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供[2016]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文件精神,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深化河东区供销社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结合我区供销系统实际,成立河东区供销社扶贫基金(以下简称扶贫基金),并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河东区供销社扶贫基金是指由河东区供销社系统内企业、基层社、合作社采取自愿方式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贫困村、贫困户提供资金支持,助推贫困村村集体发展和贫困户增收致富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贫困户、贫困村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人口、贫困家庭、贫困村。
第三条 扶贫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河东区供销社扶贫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扶贫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河东区供销社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募集
第四条 资金面向区供销社系统内各企业、基层社、专业合作社进行公开募集。
第五条 资金募集采取自愿方式,出于扶贫基金的公益性质,扶贫基金不以营利为根本目的,基金募集单位不存在收益分配。
第三章扶持标准
第六条 扶贫基金一方面用于针对全区贫困村的扶贫项目建设、基础保障设施建设等村集体的发展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资金扶持,另一方面用于对有劳动能力,有致富项目但缺乏资金的贫困户提供发展资金,同时可为一般贫困户农民提供农业种植成本资金。
资金受益人不得将扶贫基金用于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七条 扶贫基金对贫困村、贫困户采取实地考察、定向扶持方式,一是对贫困村、贫困户的项目和经济情况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核定用款金额,提供低息、无息贷款政策。二是对于没有致富途径、劳动力不足、残疾、患重大疾病等情况的贫困户进行入村、入户考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供无偿援助。
扶贫基金采取小额资金扶持的方式,原则上单一项目扶持资金不能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贫困户,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于区政府、区社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扶贫项目,可采用跟进扶持等其他方式。
第四章 运作管理
第八条 河东区供销社成立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扶贫基金的主管决策机构,设在区供销社,由区供销社理事会主任任主任,其他班子领导任副主任、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根据全区脱贫攻坚工作部署,提出扶贫基金支持重点,负责确定扶贫基金的资金筹集、扶持对象,协调解决扶贫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扶贫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但不干预基金具体业务手续办理和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 扶贫基金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运作。所募集的扶贫基金由河东区供销社归集后交由系统内龙头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代管,作为公司的一项分支业务,负责实施具体的扶持方案和专业运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制度,进行基金贷款发放、无偿援助、扶持退出等日常业务的手续办理和基金的增值管理,做到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在管理期间不收取管理费,与区社签订《委托代管协议》,确保扶贫基金的安全。
第十条 基金规模不受初次募集额度限制。基金规模初定100万元,随着系统内各企业、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扶贫需求的增加,可结合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基金募集,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实现长期扶贫、有效扶贫。
第十一条 扶贫基金帮扶对象筛选原则:
1、贫困村必须是河东区域内贫困村;
2、贫困户必须在河东区贫困户名单范围内;
3、贫困户确有致富项目、具有劳动能力但缺乏资金的情况;
4、 因劳动力不足、残疾、患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没有致富门路,无法创收的情况;
5、 全区贫困村的扶贫项目建设、基础保障设施建设等村集体的发展领域和关键环节需要帮扶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扶贫基金使用基本程序及规定:
1、用款个人或村集体进行申请,经镇街扶贫部门确认后,向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
2、扶贫基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人员填写考察报告;
3、召开由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及小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审查会;
4、符合规定的业务,由主任审核签批;
5、办理扶贫资金使用手续:工作人员根据完备的审查资料填制付款凭证,加盖经办人印章,交由出纳办理付款。
6、整理好相关档案,做好跟踪监督服务。
第十三条 扶持退出基本程序及规定:
1、无偿借款或低息借款项目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到期还本,按时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科办理还款付息结算业务,并将款项交至扶贫基金专项管理账户。对于逾期不能还款的出具相关说明,对符合帮扶条件的情况可以办理借款展期业务,展期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展期期间利率按原标准执行。
2、对于提供无偿援助的贫困户,实行无偿援助期内考核制度,当贫困户符合扶持退出条件,经扶贫基金委员会审批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对其无偿援助行为。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确立科学严谨、相互监督、协调运转的管理机制。依托区委扶贫办信息库对基金的扶持对象进行认定、考察,确保基金的扶持金额与扶持对象的需求相对应。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资本增减、日常管理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向募集单位公布扶贫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 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机构变动、扶贫基金的清算等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基金,当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各成员单位可随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举报或提出整改意见,保证其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 对于无偿借款或低息借款项目的贫困户、贫困村以及提供无偿援助的贫困户、贫困村,定期上报区扶贫办备案。
第七章 违反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限期责令进行整改;
2、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扶贫基金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社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根据省定贫困标准,我区全面脱贫摘帽;
2、根据考察,我区贫困户或贫困村通过结亲连心等活动已确定长期帮扶企业或个人,无其他资金需求的;
(三)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符合终止清算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扶贫业务确定终止后,成立清算小组,对相关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区社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扶贫基金的资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上报区委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社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对未尽事宜,负责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