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qzf/2022-0000350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6-06-24 | 发布日期: | 2016-06-25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统一编号: | HDDR-2016-002026 | ||
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16〕42 号 |
临东政办发〔2016〕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河东区工业园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河东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认证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突出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科学认证。资格认证中不得采取有悖尊重、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东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居保处)、各镇街、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村居(社区)。
第四条在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各村居(社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居(社区)资格认证工作,各镇街、工业园区为第二责任人。
第六条 领取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资格认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各镇街、工业园区和村(居)社区对资格认证要坚持服务群众、便民利民原则,严格把关。
第二章 资格认证的组织
第七条区居保处指导区域内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镇街、工业园区和村(居)社区负责具体资格认证工作。
第八条资格认证对象为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九条资格认证与管理服务工作要有机结合起来。为加强管理,每年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期间,定期同步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实现认证常态化。
第三章 资格认证的方式方法
第十条社区认证:每年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期间,定期同步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各镇街、工业园区和村(居)社区以张贴通知、电话通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告知资格认证对象,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村(居)委会驻地接受审核,通过现场核实的方式进行认证,填制相关表格,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上门认证:因高龄、瘫痪、残疾、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资格认证对象,镇街、工业园区和村(居)社区应接受其提出的上门认证申请,不得推诿。根据实际,镇街、工业园区和村(居)社区可采用与走访慰问相结合的方式,利用重大节日对年老、病重等特殊人员进行常态化上门认证。上门认证工作人员不少于两名。
第十二条委托认证:因高龄、瘫痪、残疾、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资格认证对象,也可委托亲属持委托书、委托人户籍证明或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到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十三条异地协助认证:在异地居住(跨省或省内)的认证对象,可持退休证或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证、身份证及《异地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3),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
第十四条 村(居)社区资格认证时,要认真审查待遇领取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采录待遇领取人员的基本数据、近期照片(指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及时登录待遇领取人员管理台账。村(居)协管员、人社所经办人员对认证不符合条件的待遇领取人员(如已死亡失踪人员、多渠道领取人员)、拒不参加认证或认证手续不全人员、服刑人员,要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各镇街、工业园区和村(居)社区在资格认证结束后,要向区居保处上报认证结果。对资格认证不合格者,经办机构依据工作权限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暂缓发放、终止、追缴、上报等手续。
第十六条 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其基本信息,并及时登记。镇、村两级经办人员要在认证材料上签字,并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村(居)协管员或村干部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三天内报告所在镇街、工业园区人社所。人社所经办人员调查核对后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月《待遇终止人员汇总表》,上报区居保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镇街(园区)、村(居)社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十条 村(居)协管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人社所。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区居保处。
区居保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符合规定的,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需要办理待遇领取人员一次性返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算资金的,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上报有关证明材料,经人社所初审无误后,上报区居保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认证结果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居)社区和各镇街、工业园区应如实填制《临沂市河东区镇街、工业园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1),《冒领、重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附件2),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区居保处。
第二十三条未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对象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经审核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恢复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确认已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启动调查并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计算和核实不符合规定但已发金额,由镇街、工业园区负责追缴多发或重复发放的养老金,对无法追回的,扣除镇街、工业园区相应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办机构可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二十六条认证工作结束后,各镇街、工业园区要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区居保处举报电话:8382008)
日常工作中,各镇街、工业园区人社所应每月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张榜公布《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公示表》,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区、镇街、工业园区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举报情况要认真登记、严格保密,并在一周内调查核实,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出具认证结果。对于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3日。
附件:1.临沂市河东区镇街、工业园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2.冒领、重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
3.异地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附件1
临沂市河东区镇街、工业园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年 月 日
村 居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本人签字(手印)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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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通过认证的,本人签字(手印)即可;2、认证当月死亡的,写上死亡日期,协管员签字(手印);3、冒领的,由协管员在备注中写上“冒领”二字,协管员签字(手印),并填写冒领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
村居(盖章): 村(社区)书记(签字、手印):
人社所审核(盖章): 经办人(签字、手印):
附件2
冒领、重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含原老农保)
制表时间: 年 月 镇街、园区:
序号 | 村居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冒领、重复领取起始年月 | 累计冒领、重复领取金额 | 冒领、重复领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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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重复领取原因:1、死亡;2:外地户籍;3、有其他社保;4、其他。
村居(盖章): 经办人(签字、手印): 人社所审核(盖章): 经办人(签字、手印):
附件3
异地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照 片 | ||
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原所在地 | 镇 | 村 | |
领取时间 | |||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 |||
居住地邮政编码 | 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 ||
联系电话 | |||
直系亲属情况 | 姓 名 | ||
与本人关系 |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
协 助 认 证 机 构 | |||
退休人员状况 | 居住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意见 | ||
经 办 人 | 负责人 | (加盖意见) 年 月 日 | |
联系电话 |
河东农保处电话:0539-83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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