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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6/2024-0000074 公开目录: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2-21 发布日期: 2024-02-21
发布机构: 河东区民政局
民政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组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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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数据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数据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数据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快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结合国家大数据战略要求,民政部、国家数据局决定组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以下简称平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地方自建养老服务系统,通过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交换、系统对接、功能拓展等形成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统一标准、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推动“养老服务+监管+资源调度”、“医、养、康、护”等业务一体化,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和养老服务行为全流程智慧监管,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精准化、数字化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的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激活存量资源与统筹增量需求相结合,推动与地方共享交换平台等的融合,增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实现集成部署、一体联动。

二、主要任务

应用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实现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跨层级互联互通。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库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形成养老服务基本数据集、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等,形成“数据采集-信息分析-政策完善”的闭环,促进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结合实际运用北斗、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数字化手段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精准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丰富和创新数据应用场景,推动实现养老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全面融合,打造掌上办事、一网通办、多卡合一、免申即享等服务新模式。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统一规划、统一架构、统一管理,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网统管。

三、试点程序

(一)推荐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会同同级数据部门,结合申报意愿、工作基础、养老任务、组织保障、示范带动以及条块融合一体化支撑能力等因素,以整个行政区域内1-2个市(地、州、盟)为单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4年2月29日前报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含电子版)。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统一组织申报。支持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域范围内申报实施试点。

(二)确定试点地区。民政部会同国家数据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进行竞争性评审,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择优选取拟试点地区,并在民政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正式确定试点地区名单。

(三)总结推广。民政部会同国家数据局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组建专家团队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并于2024年年底、2025年年底前分别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成果验收。对试点取得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确保取得实效。

四、试点总体安排

试点时间为两年,主要安排如下:

(一)2024年5月31日前,各试点地区围绕试点建设目标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力量,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并形成初步成果。

(二)2024年12月31日前,以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为重点,统一归集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服务供给、行业监管等信息,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精准化、数字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2025年12月31日前,以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为重点,探索建立老年人高频服务清单管理机制和“一次办”、“一站办”、“一网办”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分析预判老年人服务需求,推动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五、工作要求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平台试点工作,严格按照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地区。各省级数据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工作,协调推动相关系统互联、数据融通。此次平台试点无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地区要自筹经费,按照指导方案(详见附件2)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有效开展试点工作,确保达成试点目标。

附件:1.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指导方案

民 政 部   国家数据局

2024年1月23日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郭彬彬 010-58123142

邮 箱:yanglaobaozhang@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

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陈 才 010-89062333

邮 箱:gjsjjyl@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9号

附件1

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实施方案

编制提纲

一、申报地区概况

(一)申报地区基本概况。概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其中,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应说明国内生产总值(GDP)、所辖区县数量、常住人口数、老年人口数和财政收支等情况。

(二)前期工作基础。前期搭建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资源调度等方面的工作进展和已取得的成效。梳理分析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过程中,在互联互通、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人才建设、管理体系、政策保障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短板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试点思路和目标

(一)试点思路。阐述试点的主要工作思路,论证试点实施的必要性和可持续性,与已建养老服务及其它相关业务信息化平台(系统)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连接互通的可行性,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完成时限等。

(二)试点目标。阐述试点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年度目标主要根据试点实施周期,制定年度工作进度及预期目标。

三、重点任务推进安排

(一)对于统一平台架构、功能作用、技术标准,推动与城市级大数据平台等基础性、枢纽性平台加强对接,建立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创新、业务协同的计划安排。

(二)对于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养老服务基本数据集、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基本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的计划安排。

(三)对于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办理流程便利化、数据信息共享化、平台管理科学化等功能,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促进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的计划安排。

(四)推行“互联网+监管”,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网通查的计划安排。

四、保障措施

拟建立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拟提供的人员、资金保障,以及与原有工作基础的统筹衔接措施。

附件2

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指导方案

为指导试点地区积极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迭代创新,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现制定指导方案如下:

一、试点任务

(一)统一平台功能和标准。试点地区要以基本养老服务为基点,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地方自建养老服务系统,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对接、功能拓展等形成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实现与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接联通。已建有相关信息服务平台的地区,要基于已有平台进行改造升级,避免重复建设。要将《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所含服务项目的对象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数据汇聚到服务平台,进行统一采集和校验分析,并逐步扩展至其它养老服务数据,实现服务清单数字化、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形成“数据采集-信息分析-政策完善”的闭环。

(二)推进养老服务保障一张网。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依托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形成养老服务基本数据集。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共享。重点实现以下功能:

1.办理流程便利化。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养老服务专区”,便利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先期重点推动老年人福利补贴“无感智办”、“免申即享”、“主动发放”,探索跨地区通办。

2.数据信息共享化。按照《金民工程数据交换规范》,依托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实现试点地区全域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共享。先期重点推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共享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

3.平台管理科学化。建立精准全面、多重校验、动态更新的平台数据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资源、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充分挖掘和发挥平台作用,让数据产生“生产力”,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一线工作人员从“要我用”到“我要用”转变,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三)促进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依托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及时采集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基础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基本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探索推出“养老服务电子地图”等应用,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评级评价等信息,实现精准推介、精准匹配,结合实际运用北斗、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数字化手段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推动创新运用新技术对养老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注重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

(四)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和数据汇聚,在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方面深入挖掘数据应用场景,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网通查。围绕养老诈骗等行为开展风险预警、联合监管等。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养老服务相关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和利用的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责任人、预期成果、完成时限等,项目化、清单化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地区省级民政部门要将平台试点作为推进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加强协调,保障平台试点人员和经费,会同同级数据部门及时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试点地区民政、数据部门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细化具体措施,确保试点任务落到实处。

(二)注重协调联动。地方各级民政、数据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平台试点有序开展。试点地区省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指导申报地区做好实施方案的编制,推动整合各方面资源力量,积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试点地区要加强与上级民政、数据部门对接,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三)保障信息安全。要确保平台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强化技术防范,严格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取能力。严格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安全管理,相关数据中心、服务平台须在境内设立,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加强安全和保密防护监测,落实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强化涉密信息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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