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东区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简体 | 繁体
索 引 号: hedongquhd0116/2022-0000716 公开目录: 县区级政策措施
成文日期: 2022-11-07 发布日期: 2022-11-07
发布机构: 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室、诊所、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07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疫情防控监测哨点作用,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切实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就加强基层卫生室、诊所、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基层卫生室、诊所、药店要在入口处严格进行测温、扫场所码,提醒戴口罩,并询问旅居史,发现入境及国内疫情重点地区入返河东的重点人员,立即报告(20分钟内)属地镇街疫情指挥部。

二、基层卫生室、诊所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首诊负责制和闭环管理。对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人员要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症状描述等),进行抗原检测,并告知点对点到属地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处置情况要1个小时内报告属地卫生院,并按照属地卫生院的要求每日电话随访追踪患者,直至患者体温正常且无症状后结束闭环。三、基层卫生室、诊所、药店要对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严格管理。(1)到药店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报用药人信息,未经填报不得向其出售。(2)对于无发热或其他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就诊人员,基层诊所、药店要按照诊疗规范开具以上“四类药品”,并将就诊人员信息做好登记。(3)对于为他人代购者,基层诊所、药店一律不得售卖,并登记用药患者的信息登记,同时告知代购者,“四类药品”用药人应及时到我区规定医疗机构就诊。四、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常态化督导,对发现违规接诊、擅自售卖“四类药品”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业整顿,屡次违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导致疫情传播扩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鼓励广大市民群众进行举报,发现基层诊所、药店涉疫情违法违规线索,可以拨打举报电话(区卫生健康局:293299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举报人信息会被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六、基层卫生室、诊所、药店须严格执行消毒通风等感染预防控制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入场人数,避免人员聚集,场所内全员佩戴口罩。基层诊所接触发热患者后,要严格执行终末消毒,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七、基层卫生室、诊所、药店须严格落实工作人员日常健康监测,无特殊情况应全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并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加强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员工管理,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附件:区(镇街)指挥部、卫生院电话一览表河东区卫生健康局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河东区(镇街)指挥部、卫生院电话一览表

区疫情指挥部电话

15762963035 15762963073

九曲街道疫情指挥部电话

0539-7117790 19953996060

汤头街道疫情指挥部电话

0539-8711007

太平街道疫情指挥部电话

0539-2930725

郑旺镇疫情指挥部电话

0539-5721330

汤河镇疫情指挥部电话

0539-2930561

八湖镇疫情指挥部电话

0539-8741205

九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39-8090529

汤头中心卫生院

0539-8711072

汤头街道葛沟卫生院

13905399474 15263968862

太平街道卫生院

0539-8752120

郑旺镇卫生院

0539-8821120

汤河镇卫生院

13165279120

八湖镇卫生院

0539-2930676

八湖镇刘店子卫生院

0539-8733120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