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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6/2024-0000108 公开目录: 申报指南
成文日期: 2024-03-26 发布日期: 2024-03-26
发布机构: 河东区民政局
【2024年】孤儿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4-03-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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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对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孤儿身份认定及生活费发放,应当向河东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申请人到镇街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镇街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对儿童情况和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次月发放孤儿生活费;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告知不符合原因,解释当前政策。材料提供不全的,补齐材料后再办理;

三、发放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61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和《临沂市民政厅、临沂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临民〔2018〕108号)、《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2〕15号),《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3〕3号),《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4〕8号)等有关规定,对社会散居孤儿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1864元的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申请孤儿身份认定及生活费发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户口簿(复印件3 份,纸质)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原件 1份,纸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须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3).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原件1 份,纸质)。

(4).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原件3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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