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1/2021-0000304 | 公开目录: | 临东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21〕8 号 |
临东政办发〔2021〕8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因人员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现调整河东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 委 员:
姚运明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委员:
吕凤龙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委
吴世强 区政府副区长、红十字会会长
范 浩 区政府副区长浩
委 员: 诸葛夫杰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王守堂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周 迎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卫俊岩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东民 区司法局局长
王海滨 区财政局局长
吴永学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善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学涛 区水务局局长
张维兵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桂波 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 选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何建方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连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侯宝林 区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王立才 区文化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杨龙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诸葛绪林 区商城管委会主任
冯自强 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党组书记
翟耐刚 河东区公路中心主任
朱孟华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刘玉启 河东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曲丽娟 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 凯 市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张 磊 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东区分中心主
李英国 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冯正新 河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王金奎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管德福 九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成伟 凤凰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晓光 汤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开运 相公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 洁 郑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 新 八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帅忠 汤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晓玲 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东区分中心三个常驻单位,办 公室设在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吴永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磊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李明扬同志、赵坤同志和王文瑞同志任联络员。
附件:河东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附件
河东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东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健全完善科学民主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决策原则,鼓励群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第三条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是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议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事项,并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意见。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河东区国土空间发展战略和空间规划管理政策措施;
(二)对辖区内各级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调整修改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辖区内各类片区(专题)规划进行初步审查;
(四)审定村庄规划;
(五)审议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六)审议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规划设计;
(七)审议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用地出让规划条件、各类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八)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日常工作按照区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负责。
第四条 河东区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审批后方可建设。凡是建设项目位于河东区规划区内重要区域 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经区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由 40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区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3 名,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其余 36 名委 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单位由区政府确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委员单位接任负责人自然调整补入。
第七条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市自然资源和市规划编研中心河东区分中心三 个常驻单位,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局和市规划编研中心河东区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筹备,包括会议议题征集、议程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整理以及会议材料归档等;
(二)负责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换届筹备工作;
(三)对需要审议的具体建设项目,在接到申请后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及时报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四)办理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每个月召集一次会议审议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获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九条 经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项目,应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公示。
第十条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向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拟审议项目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确定上会审议项目;
(二)会议召集人视拟上会审议项目轻重缓急,确定会议召开时间,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程和项目需要,确定并通知与会人员,并提前 1 天将会议材料发送给与会的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
(四)会前,所有与会人员均需履行签到程序,到会人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与会人员进行项目表决。表决前,其他与会人员均需退出会场。
(六)简易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东区分中心提报拟审议项目有关材料,由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东区分中心审查后报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确定上会审议项目,区规委会参会人员按照属地及职能相关原则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审核通过或同意上报的建设项目,由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会议审议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后,印发给各委员。会上所研究事项相关材料属于内部资料,与会人员应妥善保管,或会后将材料交回办公室处理。未经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批准,会议研究事项和相关材料不得对外透露、扩散;委员如需查询,由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
第十二条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上报审批手续;经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上报的建设项目,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程序上报审批手续,重大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审批。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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