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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1/2019-0000179 公开目录: 临东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04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东政办发〔2019〕27 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2020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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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19〕27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2020年度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2020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0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71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圆满完成2020年度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特制定实施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使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2020年度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征缴同步进行。力争实现2020年全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和基本医疗保险整体参保率分别达到97%以上。

三、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补贴80元。

(4)2020年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及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区政府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特殊群体人员信息分别由相关单位将其信息交至镇街人社所,数据交接后,特殊群体人员之间需进行信息比对,防止重复代缴。

(5)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并持相关证明参保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

(6)适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当年不参保,下年度补缴时,政府不予补贴。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河东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学生由学校负责告知参保政策,在户口所在地参保,户口在区外的可在学校参保);在本区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随监护人居住证参保,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提交居住证明)。当年度已经在其他地市参保的,不能重复参保。

2.缴费标准:2020年度集中筹资期内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政府补助标准参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其中对符合条件的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认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包括普通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由区财政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3.相关要求: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的特殊群体,应及时办理参保代缴手续,享受医保待遇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别居民2019年是特殊人群,享受政府代缴,2019年度经有关单位调整为自己缴费的(如:低保退出人员、精准扶贫退出人员),需要到镇街居民人社所做新参保登记,调整人员类别,按照一般人群缴费。

外出务工等未能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人员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前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3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按照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缴费。2019年12月31日之后缴费的,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系统到账确认之日起30日后至2020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的特殊群体,应及时办理参保代缴手续,享受医保待遇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相关部门特殊人群职责

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的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应保尽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保障范围。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名单分别由民政、残联向镇街下达。各镇街农村贫困人员名单由区扶贫办下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区民政局下达;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持证残疾人(包括普通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名单由区残联下达;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名单由区卫健局下达。如因错报、漏报等原因致使以上特殊人员未能参保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五、参保程序及缴费管理

1.缴费方式:2020年我区采用银行代收与微信缴费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缴费方式,参保居民可通过河东区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临商银行的各营业网点柜台,村居(社区)布设农村商业银行的农金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手机银行,支付宝中的社保费缴纳模块,微信中的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办税模块,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及手机APP进行参保缴费。

2.参保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正常缴费:往年参保居民直接通过银行外围进行参保缴费,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在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然后可以选择各银行网点及微信等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缴费。

4.特殊缴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群体由河东区相关部门分别向镇(街)下发人员名单,由镇街组织负责统一录入系统。70周岁以上老人由村居汇总信息后,镇街人社所集中录入,漏保的由村居(社区)承担责任。

5.缴费公示:区医保经办机构、各镇街人社所将征缴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信息以村(居)为单位导出打印,各村(居)委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2月4日-12月7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政策解读、张榜公示、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保障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推动全区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征缴阶段(2019年12月8日—12月31日)。集中征缴工作中,各镇街人社所、村居(社区)要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逐一核对,对应保未保、断保、漏保居民,进行重点宣传引导,鼓励积极缴费补缴,力促广大居民普遍参保。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内养老、医疗保险信息的采集和保费收缴工作,参保缴费信息按时上报所在地人社所,由所在地人社所汇总录入后上报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统一使用数据采集模板,在确保参保信息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的前提下,务必于2019年12月31日24点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20日)。征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参保任务完成情况,查看宣传工作是否到位、经办工作是否规范。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统一组织开展参保征缴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进度;各级经办人员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集中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医保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检查督导,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公安、民政、残联、扶贫、卫健、教体、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各合作服务银行要做好各营业网点和农村代办点保费收缴管理、待遇发放等业务,全力配合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集中征缴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重复参保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凡因工作人员征缴登记工作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发放、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照政策规定应予发放、报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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