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1/2019-0000031 | 公开目录: | 临东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19〕25 号 |
临东政办发〔2019〕2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预算绩效管理,落实预算绩效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东区各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涉及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项目。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引入绩效理念,在关注预算投入的同时重视预算产出,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考核全过程,以提高政府资金配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为目的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五条 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相应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八)引导并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六)建立本部门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
(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
(四)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
作。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的设定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一)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
(二)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区级部门(单位)绩效目标审核。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七条 区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整体绩效目标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设定,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区财政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由镇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选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部门(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部门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区本级支出项目和对下转移支付项目。区本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实施;区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绩效自评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由项目所在镇街汇总上报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三)部门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区直部门(单位)逐步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财政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设置共性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绩效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信息公开、与预算挂钩、与考核挂钩、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九条 反馈整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区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与预算挂钩。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分区域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三十二条 与考核挂钩。落实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的要求,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党群机关、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向区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区人大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将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区人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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