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edongqusmrx12345/2018-0000023 | 公开目录: | 清单发布 |
成文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smrx |
一、部门主要职责 ………………………………………………(1)
二、部门职责边界………………………………………………(12)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6)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16)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19)
(三)城市排水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23)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的事中事后监管………… (26)
(五)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30)
(六)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33)
(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及道路挖掘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35)
(八)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37)
(九)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39)
(十)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41)
(十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44)
(十二)建设工程抗震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47)
(十三)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49)
(十四)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监督检查…………(53)
(十五)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55)
(十六)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检查………………………(59)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61)
(十八)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63)
(十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检查……………( 65)
(二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监管检查………………(67)
(二十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管检查……(70)
(二十二)规范重大案件的查处…………………………(73)
(二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78)
四、公共服务事项………………………………………………(80)
五、责任追究机制………………………………………………(81)
序号 |
主要 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
1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①拟定全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通过)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②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 |
|||||
③研究提出住房和城市建设有关问题的政策建议。 |
|||||
2 |
承担监理全区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
④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造价和标准定额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53号)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住建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4年2月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住建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四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⑤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经济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 |
|||||
⑥组织制定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交易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
|||||
3 |
承担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 |
⑦指导全区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招标投标、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的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通过)第五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8、养老保障金管理:《临沂市建筑工程劳保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⑧负责对全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资质的审核、申报工作。 |
|||||
|
|||||
4 |
负责全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 |
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供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9月4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临沂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临政发[1999]156号:第三十八条 供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通过)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⑩负责供热、燃气等全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 |
|||||
⑪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
|||||
5 |
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
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临沂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2010年7月通过)第三十四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6 |
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 |
⑬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 |
1、《山东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⑭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工作,综合协调中心村建设。 |
|||||
7 |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责任 |
⑮监督执行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通过)第五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⑯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8 |
负责编制全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
⑰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整改,对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国有和省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合格的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检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根据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⑱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及城区各类城建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
|||||
9 |
负责全区建设系统科技教育工作 |
⑲负责全区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认定、推广和应用工作。 |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第139号公告,2012年11月29日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 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三) 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 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⑳推进新建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
|||||
21负责全区建筑工业产品备案工作。 |
|||||
22指导全区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
|||||
10 |
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
23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24负责拟定全区房地产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 |
|||||
11 |
负责制定区内园林绿化方案和管理办法 |
25组织实施区内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26负责庭院绿化和社区(村居)绿化的实施工作。 |
|||||
27负责区管园林绿化作业发包组织实施。 |
|||||
12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28指导全区住房政策的拟定和全区住房和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3日通过)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七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的,开发企业有权拒绝,并由物价、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对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3年6月8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1、《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四十二条: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 (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1月22日通过)第九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2001年7月23日通过)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0年10月27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2005年9月27日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
|||||
29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
|||||
30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
|||||
31组织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区住房政策。 |
|||||
32编制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33负责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
|||||
34负责监督房屋拆迁,指导旧村改造。(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及前期调查摸底;负责征收方案的报批;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公布分户补偿情况、组织旧房拆除等相关工作。) |
|||||
35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的审核、申报工作。
|
|||||
13 |
负责拟定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运行桂发和监督评价机制 |
36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电子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
相关依据 |
事例 |
1 |
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监管 |
区住建局 |
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报批,配合区发改局做好对政府出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3、《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0]171号) |
河东区东兴路由区发改局立项获得批准建设之后,由区住建局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并对具体工程内容包括道路断面、雨污水、人行道、路沿石、绿化等内容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区发改局 |
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
||||
2 |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管 |
区住建局 |
负责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及后期管理。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1年5月31日通过) 2、《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0]171号) |
河东区李公街由区发改局立项获得批准建设之后,由区住建局委托山东联创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具体内容包括道路断面、雨污水、人行道、路沿石、绿化及后期管理等。 |
区发改局 |
负责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组织审查概算方案。 |
管理 |
相关 |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
相关依据 |
事例 |
|
3 |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 |
区住建局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 2、《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0]171号) |
河东区凤凰大街街道改造工程,由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区发改局批文、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招投标监督。 |
区发改局 |
负责、市、区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
4 |
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 |
区住建局 |
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办事流程,实现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 |
1、《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 2、《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0]171号) |
道路交通栏杆被撞坏,巡查队员发现后通过手机上报平台,平台将根据职责权属将其派遣至交警大队,交警大队进行维修后通过平台反馈,再由巡查队员进行核查结案处理。 |
区直各单位 |
