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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edongquhd0119/2020-0000235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 2022-11-30 发布日期: 2022-11-30
发布机构: 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类】河东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11-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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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此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洪水资源的调控能力,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生态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洪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镇街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河东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水务局,并在区住建局设立城区防汛指挥办事机构。

2.1.1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区长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区应急办、区人武部、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河东国土资源分局、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区公路局、区农业局、区农机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卫计局、区粮食局、区旅游局、区供销社、区城管局、河东河道管理局、区有线广播电视台、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大队、河东交警大队、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户服务中心、河东移动公司、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电信公司、河东人寿公司、河东人保公司的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2区防指职责

(1)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全区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政策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

(2)组织制订实施区内主要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全区防汛抗旱预案和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

(3)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工作,做好洪水管理工作。

(4)督促检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

(5)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检查,督促整改防汛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扎实有效。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一系列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抢险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等工作。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区政府应急办:履行汛期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枢纽作用;指导全区洪涝和干旱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协助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防汛抗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负责指导、监督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提供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度汛措施、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及水毁工程修复计划;组织制定抗旱预案,指导全区抗旱工作;负责水产养殖业的安全生产;养殖户汛期避险知识培训以及渔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城区防汛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协助地方政府抓好企业的防汛工作;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

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区安监局: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在建度汛工程项目的安全度汛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要防洪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加强对全区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应对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提高学校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督导各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加强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区防汛排涝规划、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区防汛排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程。

区人社局:负责协助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和人员调配;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

区农业局:负责洪涝旱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恢复;掌握农业洪涝受灾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

区农机局: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负责组织调用农业机械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养殖场的救灾、防疫、生产恢复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抗洪抢险医疗救护和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和受灾群众所需粮食物资调拨和供应。

区旅游局:组织编制全区旅游系统的安全度汛方案,制订各景区及重要景点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团和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

区供销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区城管局:负责城区内的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督促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及时清理工作;监督城区内雨前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

区有线广播电视台:负责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全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

河东河道管理局:负责沂沭河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沂河、沭河等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沂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和调度运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沂河、沭河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沂沭河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河东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市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水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河东消防大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协助有关部门防洪、防涝、建筑物倒塌等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

河东交警大队: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

河东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因暴雨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险工险段抢险措施的制定落实。

河东交通运输分局:负责所辖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河东区公路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河东移动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汛期通信畅通。

河东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汛期通信畅通。

河东电信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汛期通信畅通。

河东人寿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河东人保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3)职能组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由区防指成员组成十二个职能组。

第一组:组织组:区人武部、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人社局、河东公安分局、河东消防大队。

职责:负责三线队伍的组织落实、抢险训练及组织工作。

第二组:物资供应组: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农机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洪所需料物的准备、调配及供应。

第三组:城市防汛组: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旅游局

职责:安排、督促、检查、落实城区防汛工作。

第四组:工业防汛组: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

职责:安排、督促、检查、落实工商企业的防汛工作。

第五组:生活供应组:区粮食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

职责:负责汛期抢险队伍、灾民的生活供应。

第六组:医疗卫生组:区卫计局、区畜牧兽医局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灾民的医疗和汛期防疫的组织安排。

第七组:交通运输组:河东交通运输分局、河东交警大队、河东区公路局、区水务局。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车辆的落实,道路勘察、防汛应急情况下的运输组织。

第八组:通讯联络组:区有线广播电视台、河东联通公司、河东移动公司、河东电信公司。

职责:负责提供防汛信息,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第九组:电力供应组: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户服务中心

职责:负责防汛电力调配,供应关键部门电力。

第十组:灾后生产生活组: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河东人寿公司、河东人保公司。

职责:负责灾后生产恢复和生活安排。

第十一组:汛期险工险段检查、河道清障组: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林业局、河东河道管理局、河东国土资源分局。

职责:负责重点险工险段检查、督导,抢险措施落实,河道沟渠阻水植物、养鱼网箱、临时围堰、建筑垃圾等障碍物清除工作。

第十二组:综合调度参谋组: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住建局、区水务局、河东河道管理局。

职责:负责防汛信息的综合调度,当好领导参谋。

(4)分包职责

全区防汛工作实行区防指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区防指成员对分包片区代表区防指行使防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的权力,对分包片区的防汛工作实行全年全过程负责。

