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6/2022-0000134 | 公开目录: | 申报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2-06-17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民政局 |
农村留守儿童认定条件情况说明
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务工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目前,留守儿童生活保障上级还没有相关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