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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3-0000070 公开目录: 议题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3-22 发布日期: 2023-03-22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议题解读:河东区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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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临东政字〔2023〕5号)已于2023年3月21日公开发布。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义作用

《实施方案》是我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考古环节前置到土地供应前,既符合我区土地供应实际,也兼顾下步土地储备改革方向,能够推动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双赢的发展格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具体流程及职责分工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对全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经考古资质单位踏查确认,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第三部分具体流程及职责分工。分为考古调查勘探的前期准备、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审批、考古调查勘探的实施、考古调查勘探的结果运用。

三、要点解读

(一)关于考古与土地供应的关系问题。市文物部门出具的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二)关于考古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案》根据《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有关规定,明确两类区域必须在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即对全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三)关于考古的费用问题。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土地前期开发主体计入其前期开发成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之外,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关于各单位职责的问题。文旅局负责统筹考古工作,协调上报材料、方案批复,督促监督考古队伍入场勘探,审核勘探报告,协调市文旅局出具供地意见书;各参与单位负责招投标、签订协议以及支付相关费用,配合开展土地清表、垃圾清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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