区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平台涉及其职责、权属设施案件的正常处理、反馈。 |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1、日常巡查:每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二、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等的检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受理全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七、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
各监督组要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确定受监工程巡查的频次。
巡查频次的一般规定如下:
①、地基与基础:不少于1 次,地基处理、柱基、深基坑、地基验槽、钢筋隐蔽。②、主体结构:不少于2次,标准层梁板钢筋隐蔽,重要的结构部位隐蔽。③、装饰及安装工程: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屋面、给排水及电气、通风空调、建筑节能。
2、定点检查:工程质量监督定点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①、地基与基础: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②、主体结构: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③、样板间:完成样板间所有工作内容(含安装)
④、竣前抽检: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内容(使用分户验收抽查表)
⑤、竣工验收: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编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二)负责对分管的受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收集、整理、填写受监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管理记录。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并填写监督记录。
(四)对现场发现的问题,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局部停工整改等通知书,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据监督方案,采用巡查与定点检查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巡查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发出“监督意见通知”或“督查意见”等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经调查取证和核实,记载不良行为记录,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进一步处罚的建议。定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求限期改正,对问题比较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记录。
(二)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抽测,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负责人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城市排水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管理,规范各类排水户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各类排水户排水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进入排水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2、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4、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
明;
5、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
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区排水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对全区排水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4、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建筑业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劳务分包)。
二、监管检查内容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劳务分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劳务分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进行初审。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范围专项检查。
(三)对开工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要求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举报。
(五)每年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进行年度考核。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加强证后监管,对取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完善监管制度,实施日常监管,通过人员证书检查、工程项目实地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制定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加强落实。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监督,明确监管职责,并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五、监管检查程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进行严格初审,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在其资质许可范围以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对开工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案件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五)每年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核查建筑施工企业资金、人员、设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管理标准规定。
六、监管检查处理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进行严格初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不予受理或转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开工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在其资质许可范围以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对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施工范围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对开工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四)每年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进行年度考核,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五)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审批管理,规范各类绿化审批行为,保障城市绿化效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城市绿地临时占用;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许可的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进入申请审批的绿化现场开展检查、指导。
2、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出示绿化申请审批书或绿化规划许可证。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4、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
明。
5、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区绿化申请审批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对全区绿化申请审批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重点督查。
4、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绿化专家。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违规、违法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存在违规、违法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六)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工程管理,规范各类绿化工程行为,保障城市绿化效果,《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各类绿化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进入绿化工程现场开展检查、指导。
2、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出示绿化工程开工许可证。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4、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
明。
5、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区绿化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对全区绿化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重点督查。
4、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绿化专家。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违规、违法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存在违规、违法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及道路挖掘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及道路挖掘审批的管理,推进我区道路使用完好率,充分发挥城市的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区道路的监管检查是指城市供车辆进行通行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城区各条道路的占用及挖掘审批,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上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个月4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城市道路进行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城市道路进行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道路开口、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城市道路自行开挖占用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未按照城市道路开口、占用挖掘施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
(八)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的管理,推进我区道路使用完好率,充分发挥城市的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区道路的监管检查是指城市供车辆进行通行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城区各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上用费或者修复费用。
1、日常巡查:每个月4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城市道路进行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城市道路进行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道路开口、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未按照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
为规范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住建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为进一步做好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绿色建筑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工作,切实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建材企业、建机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是否按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否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否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四)检查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的省认定证书、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建设单位是否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六)监理单位是否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七)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对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及对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认定、备案、宣传、生产、销售和应用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1次。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山东省行政执法证检查,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省住建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主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二)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三)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四)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由区质监站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等实施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质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限期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将检查记录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十二)建设工程抗震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防震规划的实施,一是为了预防,考虑如何抵御地震的袭击,以减轻损失;二是为了应急,为灾害发生后的救援和恢复工作创造条件。抗震设防区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区抗震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以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监管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计划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落实情况和施工执行情况进行监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备案后监管,对获得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备案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抽查,落实抗震防灾规划执行情况等要求。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部位抽检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和投诉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专项检查一般由县(区)抗震管理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河东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参与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受理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七)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每年进行春季、秋季两次质量大检查,并不定期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一)常规监督检查:由县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和治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建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具体检查受监项目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质量监督站各监督小组根据职责分工,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整改的规定
