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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1/2021-0000308 公开目录: 临东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2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东政办发〔2021〕18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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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河东区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强化工作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水资源和水资源税在线监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临沂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含经开区)境内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和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目的是确保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及计量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取用水数据准确,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区水务、财政、税务、执法部门联合实施,系统数据与用水单位五方共享,实现取用水情况实时在线监控。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试点工作是利用监测、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手段,以用户需求为中心,集釆集传输、信息管理、决策分析、远程监控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系统能实现全天候远程自动监测,实时将传感器监测点的数据采集并记录到相关数据库。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试点工作功能模块主要包括:监控预警、GIS信息、统计分析、用水量考核、法律法规、运维管理、系统设置、日志信息等;现场远程监测终端主要包括:数据传输终端RTU、通信模块、超声波流量计、避雷系统、供电系统及机箱等配套设施。

系统监控计量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购买安装。项目完成交付取用水单位使用之日起,三年内由系统供应商(硬件、软件系统供应商)免费运行维护,三年后由用水单位承担运行维护费用;取用水单位需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的规定保护好计量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对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试点工作,确保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试点工作数据真实准确、计量设施安全可靠。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经费保障,为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硬件、软件设备的采购与营运维护提供资金保障;负责依托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调度、督导和统筹协调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区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制定监控方案和运行维护标准,确定该系统软件、硬件供应商(以下简称系统供应商);负责对各取用水单位水资源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系统应用和有关业务培训,负责督促系统供应商对用水单位出现设备停电、计量设施损坏、开启机箱、取水数据异常等故障第一时间查明原因,24小时内维修到位;负责系统供应商加强取用水单位大数据分析,对每个取用水单位、每个取水口24小时不间断的分析,确保上传系统数据真实可靠;负责按照计量数据核定应税水量;负责取水许可台账、用水计划及时更新。

河东区税务局负责系统内应税单位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对每个纳入系统管理的取用水单位、严格按照远程在线监控取水量征缴水资源税;对取用水数据异常单位及时向水务局反馈情况;协助系统供应商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向系统供应商反馈系统基础信息问题,跟进整改,确保计税信息准确。

取用水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全部取水口申请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纳入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应纳入系统管理未纳入的、瞒而不报,未经批准私自取水的、串通系统供应商违法修改计量取水数据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积极配合水务部门对监测站点的日常维护,安排专人负责,设置防护措施,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计量设施遭受破坏;按照计量取水数据按时申报纳税,如发现断电、移机、计量设施故障等影响水资源税计量等原因导致各方对取用水数据不一致时及时报告水务局,由水务局牵头,财政、税务、用水单位、系统供应商等各方参加,共同确定并向税务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并于申报期前在系统中进行修改,确保纳税所属期的计税依据准确可靠。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事项、年度用水计划发生变化,应到水务、税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系统供应商负责利用大数据对每个用水单位、每个取水口实时上传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6小时内报水务局;配合水务局对取用水单位出现设备停电、计量设施损坏、开启机箱、取水数据异常等故障第一时间查明原因,24小时内维修到位。

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对破坏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系统及计量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各镇街政府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局调查取证工作,共同推动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及计量设施运行维护改革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第五条取用水监测站点计量设施(管段式超声波流量计、光电直读水表、外夹式超声波流量计、插入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损坏、故障、自然老化,确认无法维修需要更换的,用水单位应当报水务局申请及时更换,重新纳入系统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停用、拆除、损坏监控设备,影响水资源税征管和水资源流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用水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每发现一次,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屡教不改、蓄意停用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对新增用水户,水务局应当要求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监督取用水单位及时接入区系统管理;对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同步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第八条用水单位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审批机关应当核查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对未安装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不予批准延续取水许可。

第九条水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检与日常维护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时开展巡检工作,发现非法取用水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移交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同系统供应商配合,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维护,系统24小时登录,每天查看、筛选异常记录,反馈给片区责任人及时查明数据异常原因,建立问题台账,销号管理。

第三章数据维护

第十条系统供应商运行维护单位主要负责数据维护,系统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一)能够完成年度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的标定工作;

(二)满足7×24小时响应,6小时内排除一般故障,24小时内完成重大故障的处理,确保年度在线监测数据的上报率、完整率、及时率不低于100%;系统的网络和软硬件设备全年无故障运行。

(三)制定详细的定期巡检、日常维护、故障检修等工作计划;实时监控系统运行,适时巡检设备状态,分析处理报警信息,甄别纠正错误数据,定期备份数据信息,清除网络病毒。

(四)建立运行维护、巡检维修记录台账,及时与区水务局管理人员共同更新数据库相应参数;及时更新区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用水单位基础数据,确保系统一张图所展示的数据完整、准确。

(五)系统供应商与财政、水利、税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用水单位数据未经允许,禁止擅自更改、外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系统数据作为水资源统计、水资源税征收、取用水计划核定、取水许可审批、亩产效益评价、城镇污水处理费和现场水资源执法等水资源监督管理的依据。

系统数据将作为水资源税征收的主要依据。系统数据存在疑议的,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取用水单位提出申请,由水务局牵头财政、税务、用水单位、系统供应商五方参加,共同确定并向税务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并于申报期前在系统中进行修改,确保纳税所属期的计税依据准确可靠。

第四章部门联动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存在人为断电,擅自拆卸、损坏、干扰监测设备,改动设备参数,管理不善丢失设备等造成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计量和数据传输的,由水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并按其停运期间24小时最大用水能力核定计征水资源税的水量,并将核定水量反馈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税务部门确保用水单位及时、足额缴税。对于纳税人自行申报水资源税水量小于系统监控水量的,由税务部门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对于纳税人自行申报水资源税水量大于系统监控水量的,由税务部门函告水务局核实水量。

第十四条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用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由水务、审批、执法部门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对用水单位自行填报其他涉及取用水统计数据,与系统监控数据不符的,责令用水单位作出合理说明,严重不符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对本办法中涉及到的违法取用水行为,将移交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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