区供销社副科级干部
成 员:密海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
庄 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
张玉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事业发展部副经理
附件2:
燃气、煤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燃、煤气使用情况 | 管道燃气使用设备种类及数量(个) | 从业人数(人) | ||
瓶装液化气使用(个) | 使用场所 | |||
管网情况 | 现有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长度(米) | |||
燃气管道总长度(米) | ||||
违章占压管道数量(段) | ||||
隐患排查情况 | 排查出的一般隐患 | 整改完成的一般隐患 | ||
数量(个) | 数量(个) | |||
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 整改完成的重大隐患 | |||
数量(个) | 数量(个) | |||
出租、租赁、联营、物业情况 | 使用燃、煤气的餐饮企业数量(个) | 安装燃气报警器餐饮企业数量(个) | ||
使用燃、煤气的 | 安装燃气报警器 | |||
居民户数(户) | 居民户数(户) |
临东政办发〔2021〕2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的通知》(国发〔202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提升临沂县乡公共体育设施的意见》(临政办字〔2021〕6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我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着力点,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惠民、科技智慧”的公共体育设施体系,为加快体育强区和健康河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在“十三五”期间大力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基础上,着眼新时代新要求,提升建设标准、拓宽建设内容,进一步完善功能、优化布局、强化管理、规范使用。到2025年,区、镇街分别建成“四个一”工程,即区建有一个公共体育场、一个全民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一个游泳馆,镇街建有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一个社会足球场。
三、建设标准
(一)区“四个一”工程
1、公共体育场:包括400m标准塑胶跑道、标准足球场地和部分项目的田径场地、固定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标准足球场地为105m×68m,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
2、全民健身中心:建筑面积≥4000㎡,包括能开展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大空间球类房;乒乓球室、国民体质监测、器械健身房等其他小空间功能房;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10种。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
3、体育公园:具有体育特色、规模较大、项目多样的户外公共体育场地,场地面积≥10000㎡,运动项目≥15种。体育公园至少包括以下4类功能:一是常规球类:篮球场、足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网球场等笼式场地;二是步道类:健身步道、骑行步道等;三是器械类:室外健身器械场地,至少一处智能化室外健身路径(不少于12件);四是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等体育项目。
4、游泳馆:包括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一个准备池及适量看台。标准泳池为50m×25m,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有关要求。
(二)镇街“四个一”工程
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筑面积≥1500㎡,且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总和≥1000㎡,包括大空间健身用房、小空间功能房。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5种,宜配置篮球、羽毛球、乒乓球、棋牌室或其他健身活动室等。
2、灯光篮球场:应配置一片带看台的标准篮球场地,场地面积至少608㎡(32m×19m),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十三五”期间已完成建设)
3、多功能运动场:可以是多功能转换场地(即一块场地重叠划线);也可以是2种以上健身场地平行分布;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设置配置可满足3种以上健身项目使用。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十三五”期间已完成建设)
4、社会足球场:具备条件的积极建设标准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90m×45m;场地条件受限的可建设7人制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45m×45m,比赛场地外应设置缓冲区。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
四、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不断提升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好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益。
(一)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监管。确保全面开放健身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基本功能,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执行开放要求。
(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配套服务。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立应急救治机制,加强对场馆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健身站点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加强对健身群众的指导和服务。
(三)推动体育场馆现代化智慧化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应用,提升体育制造科技含量。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行智慧化管理运营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实现科学健身指导、体育场地预定、赛事信息发布等功能,不断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引入各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公共体育设施,拓宽服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实现最佳效益。
五、时间安排
(一)2021年12月底前: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计划,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
(二)2022年2月底前: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全面落实好项目选址、用地指标、建设资金等保障。
(三)2022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基本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2022年6月底前:确保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工建设。
(五)2024年6月底前: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六)2024年12月底前:组织第三方对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解决好土地、资金等保障性问题,明确整体目标任务和各年度落实举措,形成定期研究、统筹推进的高效工作机制。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镇街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地抓好任务落实,在切实摸清工作底数的基础上,坚持一事一策,把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与第26届省运会承办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场馆建设标准和进度,千方百计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
(三)确保工作实效。区政府办公室将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定期报告、调度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安全底线,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坚决杜绝凑合过关,确保到2025年全区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附件1.《河东区区级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2.《河东区镇街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东区区级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任务总量 |
2022年建设目标 |
2023年建设目标 |
2024年建设目标 |
1 |
区级“四个一”工程 |
公共体育场 |
1 |
1 |
||
2 |
全民健身中心 |
1 |
1 |
|||
3 |
体育公园 |
1(建成) |
||||
4 |
游泳馆 |
1 |
1 |
附件2
河东区镇街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2022年建设 目标 |
2023年建设目标 |
2024年建设目标 |
1 |
镇街“四个一”工程 |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汤头街道 凤凰岭街道 |
相公街道、汤河镇、 朝阳街道、八湖镇、 郑旺镇 |
九曲街道、芝麻墩 街道、梅家埠街道、 太平街道 |
2 |
社会足球场 |
朝阳街道 凤凰岭街道 |
相公街道、汤河镇、 汤头街道、八湖镇、 郑旺镇 |
九曲街道、芝麻墩 街道、梅家埠街道、 太平街道 |
临东政办发〔20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区预算评审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内纳入评审的额度为:单项政府投资超过60万元(含)的建设类项目。单项政府投资低于6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招标(采购)程序及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审依据和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
(六)项目预算、过程跟踪、结算等相关资料;
(七)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前置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前述文件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的项目,或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内容进而需要增加投资的,应重新组织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应提报区政府研究审议,并向财政部门备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列入年初预算的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河东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入库审批手续;对未列入年初预算,年度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投资的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评审时应同时提供区政府审批决策要件。
(四)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项目实际编制评审计划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完整、合法、真实的评审资料,并对申请的评审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二)财政部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三)中介机构根据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通过实地勘查、过程跟踪等审核、监督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报告报送至财政部门审核,结合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四)中介机构将评审结论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五)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作为确定招投标项目最高限价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在发布或签订前需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增加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第五章评审工作时限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限时管理。中介机构自项目单位提交完整、有效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依据项目单项政府投资金额,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初审报告:
(一)500万元(含)以下,预算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2000万元(含),预算评审时限为8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5000万元(含),预算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25个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预算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的评审项目,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五)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评审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监督指导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估算、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审。
(三)协调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或抽查;
(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六)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工作底稿、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预算评审室提供评审工作所需预算(见附表一)、结算(见附表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安全管理,收集事前、事中、事后相关项目过程资料。
(三)及时通知预算评审室联系项目派驻中介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为评审人员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派驻施工现场的跟踪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
