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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1/2019-0000025 公开目录: 临东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04-29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东政办发〔2019〕13 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东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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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19〕13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临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河东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委员:姚运明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委员:郭飞跃 区政府副区长

委员:陈宏伟 区发改局局长

卫俊岩 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主任

徐进春 区住建局局长

王守堂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家楼 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刘志村 区司法局局长

王洪慧 区水务局局长

刘振峰 区财政局局长

周 迎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高秀飞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东褀 区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高绍伟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 伟 河东规划分局局长

张 磊 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

孙 伟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赵国武 河东区公路局局长

刘 杰 河东环保分局局长

王静刚 河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许田运 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开运 相公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朱 超 汤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成伟 凤凰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传义 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 妍 八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 龙 汤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彭文来 郑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东方 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许 辉 区城市发展中心副主任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东规划分局,王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河东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河东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东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健全完善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决策原则,鼓励群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第三条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议性临时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意见。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二)审议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议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规划设计;

(四)河东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城乡规划建设日常工作按照区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负责。

第四条河东区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审批后方可建设。

凡是建设项目位于河东区规划区内沿滨河东路、东兴路、温泉路、北京东路、解放东路、金雀山东路、南京东路等重要路段以及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东城新区、汤泉区、农高区等重要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经区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由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或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上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由3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区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其余28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镇街、园区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单位由区政府确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委员单位接任负责人自然调整补入。

第七条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东规划分局,由区政府办公室和河东规划分局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筹备,包括会议议题征集、议程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整理以及会议材料归档等;

(二)负责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换届筹备工作;

(三)对需要审议的具体建设项目,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及时报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四)办理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原则上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每半月召集1次会议审议全区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获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九条经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项目,应及时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公示。公示的主要项目包括:城乡发展战略、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乡设计。

第十条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镇街、园区向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拟审议项目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确定上会审议项目;

(二)会议召集人视拟上会审议项目轻重缓急,确定会议召开时间,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程和项目需要,确定并通知与会人员,并提前1天将会议材料发送给与会的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

(四)会前,所有与会人员均需履行签到程序,到会人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由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与会人员进行项目表决。表决前,其他与会人员均需退出会场。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审核通过或同意上报的建设项目,由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会议审议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后,印发给各委员。会上所研究事项相关材料属于内部资料,与会人员应妥善保管,或会后将材料交回办公室处理。未经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会议研究事项和相关材料不得对外透露、扩散;委员如需查询,由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

第十二条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河东区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项目,不予办理上报审批手续;经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同意上报的建设项目,由河东规划分局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程序上报审批手续,重大项目需按规定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河东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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