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分包区防指成员组成防汛检查督导组,对分包片区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防汛检查和在建防洪工程及重点河道治理督导,汛期要随时调度有关情况,每个月至少检查督导一次。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要及时形成整改意见并反馈区防指,以区防指名义向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指下达整改通知。对整改责任落实的情况,各防汛检查督导组要跟踪督查,在整改责任书下达30日内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完善整改工作档案,以备责任核查。各防汛检查督导组要加强分包片区防汛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重点河道治理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防指。分包片区汛期如有重大灾情、险情,分包防指成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指导地方进行抢险救灾。

2.1.4区防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省防总、市防总、淮河防指、区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指示。

(2)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3)负责组织区内主要河道、水库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

(4)组织实施区内主要河道、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指导实施有关防台风方案;

(5)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6)负责防汛通信、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

(8)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务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

(9)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参考意见,供区政府和区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2.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特别是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区防办及时同上级气象、水文部门联系,掌握天气降雨及洪水预报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主要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检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防汛工程指挥部、镇(街道)防指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区防指,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区防指。

b、当各类河道、水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及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及提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支持。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洞(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区防指。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初步核实险情基本数据向上一级防指报告,2小时内报区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位置、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确保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洪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旱情监测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预报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堤段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区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方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区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湖泊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司,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河道及水库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道、水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区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区防指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2)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3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转移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台风与温带风暴潮灾害预警

(1)区防指根据中央气象台、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信息,未来趋势预报,台风中各级气象管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密切关注,及时从市防指及有关部门获取相关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方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方,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务部门要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5)住建、交通、电力、通信、工商、城管、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避风和养殖人员撤离。

(6)受台风影响的地方,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御台风暴潮预案。

3.2.5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沂河、沭河的决口洪水风险图由省防总组织制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沂河、沭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沂沭河管理机构组织制定,报淮委审批。其他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区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进入紧急抗旱期,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上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4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预报沂河、沭河、汤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沂河、汤河、沭河等堤防、险工、涵闸等防洪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2)沂河、沭河、汤河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3)某镇(街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道)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城区或多处城镇驻地同时发生严重涝灾;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6)某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数镇(街道)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区领导、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总,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区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务、防洪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区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公路、交通、交警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务、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镇(街道)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区防指。根据需要随时在区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预报沂河、沭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预计沂河、沭河、汤河堤防、险工、涵闸等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沂河、沭河主要河道及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或穿越城镇的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决口漫溢等重大险情;

3、某镇(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镇(街道)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6、某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数镇(街道)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指。区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政府研究部署。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务、防洪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务、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防指,根据需要在区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预报沂河、沭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穿越城镇的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镇(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5、某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务、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区防指指挥、分管副区长,并报市防指。区防指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防指。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沂河、沭河等主要河系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穿越城镇的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部分镇(街道)发生大暴雨;

3、某镇(街道)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某城镇驻地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5、某座(小二型)水库垮坝,或两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数座重要塘坝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6、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7、某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区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和副指挥,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办事处)和区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库洪水

(1)当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采取超标准洪水应急处理措施,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务、国土资源、民政、住建、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镇街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军分区、武警支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务、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风暴潮灾害

(1)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等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当地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库洪水调度运行;落实应急处理措施;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c.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d.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e.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单位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f.区人武部应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要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g.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工作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湖堤防及其重要支流、中型河道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指,其中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应立即报告省防总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务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区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作业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湖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需要由区以上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临沂供电公司河东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运输船舶和营业性渡口的安全监管,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机关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管控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区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区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d.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区级储备的抗旱物资,由区防指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的镇(街道)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抗旱水源储备。城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编制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物资调拨

a.区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区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程序调用。抗洪抢险结束后,属区级直接调用的,由区防办及时向区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已消耗的区级防汛物资,属镇(街道)申请调用的,由镇(街道)防办在规定时间内,与区防办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资金结算,或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定点仓库储备。

b.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各级财政根据水旱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

(2)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各级财政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依托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覆盖全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接入区政府应急平台,并且与省市防指、国家防总、流域机构和其他市地防汛抗旱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统筹防汛与水文部门,提高全区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国家应急平台有关数据格式标准,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为区政府应急平台提供有关数据。

(5)建立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依托防汛抗旱基础数据库和雨水情、墒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出现跨县区的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及其他在全区有重要影响的汛情、旱情,由区防指统一发布;其他河道、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当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指负责镇街、工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区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各支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区政府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指导建立的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主要河道:指我区的沂河、沭河、汤河、李公河。

7.1.7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8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9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1洪涝灾: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7.1.12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7.1.13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7.1.14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7.1.15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7.1.16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7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8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岔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7.1.19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20城区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区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区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区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区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区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21城区轻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22城区中度干旱:因早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23城区重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24城区极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5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3-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区水务局召集有关部门、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各镇(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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