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12/2024-0000049 | 公开目录: | 委托执法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机关名称 |
受委托组织 |
执法人员 |
委托执法依据 |
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
委托期限 |
委托机关权利义务 |
受委托组织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 |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
河东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吕刚、赵钦军、王鹏坤、丁鑫、庄千磊、郑泽坤、王洪洋、刘庆勇、王兰会、赵传东、胡希伟、陈晓伟、杜晓燕、葛福海、孙世岭、刘伟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河东区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对农业生产经营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农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农业市场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河东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022年06月16日-2024年06月15日 |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