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16/2023-0000243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8-05 | 发布日期: | 2022-08-06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鲁财社〔2022〕29 号 |
鲁财社〔2022〕29号
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7月1 日起,提高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1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 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22年8月5日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点击“我要问”,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