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19/2021-0000098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3.2 指挥部设置
3.3 指挥部职责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5 成员单位职责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
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镇街、
经济开发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6.4 监测数据保障
6.5 物资和经费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6.7 宣传教育培训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置
7.2 考核奖惩
7.3 总结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演习演练
河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管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处置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4.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检验监测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
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和畅通;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移转事故信息,确保事故处置及时有效。
1.4.5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全面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镇街(经济开发区)二级管理体系,由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1.1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包括我省在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2 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2.1.3 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1.4 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2.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2.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2.3 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 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3.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3.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 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4.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4.2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 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区政府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涉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经济开发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3.6.1 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公安、监察、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镇街、经济开发区,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3.6.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6.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部门负责,红十字会、各有关医院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3.6.4 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计部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3.6.5 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机关牵头,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6.6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搞好舆情分析,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6.7 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食安办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台港澳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台港澳组,由区外侨办、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的应急工作。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计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8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镇街、经济开发区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区卫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区卫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计部门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4.2.1.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4.2.1.2 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计部门通报的信息;
4.2.1.3 镇街、经济开发区报送的信息;
4.2.1.4 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2.1.5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4.2.1.6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2.1.7 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4.2.1.8 国家、省、市或其他县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4.2.1.9 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4.2.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4.2.2.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2.2.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区卫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2.2.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4.2.2.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4.2.2.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 事故评估
4.3.1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1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1.2 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区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镇街、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保持与事故发生镇街、经济开发区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计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水务、畜牧、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水务、畜牧、林业、质监、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镇街、经济开发区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区外时,应及时报请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对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对现场和受污染食品控制,对食品与环境污染有效清理,对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4.1.1 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4.1.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由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搞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区卫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区卫计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4 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导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5 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 宣传教育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区政府及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台港澳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考核奖惩
7.2.1 考核奖励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区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演习演练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