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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scjgj/2023-0000261 公开目录: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成文日期: 2023-08-26 发布日期: 2023-08-26
发布机构: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费提示】河东区8月食品安全消费提示(食用盐)
发布时间:2023-08-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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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个别商超出现市民抢购食用盐现象,目前,我区食用盐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市民应不信谣,不传谣,按需理性购买,勿需抢购囤积。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我区各食盐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食盐专营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借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用户)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收费。

六、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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