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索 引 号: hedongquhdttjdggzxxx/2023-0000027 公开目录: 学生资助
成文日期: 2022-10-14 发布日期: 2022-10-14
发布机构: 汤头街道葛沟中心小学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中心小学学生资助
发布时间:2022-10-14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定以下细则,以便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时有据可依。

适用范围:具有我校学籍的其家庭(监护人)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一、遵循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对于每年一年级新生,每位学生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申报意愿情况学校进行三级认定(班级、年级、学校),对于二至六年级,学生不再填写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延续以往认定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仍处于经济困难家庭填写生活补助申请表,不再困难的和转出学生不再填写生活补助申请表进行申请。有新增致困家庭如需提出申请,需要先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进行困难等级认定。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教导处、政教处、工会、年级组构成,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汇总报送上级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三、认定依据与档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资助中心下发为准)。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以街道扶贫办提供数据为准)。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供养。

(四)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重点困境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是:(一)低保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单亲儿童;(二)低保家庭中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一)单亲家庭且实际扶养人无稳定工作。

(二)家中有慢性病号长期服药且支出较大。

(三)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无劳动能力,且另一人收入不高。

(四)家中仅有一人有收入,但负担赡养或抚养人超过三人。

(五)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七)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一)父母双方无稳定工作,收入低,且上有老人需要赡养。

(二)总体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家长提出申请较为迫切。

(三)由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证明家庭困难需要给予资助的。

(四)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四、认定程序

(一)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追加工作。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教务处、会计室、学部等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提前告知。通过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班会、班级QQ群、微信群等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三)家长(监护人)申请。家长(监护人)根据各自家庭经济如实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年级新生全员发放,二至六年级学生有新致困家庭向年级提出申请个别领取),有意向申请的家庭在表中对是否愿意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部分在前面选择“是”,向我校提出认定申请。家长(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学校三级认定。学校对有意向申请的家庭,发放《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认定小组根据提交的《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有关证明材料,采取家访、个别访谈、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为评议小组组长;年级审核认定,年级主任(学区校长)为认定小组组长,学校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复核,学校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小组组长任组长,依据“三级认定,最终确认”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划分档次。认定过程尊重和保护学生及家长隐私。

(五)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档备案。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填写《生活补助申请表》并签订《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提供学生名下的银行卡,当上级专项资金到位时,生活补助金将打到学生名下的银行卡中。如家长(监护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复议属实的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非寄宿生生活补助金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被认定的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家庭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的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相同,均为250元/学期,上级部门如有其他资助(如妇联、慈善总会、或其他送温暖资金)将在特殊困难学生中按困难程度进行申报。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