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207/2022-0000235 | 公开目录: | 批准服务信息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发布日期: | 2022-12-09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2000年4月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10月修订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电子版1份)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电子版1份)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参建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纸质1份)
6.质量监督报告(原件纸质1份)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日期为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日期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窗口
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一窗受理窗口A01-A14。
办理地址
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2809号(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一窗受理窗口A01-A14。
咨询电话
0539-882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