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6/2021-0000343 | 公开目录: | 审批信息 |
成文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民政局 |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鲁民〔2019〕25号)。
二、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条件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2.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按照章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制定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议程和表决结果并附参会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作为档案由社会组织妥善保管。
(2)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团体履行完内部表决程序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指导下,组成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如社会团体不及时组成清算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或按照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处理。清算组织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4)注销后,及时交回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三、申请材料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不提交);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3.清算报告书;
4.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须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联系电话:0539-8822615。清算审计中出现财务问题或其它问题的需进行整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5.债权债务公告;
6.注销税务登记、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复印件;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印章(实物);
9.党组织撤销备案表(未建立党组织的不提交)。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发证
五、办理时限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受理部门(受理窗口)
一窗受理A01-A14
八、办理地址
河东区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九、咨询电话
0539-8080870;0539-88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