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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ylbzj/2022-0000112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9
发布机构: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东医保发〔2021〕4号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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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医保发〔2021〕4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实施符合发展要求的包容创新、审慎监管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9号)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将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关注的突出问题作为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对优化营商环境重大意义的深刻认识,将此项工作确定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管,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首违不罚工作举措落地生效。

(二)梳理免罚清单。认真梳理医保基金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等,参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结合我局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害广度、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征求各执法办案机构和业务科室的意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梳理完成并适时调整我局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三)行政指导优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当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提条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行责令或督促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方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四)强化宣传引导。对已出台的“不罚轻罚”实施方案及清单及时跟进解读,多渠道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诉求,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提高政策可及性、可操作性。对企业关注的重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合理引导预期,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抓好督促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曝光破坏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常态化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不罚轻罚”工作举措落地生效。

三、工作步骤

(一)科学调研和制定实施方案和免罚清单。

邀请法律顾问、基层执法人员、市场主体代表参与并开展深入调研,参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局“不罚轻罚”工作实施方案及《河东区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全面贯彻落实免罚清单。

按照国家、省、市、区“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推进落实“不罚轻罚”工作,按照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一般原则,对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充分激发创业创新热情,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适时进行督导跟踪评价。

适时进行“不罚轻罚”运行工作回头看,充分运用执法监督手段,加大法制审核力度,全面客观评价“不罚轻罚”工作成效,促进“放管照”改革工作再深入。对不执行、不落实“不罚轻罚”工作并损害营商环境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河东区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临沂市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医保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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