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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4/2024-0000060 公开目录: 教学督导
成文日期: 2023-11-24 发布日期: 2023-11-24
发布机构: 河东区教体局
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2023年度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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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发挥好督导评估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制度,加快建设河东品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订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各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及各种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普通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突出实绩、鼓励创新、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评估内容

1.高中学校。主要评估依法办学、党建工作、队伍建设、装备与使用、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机制七个方面内容,各项指标共计1000分,奖惩分单独计算汇入总分。

2.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主要评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教育保障六个方面内容,各项指标共计1000分,再加奖惩分。《村居小学综合评估细则》共13条,满分200分。

3.职业教育学校。主要评估办学方向、学校管理、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科研、教育教学、办学水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九个方面内容,各项指标共计1000分,奖惩分单独计算汇入总分。

4.特殊教育学校。主要评估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学校特色四个方面内容,各项指标共计120分。

5.学前教育学校。主要评估党的建设、一体化管理、普及普惠、办园条件、队伍建设、保育教育、安全卫生、社会满意度八个方面内容,各项指标共计1100分,奖惩分单独计算汇入总分。

三、评估方式方法

1.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通过“听、看、查、议、访、测”等形式全面获取客观真实数据;定量的评估认真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测核实。

2.过程管理与年终评估相结合。各科室加强对学校工作的过程管理,及时做好考评记录,核算好积分。每学期,督导室均组织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各按50%计入总成绩。

3.专项督导与综合督导相结合。对于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或临时性工作,采取专项督导,促使问题有效解决。

4.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在评估检查中,检查人员既严格按照评估标准查找不足,又指导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对获取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学校工作目标的达成度、主要成绩和不足,形成评估意见。

5.评估与整改相结合。每次评估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送达督导室及相关学校。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主要成绩与经验、主要问题和不足、整改建议和要求。督导室将根据各责任科室提出的整改建议,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从当年度评估总成绩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组织实施

成立河东区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教体局领导成员、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本方案实施、特色创新项目、奖惩分等项目的集体认定,处置相关异议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督导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估活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评估以各学校、幼儿园当年(学期)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建议各科室多采取过程性、阶段性考核评估材料,做到核算准确、公开透明。要认可真实有效的电子档案材料(如活动通知、方案、过程、总结、宣传汇总PDF材料)。全区各中小学划为A、B、C三组(见附件)。中心小学的评估总成绩为本校综合评估成绩和村居小学综合评估平均成绩之和。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作为校长职级考核及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获得综合评估一等奖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年度考核等级原则上确定为“优秀等次”,获综合评估一等奖的单位增加教师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对年度综合评估成绩末位的校长、园长进行约谈,连续二年末位的进行组织调整。根据综合评估成绩,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驻地小学、非驻地中心小学、驻地幼儿园和非驻地中心幼儿园,分别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四个等次。每组“优秀”等次占30%、“良好”等次占40%、“合格”和“较差”等次占30%。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且课程与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组内前40%的学校授予“学校综合评估一等奖”,综合评估为“良好”以上等次且课程与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组内前70%的学校授予“学校综合评估二等奖”。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幼儿园授予“学前教育综合评估一等奖”,“良好”等次的授予“学前教育综合评估二等奖”。评选10所村居小学授予“综合评估一等奖”,10所授予“综合评估二等奖”。公办幼儿园分园、普惠民办幼儿园评选总数20%授予“河东区优秀幼儿园”;特教学校综合评估成绩获总分90%以上授予“学校综合评估一等奖”,85%以上授予“学校综合评估二等奖”。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综合评估荣誉。

(一)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校园欺凌事件的;

(二)学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形成负面舆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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