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6/2023-0000370 | 公开目录: |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民政局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公平、公正轮候入住,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本办法规定核实符合入住条件,进入轮候,并通过评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或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养老机构。
第五条公办养老机构面向本市户籍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公办养老机构承担本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工作职责。负责提供轮候床位信息,核实申请人资格和入住评估轮候日常事务性工作,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第二章轮候
第七条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各通道轮候对象按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顺序进行轮候,相同评估等级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八条特殊保障通道面向本区户籍的特困供养老年人,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民〔2023〕30号)、《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归属至优先轮候通道进行轮候:
(一)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
(二)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三)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除上述情形及第八条之外,其他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在普通轮候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条申请人在申请轮候时,可自行或由他人协助填写《河东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参考)》(见附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申请人自行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优先轮候对象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老年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需提供由户籍所在镇街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应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能通过部门核验、大数据共享的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应即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原因;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列入相应归属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二条轮候中的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或者轮候志愿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养老机构。若其他区公办养老机构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可选择跨区轮候。
第十四条申请人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将轮候申请提交户籍迁入地的区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智慧化信息系统,通过线上进行轮候。
第三章评估
第十六条公办养老机构及时对审核通过的老年人进行入住评估,按照评估等级进行轮候入住,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告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公办养老机构所在地接受入住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公办养老机构协商。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
第十八条公办养老机构宜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评估室,配置评估设施、设备和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员开展入住评估。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申请人(代理人)于2个工作日内向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与养老机构协商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估。原评估机构不得作同一申请人的复评机构,复核评估机构将复评结果于复评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复评结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果。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公办养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评估结果,按轮候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入住。申请人在评估后6个月内入住该公办养老机构,无需重新评估。超过6个月,或未超过但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需要重新评估。
第四章入住
第二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在出现空余床位2个工作日内,按照轮候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代理人)办理入住手续。对于多次联系未果的申请人(代理人),由公办养老机构取消本次轮候入住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入住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并提交入住前2个月内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入住的,与养老机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轮轮候资格:
(一)未按规定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的;
(二)对入住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本市轮候:
(一)一年内累计3次主动退出同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志愿的;
(二)一年内累计3次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第五章床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六条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报本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将至少50%的空余床位纳入接受跨区轮候范围,提高公共服务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经本级民政部门同意,可接受非本区户籍的常住老年人入住申请。
第六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定期在本级行政部门网站公布本级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及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定期检查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轮候工作,及时向养老机构反馈检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三条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本级民政部分责令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轮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河东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河东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
河东区民政局
2023年8月8日
附件
河东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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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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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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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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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小学□初中□高中 □大学及以上 |
婚姻状况 |
□未婚□已婚□离婚 □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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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60-69岁□70-79岁□80-89岁□90-99岁□100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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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对象 |
□低保□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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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评估 |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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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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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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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电话 |
代理人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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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内容全部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 取消本人申请资格。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