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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qzf/2022-000035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6-06-02 发布日期: 2016-06-03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已失效
统一编号: HDDR-2016-002025
文号: 临东政办发〔2016〕36 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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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1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工业园区(临空经济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跟踪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土地征收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各环节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保障政府拆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服务全区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河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临东政发〔2015〕2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对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环节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适用范围为河东区中心城区及镇街(园区)。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外,我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跟踪审计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监管工作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4〕33号)及《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临东政办发〔2016〕31 号)规定;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的合同、协议,镇街(园区)制定的细则并经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跟踪审计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四条跟踪审计以土地征收主管业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拆迁实施人等为主要被审计对象。同时,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与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拆迁)、监理、负责拆迁评估或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拆迁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土地征收补偿跟踪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镇街(园区),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拆迁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拆迁项目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征地拆迁前期及摸底调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收公告、拆迁红线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图、拆迁范围)等前置手续,拆迁组织形式、有关会议记录等;

2、房屋等地上附属物现状调查报告、村布图及必要的影像资料、被拆迁户数名单、村居社区干部名单等;

3、房地产基准价估价报告(国有土地项目)、拆迁安置资金测算报告、拆迁及评估中介服务协议或招投标资料等;

4、镇街(园区)自行组织制定的拆迁实施方案;

5、现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未列项目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征地拆迁现场评估确权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场实施拆迁评估人员及分组情况表,被征收土地、被拆迁房屋等地上附属物产权资料、影像记录或台账;

2、现场评估丈量、补遗丈量资料,有关计算表、复核表、中介机构勘查评估表等;

3、未确权房屋资料及评估资料等;

4、协调处理现场评估疑难问题的会议记录,初步汇总的评估情况表。

第七条协议签订、安置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需安置人口户籍资料汇总表、产权证明、确权手续等;

2、中介机构评估汇总报告、拆迁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明细表等;

3、各种补贴、奖励审批手续,安置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回迁通知书存根等;

4、特殊事项审批、解决方案。

第八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区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付启动资金情况;

2、区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后续拆迁、安置资金及经费情况,镇街(园区)代管兑付安置资金情况;

3、安置房建设资金收付情况;

4、区财政部门拨付拆迁安置补偿余款及拆迁资金收支结算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九条根据区政府计划或临时工作安排,区审计机关确定跟踪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选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条审计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监管工作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4〕33号)文件规定的工作流程,及时跟进实施审计监督。项目涉及的镇街(园区)或临时机构负责与审计组衔接。

第十一条征收前期及摸底调查阶段,审计组主要采用座谈了解、审核查阅资料的审计方式,重点对征地拆迁的程序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现场评估确权阶段,主要依据临东政办发〔2014〕33号文件精神,采取重点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实地复核的审计方法,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现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核。随机抽查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勘查评估情况,抽查比例为20%-30%。重点抽查主要针对三个方面:一是涉及各级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拆迁赔偿的必查,二是单体赔偿数额较大的必查,三是特殊事项、特殊拆迁户必查。

第十三条协议谈判、签订、安置阶段,审计组采用审阅资料、现场取证等审计方法,重点审核有关协议、计算表、复核表、资金兑付单、地上附属物补偿结算、躲迁费发放、购楼款结算、土地补偿资金结算等资料,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情况,重点审核区财政拨付凭证和镇街(园区)兑付明细表。审计组采取走访、调查被征收户等方法,审核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

第十五条现场核实征收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安置房分配情况等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四章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束,区审计机关应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报告。按照审计程序,对审计发现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审计整改建议;对弄虚作假、截留、侵占征收资金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征收、拆迁、安置实施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档案,档案正本由区土地征收主管业务部门统一存档。

第十八条安置房屋建设、镇街(园区)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另行组织实施跟踪审计或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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