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scjgj/2022-0000343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东市监字〔2019〕16号 |
临东市监字〔2019〕16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市创建活动,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自8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和集中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着力整治各业态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评价细则(2019)》,加大规范各业态创建力度,确保顺利通过中期评估和年底的省级验收。
二、整治时间
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一)深入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整治行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出现的突出问题,立即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依法整治。
1.信用档案建设。获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建立信用档案,落实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或要点,并及时公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要求频次开展监督检查,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检查合规率达到95%以上。
2.小作坊治理。建立辖区小作坊管理档案,小作坊登记率、建档率达到100%,对小作坊依法依规实施监管,留存监管资料。
3.餐饮治理。积极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持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不低于95%、获证餐饮单位明厨亮灶率达30%、大中型餐饮单位清洁厨房率不低于90%的,小餐饮落实“六项规范”(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操作规范、厨房或场所清洁)。积极开展网络餐饮整治,确保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备案率100%,持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覆盖率100%,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监管覆盖率100%。
(二)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提升行动。
1.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环节监管。要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集中消费场所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围绕饮料、饼干、糖果、罐头、食用植物油、酱腌菜等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食品等,针对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换包装再销售等突出问题,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聚集区的监管和规范提升力度,积极防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2.深入开展农村食品风险隐患排查。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制定问题和解决措施清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深入调查核实和依法处置,主动回应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的诉求和关切。
3.严厉打击“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行为。以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针对在城乡结合部,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农村市场假冒伪劣窝点,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动,严厉整治农村市场的假冒侵权,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伪造或冒用认证认可标志等类型食品,坚决从严查处食品质量不合格、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相关证照,严肃清除一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
4.严厉打击无证行为。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严厉查处各类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严惩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将农村地区食品流动摊贩或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的游商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或原料行为。
(三)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行动。建立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校园周边经营者监管台账、明确监管人员、实行网格化监管。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监管所要加强属地管理,成立主管领导为组长,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和业态为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各镇街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彻底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二)食品相关科室加强业务指导。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科要加大对各业态创建的指导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监管所和业户对照标准,积极整改,完善档案,确保不出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力度。在整治期间,每监管所办案不低于6起。对存在该检查未检查、该立案未立案、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以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等以权谋私的,坚决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督导组,各督导组要深入基层监管所,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区创建办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暗访,并将各镇街整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附件1: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市专项整治督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2:山东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评价细则(2019)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日
附件1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市专项整治督导组成员名单
综合组
组 长:张立强
副组长:贾俊国
成员:马士良杨帆周龙珍陆丰田
第一督导组
组 长:王友仕
成 员:张 彬 刘宇智 高 明 周云龙 赵 亮
诸葛爱红赵春晓 吴立鼎
督导单位:九曲监管所、经开区监管所
主要职责:协助九曲监管所、经开区监管所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督导相关镇街创建情况。
第二督导组
组 长:王士进
成 员:朱孟彪 褚延浩 周耀东 吴书丞
督导单位:相公监管所、太平监管所
主要职责:协助相公监管所、太平监管所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督导相关镇街创建情况。
第三督导组
组 长:贾俊国
成 员:王国峰 吴云鹏 李淑静马士良陆丰田
杨 帆周龙珍黄安粉
督导单位:城区监管所、凤凰岭监管所
主要职责:协助城区监管所、凤凰岭监管所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督导相关镇街创建情况。
第四督导组
组 长:沈洪图
成 员:刘树新 吕青梅 曹丽丽许金芝 于海波
李 娟朱发亮尹兵堂姜良运
督导单位: 八湖监管所、汤头监管所
主要职责:协助八湖监管所、汤头监管所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督导相关镇街创建情况。
第五督导组
组 长:解自富
成 员:朱崇建 张文博刘 艳韦友红赵 岗
王爱福 林静静
督导单位: 汤河监管所、郑旺监管所
主要职责:协助汤河监管所、郑旺监管所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督导相关镇街创建情况。
附件2
山东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评价细则(2019)
创建标准 |
评价细则 |
评价方式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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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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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党政同责(16分,加3.5分、倒扣5分) |
(六)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5分,加1分,倒扣2分)(关键项) |
7.食品安全属地责任(3分,倒扣1分) |
创建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县级政府要求建立校外托管场所清单,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监管工作,1分,否则倒扣1分。 (注:市、县不重复得分、扣分,下同) |
材料审查,查看市级政府,县级相关部门监管资料。 现场检查,抽查1至2家校外托管场所。 |
1 倒扣1 |
(七)基层基础建设(6分,倒扣1分)(关键项) |
13.基层协管员(信息员、网格员)队伍建设(2分) |
2.开展协管员培训、考核工作,0.5分,否则不得分。 |
材料审查,查看县(市、区)、乡镇(街道)有关协管员名册和工作记录、考核办法和结果运用、培训、补助发放等资料,以及协管员发挥职责作用的实例,并抽查2名协管员现场或电话询问。 |
0.5 |
|
4.协管员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发挥作用,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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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35.5分,加2.5分、倒扣5分) |
(十六)执法履职(7分,倒扣1分)(关键项) |
29.信用档案建设(1分) |
获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建立信用档案,1分;发现有1家未建档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随机抽查2家基层监管所,根据掌握的监管名单,随机抽查5份被监管单位资料。 |
1 |
30.食品生产经营监管(4.5分,倒扣1分) |
2.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按要求频次开展监督检查,0.5分,否则不得分。 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检查合规率达到95%以上,0.5分,否则不得分。 |
根据掌握名单,对照查看有关材料并实地抽查。 提供合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名单。抽查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各2家,发现1处不符合发证条件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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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行先进管理体系,辖区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或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比例达到80%以上的,0.5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相关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持有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情况。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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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不低于95%、获证餐饮单位明厨亮灶率达30%、大中型餐饮单位清洁厨房率不低于90%的,1分,以上有1项达不到要求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查看量化分级有关资料,现场抽查3-5家餐饮单位(含学校食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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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单位达到95%、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季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达不到的倒扣1分;明厨亮灶率达100%,0.5分,否则不得分。 |
