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8/2021-0000202 | 公开目录: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财政局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暂列“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省财政厅要及时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设立执收项目。各级行政机关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执收手续,并按规定执收。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