(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评审结论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
(二)加强本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及廉政管理,组织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评审报告应做到“依据充分、叙述清楚、问题明确”,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四)对评审活动中可能产生技术、成本及成果进行事前风险预测控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
(五)及时参加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召开的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报的完整预(结)算资料后,按照规定时限出具预(结)算报告书,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预算评审室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做好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履行的职责,不替代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能和监理单位职责,也不代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所需业务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经财政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完工价款结算、拨付财政资金、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室开展工作。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应评审未评审的,区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予安排招标,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应评审未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区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预算资料签收表
2.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签收表
附件1
建设项目预算资料签收表
工程名称:概算金额:万元
编号 |
名称 |
是否提供 |
造价(元) |
备注(说明未提供预算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 |
区政府签批件(未列入年初预算项目) |
金额: |
||
2 |
项目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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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计图审后图纸(纸质、CAD软件版) |
|||
4 |
项目注意事项告知书(甲方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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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地勘报告 |
|||
6 |
预算书(甲方盖章)纸质及软件版 |
金额: |
||
7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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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及联系电话: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项目预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 送交日期:年月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年月日 |
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预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附件2
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签收表
工程名称:
编号 |
名称 |
是否 提供 |
造价(元) |
备注(说明未提供结算 资料的原因,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项) |
1 |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原件、招标答疑纪要 |
|||
2 |
施工单位投标书(包括相关电子版)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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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标通知书原件 |
金额: |
||
4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原件 |
金额: |
||
5 |
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章及相关人员签字)、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
|||
6 |
图纸会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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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计变更说明(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
|||
8 |
变更审批手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通知、情况说明等资料) |
|||
9 |
工程量确认单 |
|||
10 |
现场签证单(包含四方盖章的隐蔽工程签证) |
|||
11 |
材料价格确认单 |
|||
12 |
与工程造价调整有关的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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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
金额: |
||
14 |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
|||
15 |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
|||
16 |
工程结算书及软件版、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版 |
金额: |
||
17 |
规定按票计取的规费发票 |
|||
18 |
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
|||
送交人及联系电话:送交单位(建设单位): 送交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竣工结算资料一次性送至预算评审室,预算评审室在结算评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且不接收施工单位直接报送送审资料。 送交日期:年月日 领取人及联系电话:领取单位(评审中介机构): 领取日期:年月日 |
注:1.电子版资料需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的资料需分类归档,文件名称按照项目名称-结算资料名称-报送日期的格式进行编辑)
2.资料整理顺序:按以上所列顺序由上及下的顺序整理。
临东政办发〔202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批准文件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一现场查勘一集体会商一初步审查上报一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对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组织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交由建设单位报区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盖章);
2、各方审查确认的《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3、工程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单位盖章);
4、设计变更资料或者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
5、施工单位提报的变更工程预算书(盖章、项目经理及造价人员签字);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7、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工程变更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确需变更且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2、因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3、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概算投资未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合同价上浮10%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合同价款10%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定。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合同价款10%(含)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或5%(含)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说明资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予以认定;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200万元或5%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予以认定。未经批复已实施的由变更承诺方承担,并追究个人和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减少,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x(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执行河东区预算评审室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价中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执行河东区预算评审室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重新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中新增材料(设备)及招标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达到《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区政府规定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审核,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询价资料和市场询价报告,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再咨询3家以上企业报价,形成询价报告,初步确定评审价格后报预算评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签字确认。若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询价差异较大,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确认价格。建设单位据此进行招标。
2、材料(设备)使用量少,涉及工程价格较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上述市场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价格。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六条PPP项目工程变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省、市、区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
合同价 |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造价 |
||
本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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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
变更内容及原因 |
|||
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主要负责人 签字) |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可填写正式文件文号) |
||
区政府意见 |
(可填写会议纪要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现将《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周清月结”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周清月结”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方案》(临东办字〔2021〕1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高效运行机制,提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办理质量,有效提升市民满意率,架好区委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真正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打造成为“为民办事的权威,完善工作的指南,改进作风的利器,沟通社会的平台”。
二、活动内容
1.每周集中梳理。每周集中梳理前一周收到的2次及以上重办工单,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各单位,各单位当周进行集中办理。
2.次周通报督办。每周一对上周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的2次及以上重办工单进行核对,如有合规诉求未办结或再次重新办理的,将办理情况通报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对部分单位进行现场督办。
3.约谈责任单位。如上述工单在第二周仍未办结或再次重新办理的,将上报区政府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月底全部办结。每月最后一周,对各单位的2次及以上重办工单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不能在月底完成办结的,将在年终考核中的“督查督办”项进行扣分。
三、活动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将热线工单处理和解决群众诉求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日程,从主要负责人起层层压实责任,选派政治过硬、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员具体负责热线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真正做到“四个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2.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和处置机制的文件要求,各单位在工单处理过程中,如有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将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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