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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2-0000357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6-02-22 发布日期: 2016-02-23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已失效
统一编号: HDDR-2016-002021
文号: 临东政办发〔2016〕8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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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工业园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河东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工作,促进全民健身场所建设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上级体育部门划拨和区教体局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捐赠给镇街(工业园区)、村居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公益性体育器材。

第三条全民健身器材安装地的镇街(工业园区)、村居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体育器材的产权。

第四条区教体局根据上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要求,负责我区全民健身器材投入、建设、更新及统筹规划工作,并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各镇街(工业园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器材的安装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更新工作。各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人员,确保全民健身器材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全民健身器材由上级体育部门划拨及区教体局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和使用规划,按比例、分年度投入或购置。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筹集、吸引其他资金共同建设。

第七条区教体局根据上级体育行政部门配置全民健身器材的要求及规划确定年度配置数量,各镇街(工业园区)体育工作办根据区教体局下达的配置指标拟定受赠单位(可优先向建有基层文体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的单位安排配置计划),区教体局派专人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并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八条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普及。

(二)体育组织健全。

(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四)有足够的配套经费。

(五)能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管理。

第九条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安装健身器材,应由专业技术指导员进行指导,确保器材安装坚固、安全,布局合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报区教体局审批。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营利活动。

第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对全民健身器材进行登记,定期向区教体局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受赠单位负责,受赠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全民健身器材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受赠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建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竞赛活动,丰富群众的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各镇街(工业园区)体育工作办要确保每个全民健身器材点有1 名经过培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第四章淘汰与更新

第十七条全民健身器材的配置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当器材使用年限到达报废期时,应视情况对其进行淘汰或更新。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迁移或淘汰:

(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响强烈的。

(二)受赠单位没有有效的管理、维护制度的。

(三)管理、维护经费无保障的。

第二十条对选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深受群众喜爱,且不存在第十九条中所列情况的,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全民健身器材可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更新,鼓励具备场地建设条件的受赠单位建设篮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

第二十二条符合第二十条中所列各项要求,其器材更新时,区教体局应根据当年的体彩公益金使用计划给予受赠单位一定支持。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区教体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由区教体局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区教体局停止捐赠新的体育器材。

第二十五条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赠单位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关于全民健身器材在建设、使用过程中出现相关情况的处理:

(一)因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由区教体局责成受赠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

(二)因器材质量而影响正常使用的,由区教体局责成生产厂家对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更换价值相同的器材。

(三)因锻炼者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受赠单位应加强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关于使用全民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一)由于器材质量问题对锻炼者造成伤害的,由器材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对锻炼者造成伤害的,由受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锻炼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其责任由锻炼者承担。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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