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206/2023-0000294 | 公开目录: | 委托执法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 发布日期: | 2023-10-16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机关名称 |
受委托组织 |
执法人员 |
委托执法依据 |
委托执法事项 及权限 |
委托期限 |
委托机关 权利义务 |
受委托组织 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 |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
河东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周良银、丁上飞、刘朝兴、曹燕、宋超、周云锋、臧艳超、马现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 |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的名义对文化市场经营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经营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文化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文化市场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临沂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0 元以下或对法人 (其他组织)处以 50000 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2022年2月13日-2024年2月12日 |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