0.5倒扣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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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落实到位;推行大宗食品集中采购。以上有1项未落实(或未开展)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查看制度文件、自查表格、集中采购资料或影像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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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1.5分) |
1.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掌握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总数及明细,0.5分,否则不得分。 2.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方案或计划,并落实到位的,1分;否则不得分。 以上四类集中用餐单位发现有1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分。 集中用餐单位包括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 |
查看集中用餐单位名单、主管部门管理实施方案。 以上四类集中用餐单位暗访或随机检查1家,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培训记录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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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三小”管理(7.5分) (关键项) |
32.小作坊管理(2.5分) |
1.建立辖区小作坊管理档案,小作坊登记率、建档率达到100%,0.5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资料,实地抽查2家小作坊,随机抽查现场从业人员。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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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小作坊依法依规实施监管,2分;否则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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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小餐饮管理(2.5分) |
1.建立辖区小餐饮管理档案,对小餐饮进行登记管理,0.5分;否则不得分。 |
随机检查小餐饮至少5家(其中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各不少于1家)。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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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餐饮落实“六项规范”(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操作规范、厨房或场所清洁),1分;有1家1项达不到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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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综合治理(5分) |
35.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2分) |
2.建立校园周边经营者监管台账、明确监管人员、实行网格化监管,1.5分;有1项达不到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
查看监管台账,随机抽查部分食品经营者。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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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3分) |
1.以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和业态为重点,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相关方案,并有实际工作成效的,1.5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相关资料,现场检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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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抽检监测(3.5分,加0.5分) |
38.监督抽检(3分) |
1.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立案率达到80%,1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相关部门年度抽检计划(或方案)、抽检计划执行、完成、公布情况等资料;随机抽查5份检测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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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按时完成率达到100%,1分,否则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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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5分,倒扣1分)(关键项) |
40.专项整治(1分) |
按照省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专项整治,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有相关计划方案,并有实际工作成效的,1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开展专项整治的文件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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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案件查办(2分) |
1.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明确划分各类案件查办事权(属地、分级等)、落实案件查办制度,0.5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相关材料、移送材料等。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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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0.5分,否则不得分。 |
案件行政复议出现被撤销或被变更,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决败诉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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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1分,否则不得分。 |
随机抽查10份投诉举报记录或抽检不合格报告,发现1份应立案而未立案查处则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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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行刑衔接(2分,倒扣1分) |
2.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成功移交案件,每起得0.5分,最多得1.5分。 |
查看建立行刑衔接机制的文件、落实情况资料;查看案件移送有关材料及移送后的立案、查处材料等资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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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监管部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公安部门不按规定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情况,每起倒扣0.3分,扣完1分为止。 |
倒扣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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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产业发展(4.5分,加2分,倒扣3分) |
43.餐饮质量安全提升(1分) |
制定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年度实施方案,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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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品牌建设(1.5分) |
1.落实鲁政字〔2016〕197号、鲁政办发〔2017〕35号文件精神,明确年度创建目标任务,并按计划完成,1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以及省局有关处室对示范单位检查情况等,并进行实地抽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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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食安山东”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不能持续满足评选条件的,及时申请撤销示范单位称号,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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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1分) |
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创建,有创建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完成,1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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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应急管理(2分) |
48.应急管理的规范化程度(2分) |
1.制定应急预案,并每2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1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文件、图片、音像等资料。 查看省局交办记录、市县报送情况等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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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规定时限报送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信息,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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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领导批示、省局交办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及时进行处置,并报送相关处置情况,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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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20分,加1.5分) |
(二十四)企业管理(12.5分,加1分)(关键项) |
49.生产经营资质(1分) |
