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ylbzj/2020-0000054 | 公开目录: | 救助标准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
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救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申请救助。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并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