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ylbzj/2021-0000071 | 公开目录: | 救助标准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医疗保障局 |
一、特殊疾病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特病门诊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其他重点救助对象为70%。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最高限额为1万元。
二、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实施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比例为10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低保对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为70%。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最高限额为1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3万元的,给予2000元--3000元救助;在3万元以上的,给予6000元--1万元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实施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重特大医疗救助;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剩余单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万元(含)以下20%、1-3(含)万元30%、3-5(含)万元40%、5万元以上的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3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再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五、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医疗救助。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购买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对18周岁及以下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5%、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18岁以上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70%、年度最高限额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