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206/2024-0000216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
接纳未成年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
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
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 |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不得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 |
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不得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 |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 |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8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不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 |
歌曲点播系统不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9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不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 |
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 |
播放的曲目不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0 |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 |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1 |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 |
变更有关事项,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2 |
歌舞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 |
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3 |
歌舞娱乐场所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
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悬挂警示标志。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5 |
旅行社需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 |
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6 |
旅行社需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
★ |
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7 |
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 |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8 |
导游、领队需经旅行社承接导游业务 |
私自承接导游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
经旅行社承接导游业务。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19 |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
未按规定保存旅游业务档案资料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 |
妥善保存旅游业务档案资料。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20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 |
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21 |
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换领经营许可证 |
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换领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 |
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换领经营许可证。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22 |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
23 |
影院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 |
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影院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 |
区文旅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0539-838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