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或组织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可按本馆有关规定申请查阅未开放档案。
四、利用者如需查阅与个人有关的政治历史问题、案件、财产纠纷等档案材料,须由单位(社区、村居)相关部门派人查阅,当事人不得自行查阅。
五、查阅档案,利用者须如实填写《查档登记表》,归还时需经接待人员清点、核对、检查后,填写《利用效果登记》,方可离开。
六、阅览时远离水杯、食品等,严禁涂改、勾划、折叠、抽页、污损等危及档案资料的行为,不得翻阅与本人所查档案无关的内容,违者严肃处理。要爱护公共卫生,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
七、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材料,应告知本馆工作人员办理。不得擅自摘抄、复印、打印、拍照、下载、截屏。本馆出具档案证明材料,加盖查阅档案专用章方为有效。
八、档案复制件应妥善保管,除证明材料外,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自行复制。确需出版引用,应征得本馆同意并注明出处,同时送两份给我馆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