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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12/2024-0000039 公开目录: 抽查计划
成文日期: 2024-04-17 发布日期: 2024-04-17
发布机构: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4-04-17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局属各单位、科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298号)、《关于印发2021年度“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营转办字〔202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3〕2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农业农村局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制定《2024年度检查计划》。

请各单位、科室根据省级检查事项清单、市级检查计划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抓好贯彻落实。

所有检查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完成,风险等级、移动监管运用情况为年度考核项,务必确保运用率100%。

附件:《河东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检查计划》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任务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频次

时间安排

发起单位

1

农药监督抽查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部委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3.【部委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低风险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0%,低风险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抽查1次

3-12月

种植业管理科

2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

1次

3-10月

种植业管理科

3

肥料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

1次

3-10月

种植业管理科

(土肥站配合)

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令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00%

1次

7-12月

科技教育科

5

绿色食品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农业部第6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0%

1次

4-10月

农业环境保护站

6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部委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6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3.【部委规章】《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企业实施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部委规章】《条例》(2018年5月):“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5.【部委规章】《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1月第2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境外企业及其销售机构、销售代理机构名单。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检查比例100%,

按照分级管理监督检查原则:A级企业每2月检查1次,B级企业每月检查1次,C级每月3次以上不定时检查。

每月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7

兽药监督抽查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66号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2.【部委规章】《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第四条:“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飞行检查,并承担被检查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检查企业)整改情况现场核查和后续行政执法工作。”

3.【部委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12月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4.【部委规章】《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5月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检查比例100%,

按照分级管理监督检查原则:A级企业每2月检查1次,B级企业每月检查1次,C级每月3次以上不定时检查。

每月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8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改部分条款,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令发布,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应本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检查比例100%,日常检查每2个月检查1次

2、4、6、8、10、12月检查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9

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检查比例100%,日常检查每2个月检查1次

2、4、6、8、10、12月检查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10

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部委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1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半年检查一次

6月份和12月份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1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4.【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5.【部委规章】《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6.【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7.【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8.【部委规章】《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检查比例100%,日常检查每2个月检查1次

2、4、6、8、10、12月检查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12

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部委规章】《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4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一年一次

6月和12月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13

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部委规章】《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0年12月农业部公告)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3.【法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完善备案程序,组织实施畜禽生产规范,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畜禽养殖环境、疫病、投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督抽查计划每年一次

风险抽检每年三次

中秋节、元旦、春节前抽检。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14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每年5次

2月

4月6月8月10月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15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4.【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6.【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7.【部委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部委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检查比例100%,专项检查每年1次

6月份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16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21日通过,2020年11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6日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十七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互联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0%,每月一次

4-12月

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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