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01/2020-0000147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统一编号: | HDDR-2020-002003 | ||
文号: | 临东政办发〔2020〕19 号 |
临东政办发〔2020〕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河东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东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业项目用地扶持
(一)享受扶持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并通过我区招商引资审核(外资项目、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不受此条款限制);
3.在河东区境内进行企业开办,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4.自开办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河东区、不改变在河东区的纳税义务。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以上要求且达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见附件)标准的项目(不含配套商住用地的项目):
1.亩均税收达到控制指标(见附件,下同)标准的,对其实际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含相关税、费,下同)超出基准地价部分予以等额扶持。
2.亩均税收超过控制指标5万元及以上的,除对超出基准地价部分予以等额扶持外,另外按基准地价25%的比例予以等额扶持。
3.亩均税收超过控制指标10万元及以上的,除对超出基准地价部分予以等额扶持外,另外按基准地价45%的比例予以等额扶持。
4.亩均税收超过控制指标15万元及以上的,除对超出基准地价部分予以等额扶持外,另外按基准地价70%的比例予以等额扶持。
5.亩均税收超过控制指标20万元及以上的,除对超出基准地价部分予以等额扶持外,另外按基准地价100%的比例予以等额扶持。
(三)“一事一议”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填补我区产业空白、极大带动我区工业转型升级的项目,以及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投资项目等,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可实行一事一议,按“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四)扶持申请
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后,项目公司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证明和纳税证明。扶持资金从项目实现的综合税收河东区地方留成中分年度安排,年度扶持上限为项目当年度实现的综合税收河东区地方留成的50%,每年的6月30日前兑现上一年度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二章 其他奖励扶持
(一)外资项目其他奖励扶持参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东政发〔2018〕64号)执行。
(二)对总部经济项目的奖励扶持参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临东政发〔2012〕41号)执行。
(三)对金融服务业类项目的奖励扶持参照《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临东政发〔2013〕23号)执行。
(四)如本办法有效期内本章前述三个文件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以调整修改后的版本为准。
第三章 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各条款奖励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被奖励扶持企业违反承诺的,追回已经兑现的奖励扶持资金。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奖励扶持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将需要兑现的奖励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被奖励扶持的单位(个人)承担。
(五)如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进行政策性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中心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5日。
附件: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
附件
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
代码 | 行业类别 | 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 | 亩均税收(万元)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10 | ≥7.5 |
14 | 食品制造业 | ≥170 | ≥20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70 | 酒、饮料制造业≥20;精制茶制造业≥7.5 |
16 | 烟草制品业 | ≥170 | ≥220 |
17 | 纺织业 | ≥170 | ≥15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70 | ≥15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70 | ≥20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60 | ≥12 |
21 | 家具制造业 | ≥170 | ≥10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70 | ≥12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00 | ≥20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90 | ≥15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235 | ≥60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35 | ≥17 |
27 | 医药制造业 | ≥320 | ≥2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20 | ≥16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85 | ≥15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70 | ≥12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240 | ≥14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245 | ≥24 |
33 | 金属制品业 | ≥240 | ≥16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40 | ≥19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240 | ≥15 |
36 | 汽车制造业 | ≥230 | ≥30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260 | ≥16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250 | ≥18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20 | ≥26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250 | ≥32 |
41 | 其他制造业 | ≥160 | ≥15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160 | ≥12 |
备注:数据来源于《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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