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1分;发现1家无证经营的单位,不得分。 |
抽查生产、流通、餐饮单位各2家。 |
1 |
50.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1.5分) |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自查制度涵盖采购、生产、储藏和销售等经营全过程,并规定自查执行人员、自查频次以及问题处理方法,并按照自查制度要求落实的,1分;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90%以上,0.5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自查制度、自查表或报告等相关材料(不含“三小”),现场检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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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生产经营制度建立和落实(2分)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台账、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2分;有1项不符合,扣0.3分,扣完为止。 |
抽查生产、流通、餐饮单位各2家。提供开展自查的企业名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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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2分) |
1.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0.5分,否则不得分。 |
抽查1家生产企业和1家中型以上规模超市,查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培训证明、通过相关考核的证书等相关材料。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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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0.5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0.5分;否则不得分。 |
抽查生产、流通、餐饮单位各2家。 现场检查培训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材、影像资料等;现场抽查考核(问卷或提问)相关人员受训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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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健康证明,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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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网络订餐监管(6分,加1分) |
1.监督网络订餐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包括入网审查、公示信息、抽查监测、违法行为制止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记录订单信息、配送管理、签订协议等,3分;有1项未履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查看网络订餐平台落实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的有关情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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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入网餐饮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包括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实体门店、按许可范围经营、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环境卫生良好,3分,有1项未履行的,扣1分,扣完为止。 |
随机检查网络订餐平台或分支机构、入网餐饮单位落实情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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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数据抓取、开发系统等方式开展“以网管网”的,加0.5分;全面推行送餐封签,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加0.5分。 |
查看市局、县局信息化建设情况和相关资料,随机检查送餐封签情况。 |
加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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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集中交易市场管理(5.5分)(关键项) |
54.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2.5分) |
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2.5分。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每发现1项扣0.5分:1.市场的开办者未对入场和退市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包括: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许可证等)进行审查;2.未对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产品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3.未制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立即报告;4.市场开办者未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列入与食品经营者入场合同条款中;5.市场的开办者未对入场销售者进行培训。 |
各类管理制度、入场经营者的审核材料、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自查纪录等相关材料。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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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1.5分) |
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5分。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每发现1项扣0.5分:1.入场销售者未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信息不齐;2.入场销售者未落实入场销售等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3.入场销售者销售来源不明以及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文件、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材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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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追溯机制建设(2分,加0.5分) |
57.追溯制度建立和落实(1分) |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1分,有1家1项未落实的,扣0.2分。 |
随机抽查6家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记录(含电子追溯系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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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和应用(加0.5分) |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有1类(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肉制品、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白酒、葡萄酒、茶叶、阿胶糕、食品添加剂等)加0.5分。 |
查看材料,现场查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情况,企业可自建信息化追溯系统,或者使用省级食品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 |
加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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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1分)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分。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扣0.2分:1.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2.食品生产企业在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主动召回;3.食品经营者未依法依规主动召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4.出现问题产品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召回产品如实做好记录;5.相关记录未保存2年内。 |
材料核查、现场检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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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社会共治(7分,加1.5分) |
(二十八)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0.5分) |
6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0.5分) |
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或者当地消费者群体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加0.5分。 |
查看地方文件、政策及制度文件、成功案例等相关材料。 |
加0.5 |
(二十九)责任保险(加0.5分) |
62.责任保险推进(加0.5分) |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鼓励乳制品、酒、规模以上肉制品等生产企业、大中型商超、批发市场等流通单位、集体用餐单位入保,加0.5分。 |
查看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相关资料。 |
加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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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社会监督渠道(2分) |
63.投诉举报的便利化程度(1分) |
开通网络投诉平台,设置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达到100%以上,0.5分;按照法定时限处置率、回复率达到100%,0.5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资料。 随机拨打投诉举报电话2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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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科普宣教(4分) |
65.科普宣传(1分) |
2.举行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食品安全科普内容应包含保健食品安全消费知识等,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覆盖乡村、街道社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覆盖率达100%,0.5分,否则不得分。 |
查看相关宣传材料、记录。实地抽查2个乡镇或街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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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1分) |
建立校园内食品安全宣传阵地,0.5分,否则不得分。 在中小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活动,0.5分;有1所未开展,扣0.3分,扣完为止。 |
查看资料,实地抽查1所中学、1所小学,随机抽查学生询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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