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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2-0000490 公开目录: 音频、H5解读
成文日期: 2020-10-02 发布日期: 2020-10-02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音频解读:《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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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区政府印发了《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适用情况

适用于河东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意见适用河东区相对集中许可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

(一)审批职责。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的原则,全面减权放权。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 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二)监管职责。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创新监管方式, 推动监管信息共享, 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审管衔接机制。

1、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3、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每月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4、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即时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5、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6、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沟通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审批”,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7、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8、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9、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10、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分为全体人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二)议题由联席办公室征集,报总召集人同意;根据议题确定参会成员,可邀请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县区有关单位参加。

(三)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承担。

(四)联席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前发送至有关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

四、名词解释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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