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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9/2021-0000313 公开目录: 政策制度
成文日期: 2023-05-25 发布日期: 2023-05-25
发布机构: 河东区人社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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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

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归集前,参保人员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二、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支付的时间,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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