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scjgj/2022-0000607 | 公开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发布日期: | 2022-12-17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①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⑤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动,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⑦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⑧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⑨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⑩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