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9/2024-0000163 公开目录: 就业困难人员及困难人员
成文日期: 2024-08-01 发布日期: 2024-08-01
发布机构: 河东区人社局
【办理指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8-01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人员类别:对登记失业的九类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认定流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乡镇(街道)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监督的办法。

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临沂户籍人员提供)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申请,按要求填写《临沂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根据情形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本,夫妻双方均失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同时,户口本、结婚证上劳动年龄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均在山东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处于登记失业状态。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户口本、社区(村)出具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

3.单亲家庭成员:未婚者提供户口本及孩子出生证明材料,离异者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

5.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社区(村)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能通过系统核查比对的,不再要求提供。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