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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206/2021-0000174 公开目录: 决策草案
成文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04
发布机构: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河东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1-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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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鲁办发(2019)21号)精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办发(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工作要求,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按照全区文化“三带三区”发展总体规划目标,加快构建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实现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文物强区。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利用项目

1、建设一批考古遗址公园,着力打造凤凰岭遗址公园、大范庄遗址公园、祝丘故城遗址公园等。(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凤凰岭街道、汤河镇、相公街道参与)

2、推进完成祝丘城遗址保护工程、实施青峰岭遗址保护工程。(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朝阳街道、汤河镇参与)

3、参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和“考古中国”研究,深化凤凰岭遗址、泉上屯遗址、后林子遗址等河东史前文明文物考古研究,形成一批代表性考古成果。(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加强东夷文化、凤凰岭文化、汤泉文化研究,取得一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成果。(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5、拓展文物保护领域,开展工业遗产调查,实施工业遗产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二)健全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6、贯彻落实《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司法局负责)

7、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配合全市打造沂蒙红色文化示范区。(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区委党史研究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党校教育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参与)

8、加强沂蒙红色文化研究,编辑出版沂蒙红色文化系列丛书。(区委宣传部、区委党史研究中心、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9、实施革命文物展陈工程,推动区、镇(街道)、村居(社区)革命文物展示体系,讲好革命文物背后的故事。(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三)健全博物馆创新发展体系

10、推进民间博物馆建设,新增一批民办博物馆。(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11、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依托馆藏文物研发一批具有河东特色的文创产品。(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12、支持发展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实现国有与非国有博物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与

13、推动“博物馆+”建设,促进景区、文创、园区、基地等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发展中心负责

(四)建立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

14、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陈列展览备案审查和监督指导。推介一批博物馆研学旅行、体验旅游线路。(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委党史研究中心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15、将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普法教育规划,并作为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学习内容。鼓励中等专业学校开设文物保护利用公共课程和选修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保护利用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和资源推介宣传。(区委组织部、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区新闻宣传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参与

(五)健全文物安全保护体系

16、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审查、评估。实施文物安全工作通报、约谈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区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党委和政府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参与

17、完善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聚焦未批先建等法人违法行为,严防严打盗掘、破坏、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局、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18、加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雪亮工程”建设,加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视频监控建设工程,实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区委政法委、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局、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六)强化各级文物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

19、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负责

20、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有关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依法进行抢救性保护。(区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和旅游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负责

21、各级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有关部门要落实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镇街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七)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22、贯彻落实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委宣传部、委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23、完善文物调查、申报、登录、定级和公布程序,建立河东文物资源数据库。(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委宣传部、委统战部、教育和体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农业农村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24、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非国有文物建筑的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区自然资源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25、鼓励社会力量以认领方式,自愿投入资金修缮保护和管理使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26、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民政局参与

(九)加强文物专业人才和管理队伍建设

27、加快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文物修复、考古等急需紧缺人才。(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28、落实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物领域表彰评选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29、完善各级政府文物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文物安全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镇街党委和政府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委编办参与

(十)完善文物保护财政支持政策

30、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政府购买保险等形式,加大文物安全预防资金投入。(区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镇街负责)

31、加大对文物保护重大项目和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评估和验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负责

32、制定落实文物保护补偿政策。利用政府基金、公益性基金等平台,对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提供资金支持。(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负责,财政局参与

33、落实文博行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社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以及有利于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和小微文博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区财政局、税务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34、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委宣传部、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35、落实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

三、实施保障

3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履行领导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各镇街、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区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各镇街党委和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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