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hd0119/2021-0000097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
为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护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指挥部,指挥部成立应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
二、政府职责
区政府对河东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镇街、经开区负责制定各自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地方防控经费、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以及应急物资储备;本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部门职责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二)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负责参与预防、控制、扑杀等工作高危人群的保护,防控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
(三)林业部门职责
组织开展野禽、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禽、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对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四)其他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发布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为疫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协调各地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控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控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做好因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控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进行行政问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物资制假售假行为,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在封锁区和周边相关区、交通枢纽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经信部门负责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包括报告)提供通讯保障。
科技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科技攻关、研究推广。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疫区环境进行评估,并督导疫区采取恢复和保护措施。
区人武部要积极支持配合区政府做好疫病防控的应急工作。
住建、民政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搞好城市园林、广场和社区禽鸟疫病防控工作。
食药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四、疫情报告
(一)报告责任和责任报告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们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责任报告单位: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经济开发区;
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防控技术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必要时,请上级专家诊断并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死因不明、无法确诊的,应立即逐级上报。
(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五、疫情的确认
区畜牧兽医局接到疫情报告后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立即派出2名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并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六、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序、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认真执行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后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七、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病畜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为疫点;散养的病畜禽,其所在自然村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为疫区。
3.受威胁区: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区政府对疫区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在一定范围内扑杀所有的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5.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四)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最短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区畜牧兽医局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七)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健全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八、扑杀技术
1.窒息:先将待扑杀畜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畜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2.扭颈:扑杀量较小时采用。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3.其它: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九、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一)深埋
1.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
2.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大小应以畜(禽)的侧卧长度为准。
3.畜(禽)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二)焚化、焚烧
1.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法。
2.处理的尸体和污染物量小的,可以挖大于1.5米深的坑,浇油焚烧。
(三)发酵
1.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
2.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十、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1.建立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备足备齐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2.按国家规定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密封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1.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2.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区财政局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畜牧兽医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局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3.区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保障
1.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2.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3.培训和演习。区畜牧兽医局要对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四)人员保障
1.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专家组,负责本区的疫情普查、分析、防疫指导等工作。
2.区畜牧兽医局组织畜禽类规模饲养企业、农村畜禽养殖地区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指导其搞好强制免疫和消毒工作。
3.区政府要组建由畜牧兽医、卫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经济开发区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机制保障
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区指挥部定期向区政府,各镇街、经开区及有关部门通报疫情,镇街、经开区及有关部门要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十一、疫区清洗消毒技术
(一)成立清洗消毒队
清洗消毒队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二)清洗消毒所用的设备和必需品
1.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2.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3.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4.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三)畜禽养殖场清理、清洗和消毒
1.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畜禽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畜禽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4.畜禽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5.畜禽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6.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7.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
8.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四)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1.在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
3.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4.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市场和笼具的清洗消毒
1.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2.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3.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六)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1.所有畜禽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2.畜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
3.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
4.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5.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十二、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畜禽舍消毒技术要求
1.扑杀畜禽后,场地必须清洗消毒。
2.在清洗消毒之前要穿戴好防护衣物。
3.畜禽舍中的粪便应彻底清除,院子里散落的畜禽粪应当收集,并作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4.清理堆积畜禽时应淋水,不得扬起粪尘。
5.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地和畜禽舍,用过的个人防护物品如手套、塑料袋和口罩等应销毁。
6.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用去污剂清洗两次,确保干净。
7.将扑杀时穿过的衣服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水洗涤,在太阳下晾晒。
8.处理污物后要洗手、洗澡。
十三、扑杀畜禽工作人员的防护技术要求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衣物
1.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再加一件防水围裙。
2.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3.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4.戴护目镜。
5.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二)洗手和消毒
1.密切接触感染畜禽的人员,要用肥皂洗手。
2.畜禽扑杀和运送人员在操作完毕后,要用消毒水洗手。
(三)健康监测
1.所有暴露于感染畜禽和可疑畜禽场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部门监测。
2.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扑杀人员和畜禽场工人应尽快接受卫计部门检查。
3.上述人员的家人也应接受健康监测。
4.免疫功能低下、60岁以上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要避免从事与畜禽接触的工作。
5.相关人员和兽医应接受血清学监测。
十四、饲养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1.饲养人员与染疫畜禽或粪便等污染物品接触前必须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
2.若散养户饲养人员没有这些防护装备,要尽可能变通使用其他物品代替。如用布遮盖口鼻代替口罩,用塑料袋包头和脚,可洗涤的东西裹在身上等。
3.参与处理畜禽及相关清洗消毒工作的,应穿戴好防护物品。
4.场地清洗消毒完成后,脱掉防护物品要洗手、洗澡。
5.衣服须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再用肥皂水洗涤,于太阳下晾晒。
6.销毁一次性手套、塑料袋和其他相关物品。
7.胶靴和护目镜等要清洗消毒。
8.处理完上述物品要洗手。
9.儿童不得参与上述工作。
十五、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本预案,制定各自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畜禽类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镇街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东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河东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牛树超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高震 区老龄办主任科员
武光伟 区人武部副部长
褚庆宝 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高秀飞 区卫计局局长
成员:吴 雪 区医改办主任
夏洪雷 区新闻宣传中心主任
李保存 区财政局副局长、区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
徐兴东 区林业局副局长
王友仕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绍峰 区经信局副局长、区工业生产总调度室主任
张丽敏 区科技局主任科员
孙建亭 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
石 浩 河东环保分局副局长
张丽梅 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曹凤辉 临沂市交通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副大队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4个职能小组,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如下:
1.办公室
设在区畜牧兽医局。
主 任:褚庆宝
副主任:徐 刚张丽梅
职 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及时向市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和有关重大信息。
2.防治专家组
组 长:徐刚
副组长:张丽梅 杜传德 王友仕
成 员: 孙家伟 刘纪方 李学斌
职 责: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销建议,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提出启动、解除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3.防疫检疫和现场疫情处理组
组 长:徐 刚
副组长:张丽梅 孙建亭 曹凤辉
王友仕 葛文兴
职 责: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检疫和预测工作;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防治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其动物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消毒等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做好出入境检疫、检验,严防疫病的传入和传播。
做好疫区(点)的封锁、动物的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监督、指导对疫区(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加强有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有关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4.经费保障组
组 长:李保存
副组长:张丽梅吴雪
职 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其通讯工具等,及时调拨紧急防疫储备物资。积极筹集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所需的资金,保证防疫疫苗、扑杀、消毒等经费;及时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动物补偿金;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的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的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5.宣传教育组
组长:夏洪雷
副组长:张丽敏张丽梅孙家伟
职 责:普及科学知识,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8384005,293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