1、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
2、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3、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质量监督机构将事故报告、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存入监督档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本区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及符合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缴纳劳保费用情况及建筑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看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
(二)查看建筑企业实行劳动保障金待遇及养老保险办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建设单位下达催缴通知。
(二)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作,一次性缴纳劳动保险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缴纳。
(三)劳保费用补贴的项目应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对不缴社会保险费的建筑企业,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全部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证件后,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逾期不缴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的,应强制补缴或追回全部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欠付或拒付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东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对象是: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二、监管检查内容
(一)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有关配套措施的制定情况。
(二)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使用与维护管理。
(三)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安装。
(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评审。
(二)对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进行专项审查。
(四)办理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人防监督检查,加强人防工程监管,对人防工程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完善人防机构,不断健全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坚持人防建设依法行政,确保人防工程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行。
(三)建立人防工程建设文档管理制度、执法责任制和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监督,明确监管职责,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五、监管检查程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安装等进行严格审查,采取核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批和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进行处理。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人防行政执法活动,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限期改正的,应当报本办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案件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六、监管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后,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载明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监督检查的事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二)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对存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防工程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要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而且事实已经查清,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区人防主管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后,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十六)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标准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依据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监管,对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根据其性质和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改善人们的居住生活条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房屋预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多及投诉多的开发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针对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应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资质证书和活动范围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查处的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改正,该补办手续的及时补办,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为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人们的居住生活条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经营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是否到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对业主反映问题多及投诉多的物业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针对业主反映的热点问题,应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资质证书和活动范围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查处的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改正,该补办手续的及时补办,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格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出之前是否动工,是否开具建设项目未施工证明。
2、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和施工单位是否有中标通知书。
3、工程招标后是否向行政机关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查处。
4、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三)对在检查中存在未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发现未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二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规划区建筑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及办理施工许可相关的基建手续。
1、发改局立项批文办理情况。
2、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5、建设工程交易证明、中标通知书。
6、城市排水许可证(申报表)。
7、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四份合同。
8、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备案表。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10、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
11、政策性审查意见书、设计图纸审查合格书、图审报告。
12、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13、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4、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15、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
16、预搅拌混凝土供需合同。
17、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证明。
18、建筑市场行为证明。
19、市外企业进临施工备案证(针对市外企业)。
20、规费缴纳票据:基础设施配套费(含配套费征收通知第三联)、劳保基金、墙改基金、劳务工资保证金。
21、施工许可踏勘报告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2次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
4、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相关科室。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规划区内所有完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以及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所需材料、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1、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表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8、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1、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12、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3、工程永久性责任标牌清晰照片
14、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15、计划、规划、消防、环保、气象、土地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6、施工单位清欠证明及建筑市场行为证明
17、市外企业进临施工备案证、进临经营手册
1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登记证明
21、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2次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相关科室。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办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为保障和监督住建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区级住建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规定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现 场 勘 查 笔 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住建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住建局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
2、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
5、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法规科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进一步规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城建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细化、量化量罚规范进行执行。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城建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一)本局政策法规股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县住建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二)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政策法规股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核和决定,将城建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协调、监督机制。
(三)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
监督、检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督促、协调施工企业和开发企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清欠办 |
0539-7116935 |
2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 |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 |
质监站 |
0539-7116951 |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撒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返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捡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撒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捡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认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