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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ylbzj/2022-0000114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7
发布机构: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东医保发〔2021〕5号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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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医保发〔2021〕5号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河东区医疗保障局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认真做好清单实施工作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自6月1日起实施。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要适时组织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三、加强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清单》或滥用《清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河东区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临沂市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医保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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