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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4/2022-0002106 公开目录: 民办教育
成文日期: 2023-03-22 发布日期: 2023-03-22
发布机构: 河东区教体局
关于持续强化涉考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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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招考委2022年教育考试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现就持续强化涉考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

要持续巩固“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成果,继续强化对涉考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工作,切实增强培训机构、培训从业人员、学员及家长的守法意识。要积极开展考试作弊、虚假宣传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形成震慑,引导培训机构充分认识干扰考试秩序、考试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及危害,形成“不敢、不想、不能涉考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良好风气。要督促培训机构多形式、常态化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学员“讲诚信、守诚信”,文明诚信考试,坚决杜绝携带手机入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涉考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机制,确定相关单位联络员,做好辖区内涉考培训机构全面治理整顿成果转化,不定期组织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通过查阅证照、寻访学生、网上监督、实地查看、重点约谈等,重点检查治理培训机构故意错误解读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开展“保录包过”“押中试题”“提前知题”等违规宣传、违规获取试题和答案、诱导和组织考生作弊、违规传播涉考信息、煽动考生上访、组织所谓的“省市模拟统考”、并以虚高测试成绩误导考生、进入校园张贴散发简章和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三、坚决打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要建立涉考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炒作敏感话题制造考生及家长焦虑造成不良社会舆论或产生舆情、虚假宣传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组织或参与作弊的涉考培训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要将举办者和从业人员的考试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和不良从业记录,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组织或参与作弊的从业人员,责令培训机构予以解聘;对产生恶劣影响的培训机构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依法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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