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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01/2019-0000150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18-11-29
发布机构: 河东区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已失效
统一编号: HDDR-2018-002007
文号: 临东政办发〔2018〕132 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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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东政办发〔2018〕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头温泉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名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名院名医带动工程”部署要求,加快建设一支技能高、素质强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带动提高我区整体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办法》(鲁政发〔1998〕62号)、《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临东发〔2017〕8号)、《中共河东区委、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东发〔20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骨干医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推动优秀医生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整体执业医师队伍综合素质,推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更好发展。

    第三条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典型引领”的理念,不唯身份、学历、职称、资历。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选拔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职在岗的临床一线医师。

    第五条选拔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卫生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医生职责,廉洁行医;爱岗敬业,勇于创新;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推荐单位注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满3年。

    (四)连续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第六条参评对象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法处理的。

    (二)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因违反诊疗规范造成重大医疗纠纷的。

    (三)因医疗服务态度、质量、行风等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成立“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负责具体实施评选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临床医师均可参与评选,积极向本单位申报评选材料。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对符合参评资格和条件的对象进行广泛调查摸底,在经单位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组织推荐。

    (三)专家评审。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由“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照评选条件并结合推荐人选平时的工作表现情况进行初选,确定候选人名单,组织专家对候选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河东名医”人选。

    (四)认定颁证。“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人选建议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政府同意后,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奖励待遇

    第九条 “河东名医”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5000元。津贴纳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条“河东名医”在管理期内,优先推荐和申报晋升技术职务;优先享受项目、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一条“河东名医”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3年。

    第十二条在管理期间内,“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定期考核,在管理期间内调离卫生系统或离开河东到外地工作者,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河东名医”的,经“河东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停止相应待遇;对有违法违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人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荣誉称号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对符合再次评选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9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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