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9/2023-0000090 | 公开目录: | 政策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人社局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临人社发〔2023〕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 0.7%、个人费率 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一)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现行规定比例执行。
(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至2024年底,按照全省统一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
三、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上报有关情况。各县区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报告。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