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6/2020-0000096 | 公开目录: | 申报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民政局 |
一、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验证材料为由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重病指参照临沂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并已享受报销。验证材料为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验证材料为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验证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回函 。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查验。街镇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街镇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街镇。街镇、区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发放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临沂市民政厅、临沂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临民〔2018〕108号)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每人每月92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申请事实身份认定及生活费发放,应当具备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户口簿(复印件3份,纸质)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原件1份,纸质)。
(3).重病的需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原件1份,纸质)。
(4).重残验证材料为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1份,纸质)。
(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验证材料为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1份,纸质)。
(6)失联验证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回函(原件1份,纸质)。
(7)宣告死亡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1份,纸质)。
(8)失踪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1份,纸质)。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原件3份,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