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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2-0000193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06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建筑业强区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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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建筑业强区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建筑业强区发展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促进建筑建材业高质量发展,力争经济总量、企业规模、科技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指标位居全市前列,加快打造“建筑业强区”,结合河东区建筑建材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河东区建筑、建材企业。

二、奖励措施

(一)招商奖

1.注册地迁入我区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一级(甲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7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一级(甲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注册地迁入我区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甲级)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3.注册地迁入我区由住建部门审批的双甲级、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和建筑培训机构等建筑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4.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总部经济政策奖励。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河东区税务局、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二)成长奖

1.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标准等同于招商奖励,按照上述招商奖励标准奖励。企业当年有多项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晋升的,每项给予奖励。

2.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河东区税务局)

3.设立建筑建材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主要用于规模以上建筑五金、建筑机械、施工机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规模以上产业的“二次创业”、技术改造、电子商务、企业培训、贷款贴息、总部建设、企业上市和品牌争创等奖励。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上产业的转型升级,重点对企业在土地、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东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鼓励现有五金建材企业入园,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定,科技含量高、能耗低、污染小、市场前景好的现有企业入驻园区,均享受市、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入园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各镇街、河东经济开发区)

5.对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奖励资金下设建筑建材业扶持专项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建材业企业扶持和发展。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可随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奖励资金。特别重大创新项目历年未奖励的,实行区政府“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6.对建筑五金、建筑机械等建材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

(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河东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三)市场开拓奖

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施工项目,按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河东区税务局)

(四)创新奖

1.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河东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总部及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综合资助。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中心,对新认定和入选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认定备案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获得并转为应用的建筑业技术进步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4.企业以建筑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和应用为抓手,围绕“四节一环保”这一主线开展绿色施工,获国家级、省级绿色施工科技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工法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0.5万元。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创优夺杯奖

1.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总承包企业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结构工程金奖”“国家优质结构工程银奖”的,分别给予总承包企业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泰山杯”的,给予总承包企业10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AAA标化工地”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本区建筑建材业企业在市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省级以上奖项(杯)且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同等享受本地相应奖励。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附则

(一)本办法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登记在我区的建筑建材业企业,以企业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上报财政、统计、税务和住建部门的数据为准。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同一企业年度享受资金奖励不超过当年区级财政综合贡献额部分。同一奖项在区级已获奖励后,再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且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实施方案涉及奖励政策的资金除特别注明外,均由区财政承担。

(三)迁入我区企业有多项资质及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奖励事项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属同一企业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四)迁入、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十年内资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外迁的,要将全部奖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予以返还;迁入企业未完成年度协议承诺指标的,当年度不再享受奖励政策;企业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有关部门有权予以收回,若涉嫌违法违规的,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后期奖励措施以此为准)。

文字解读:《河东区建筑业强区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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