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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9/2022-0000343 公开目录: 职业培训
成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日期: 2022-04-20
发布机构: 河东区人社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52号
发布时间:2022-04-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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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2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以下简称技术技能类)的培训评价发证(含线上)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有关字样和标识等情况。是否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职业资格”“岗位合格(凭证)”“专业技术职务”等字样;是否违规使用国徽、政府部门徽标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是否违规使用本机构以外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等。

(二)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等情况。有无假借行政机关名义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部”“原×××部”和“包过”等字样进行培训评价发证活动宣传等。

(三)是否存在违规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况。是否存在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是否存在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甚至不培训(评价)或培训(评价)走过场直接发证;是否存在恶意终止培训、抽逃资金等。

(四)是否存在故意混淆概念、误导社会的炒作和涉嫌欺骗欺诈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自查(4月26日前)。各市、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市本部门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的技术技能类培训评价发证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情况请于4月26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调查处理(5月-6月)。在自查整改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针对线索反映和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三)建立制度(7月一)。在专项治理基础上,建立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黑名单”制度,将违纪违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纳入“黑名单”,对技术技能类培训评价发证活动实行常态化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统筹辖区内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专项治理内容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结合技术技能类培训监管,认真做好线索收集和自查整治工作。要严厉打击假冒鉴定机构、人社部门备案评价机构的评价发证活动。相关省直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涉及技术技能类培训发证活动进行全面自查,严格规范培训评价发证行为。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报送自查情况的同时要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治理,并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上的培训评价发证活动进行审核监测,对其中不合法不合规的依法依规关停相关网站和新媒体账号,清除关联网页。

(二)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辨识能力。各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技能人才评价等有关政策宣传,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新职业培训评价发证工作。加大对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范围的正面宣传告知力度,广泛宣传合规证书的查询渠道和查询方式,增强公众对证书合法合规性等的判断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效开展工作。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事关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经济社会秩序,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报送情况。特别是疫情期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辅助手段,排查线索、收集信息,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做好排查治理工作。要稳妥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开展的行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职业能力建设处:程黎,电话:0531-51788137;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处:林林,电话:0531-5178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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