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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19/2024-0000040 公开目录: 委托执法
成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日期: 2024-04-28
发布机构: 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河东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4-04-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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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河东区桃源街和智达路交汇处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文林 职务:党委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河东区桃源街和智达路交汇处东200米(桃源路派出所)六楼

法定代表人:单茂盛

职务:河东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东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反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仍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委托执法权限

法规授权受委托单位进行的行政检查权、现场处置权不再委托,可依法行使。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现场处置权。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行政处罚权。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提请强制权。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需要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权向委托单位申请对违法企业采取行政强制。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被委托单位文书编号。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健全执法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本单位执法人员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计划要与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协调一致。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对发现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没有及时报告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月按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五、其他事宜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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